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快訊!公平會人事案 陳超明跑票
立法院稍早進行公平會人事同意權審查案表決
主委被提名人 李鎂(52票贊成:61 票否決)
副主委被提名人 陳志民(113票贊成)
委員被提名人 洪財隆(51票贊成:62票否決)
委員被提名人 林慶堂(113票贊成)
其中國民黨團的無黨籍立委 陳超明
跑票支持現任主委李鎂連任
不過最終還是沒能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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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178.69 (臺灣)
※ PTT 網址
推
藍白開始有人跳船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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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投錯票對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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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陳超明那一票是可以挖的 綠要好好把握
推
綠共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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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貪污不太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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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貪污都到二審了 這種貨色藍白自己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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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慢慢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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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無黨的 沒黨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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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 +1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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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還有可能去挖偏藍地方派系,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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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那種就不用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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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滑啦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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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恭喜 逕付二讀餓死抬頭 傅崐萁等16立委提案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傅崐萁版本將罷免門檻加嚴,要求 罷免連署時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也納入綠委吳秉叡過去曾提、日前宣布撤案的連署時 加上身分證證號部分。![[討論] 恭喜 逕付二讀 [討論] 恭喜 逕付二讀](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7743/e774316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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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黃國昌:被提名人你以前支持考試院併入行我們的戰神,道德的長城、自由的燈塔、民主的防波堤、正義的北極星、公理的馬奇諾防 線、智慧的巴特農神殿、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黃國昌, 在立法院審查考試委員時,當場起底綠官黑歷史,直指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以前支持考試院 併入行政院, 我們國昌老師狠狠地打了被提名人耳光,讓這老頭嚇傻在台上!![[討論] 黃國昌:被提名人你以前支持考試院併入行 [討論] 黃國昌:被提名人你以前支持考試院併入行](https://img.youtube.com/vi/hPsZ5tgnM1Q/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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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總統府:深切遺憾總統府針對立法院就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審查結果發表聲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立法院已於今(24)日就司法院正、副院長等大法官被提名人進行投票表決,總統府發言 人郭雅慧表示,總統府尊重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審查結果,但對於此結果,將難以維持司法 院及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表達深切遺憾。14
[黑特] 總預算案遭封殺3位藍委沒投票民眾黨團提限列 今日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 變相封殺未在議程上的總預算案 最終進行表決 藍白合56票贊成:50票反對通過4
Re: [問卦] 年底是不是舉手通過就好了?類似的事情 2017 就發生過了啊 拿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今(12)日舉行。對於最高法院法官遴選,為避免總統擴 權,司法院透過委員陳俊宏提出修正案,讓總統任命改為形式。豈料,修正案第一、第二次![Re: [問卦] 年底是不是舉手通過就好了? Re: [問卦] 年底是不是舉手通過就好了?](https://s.newtalk.tw/album/news/95/598ecbfda14e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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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王婉諭FB 這幾天立法院正在進行4位大法官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王婉諭FB 3.轉錄內容︰5
[舊聞] 爭議中考試院正副院長仍過關 黃國昌:人1.網址︰ 2.來源︰ 沃草 3.完整轉錄標題![[舊聞] 爭議中考試院正副院長仍過關 黃國昌:人 [舊聞] 爭議中考試院正副院長仍過關 黃國昌:人](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watchout-tw/musou-tw-cdn/master/uploads/focus/photo_thumb/143/medium_b9659594-43df-4c7e-a8b7-ceb172d037a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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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麻柯不是綠色的夥伴了嗎?一早起來看到這些言論 這一局不是柯下台,就是賴變光緒,沒有第二條路。 蔡不愧是鬥爭高手,一個看似無事的大法官人事案,識人不明、無法統御、只愛奴才不愛 人才、蓄意侮辱提名人這些原本應該相互矛盾的標籤同時貼到賴清德身上。 接下來有那個正常人會接受賴的提名?不要說台灣的事,民進黨裡的事誰會覺得賴說了算3
[請益] 請問教評會的主席可以參與投票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1
Re: [討論] 很多人不懂黃國昌多有病: 第 29-1 條第2項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 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判決字號: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