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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作者
edward1985
(人生超優MORE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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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四、再來,針對被告“逃亡”的部分,此部分其實如果行政資源成本夠的話,給被認為有逃亡可能之被告都戴上點電子腳鐐是最好的辦法!就算這樣會花費很多行政資源跟成本,那其實一般來說替代羈押的制度除了交保,還會搭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這部分除了可以透過加強警局跟海巡的執行外,對於真的有機會逃亡的被告,其實應該只有少數具有非常大資力的被告,因此針對有能力逃亡的被告再搭配電子腳鐐方式,也可以大幅減少被告逃亡之風險,因此針對預防被告“逃亡”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也不是沒有討論之空間!

五、羈押制度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就把人關在看守所的方式,其中關押被告的看守所的環境有時後比監獄更差,尤其是被禁見的被告,更是有可能因為被羈押的惡劣環境而被迫認罪!雖然刑事訴訟法已經針對羈押制度採法官保留原則,並且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也規定被告之自白是被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的的情況下是可以爭執不具備證據能力的!但是實務上,如果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准許的機率偏高,而且如果到審判中要爭執自白任意性,實務上也非常嚴格認定,除非檢察官明示“如果你不承認就羈押”,不然其實要爭執自白任意性也都很困難!因此,現階段來說,很ꘊh被告會因為怕被羈押,而被迫認罪,這部分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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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rex310 07/02 09:02檢察官說了算阿

carkyoing 07/02 09:02以前是為了取供,看你說的跟證人有沒

carkyoing 07/02 09:02有一樣;;現在是取供,看你說的有沒有

carkyoing 07/02 09:02跟狗撿想聽的一樣

aixiiae2005 07/02 09:03大法官到時候全綠的解釋權就他說了

aixiiae2005 07/02 09:04算,你們慢慢研究XD

Marinelife 07/02 09:04羈押說不定違反憲法基本人權啦

fufufugogogo 07/02 09:05民進黨想押誰就押誰

wu73 07/02 09:05我記得之前新聞,鄉民是說,把人放出來是法

RJeffDA 07/02 09:05所以鄭捷這樣的殺人犯在三審定讞之前也

wu73 07/02 09:05官要負責

hoks 07/02 09:06羈押應該要有個期限而且不能無限他案續押

RJeffDA 07/02 09:06能放在外面啪啪走?反正無罪推定原則嘛,

twpost 07/02 09:06決定權在法官

cat5672 07/02 09:06鹽鴨好ㄘ

RJeffDA 07/02 09:06定讞之前都不算有罪,不能關

s655131 07/02 09:08突然發現可以羈押一直拖就等於關起來了

OrangePest 07/02 09:09顯然世界上不存在什麼魔法心控儀 你要

OrangePest 07/02 09:09嫌疑人不逃亡就不逃亡 不串供就不串供

OrangePest 07/02 09:09 要預防的唯一手段就只能羈押 至於自

OrangePest 07/02 09:09白任意性和無罪推定之類的就只能退讓

OrangePest 07/02 09:10兩害相權取其輕

DPP48 07/02 09:19某樓提殺人犯的,沒看內文就出來放話喔

lonecloud123 07/02 09:29這種羈押對一般人來說 就是妻離子散

lonecloud123 07/02 09:29不然就是家破人亡

lonecloud123 07/02 09:30不是只有人身自由的問題

joe777 07/02 09:58法律是給人民,皇上想押就可以押

VVizZ 07/02 14:04雞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