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玉換臉判7年vs.教唆殺人判4年
※ 引述《akiranon (ORION)》之銘言:
: 台南歸仁2022年6月間爆發角頭火拼事件
: 張姓角頭教唆小弟前往開槍將洪姓角頭打死
: 最後獲判4年定讞
: 反觀小玉換臉侵犯英皇
: 被判了近7年
: 張姓角頭是不是賺爛了?
但問題是:
因為小玉犯罪,導致權益被侵害的不僅蔡英文一個人而已,按照原判決的記載(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八七號),被害者人數算起來多達一百一十九人,且判處的有期徒刑含三十六個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三個有期徒刑七月,同時還要面對諸多移送民事庭的附帶民事訴訟(有沒有和解則另當別論),這樣還能說不嚴重?
且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七號刑事裁定所言:
主文:甲○○(朱玉宸,下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五六號判決判處一百一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後,其提起上訴,由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一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八七號判決撤銷改判,判處如判決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共八十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共三十六罪,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一一三年五月八日以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八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九五條之規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就該罪既已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並敘述理由,即具有阻斷第二審判決確定之效力,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其所為程式上之判決,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台抗字第一一八三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零二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三號會議研討結果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諭知罪刑之法院均應係本院,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為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之日即一一三年五月八日等情明確,爰就原聲請書附表編號二確定判決之法院欄及案號欄,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因原聲請書有所誤載,併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為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案件判決確定之日(一一三年五月八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均為違反個人資料法保護法之罪,屬相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均相同,犯罪時間逾一年,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對於己身所犯之罪造成損害他人深感後悔,受刑人並非為己錯誤辯解,錯就是錯了,懇請能准予定刑於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間,給予從輕量刑機會,保證爾後絕對會奉公守法、不再犯罪,且致力於回饋社會,以報庭上給予重新做人機會等語,有其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之定刑意見、本院陳述意見狀、受刑人所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受刑人繳納部分犯罪所得之影本、被害人A27、A17之和解筆錄影本、相關公益活動照片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本院衡酌受刑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均為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雖得於定執行刑時,於受刑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部分加以考量,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即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二)多達一百一十九次,且均涉及偽造被害人等之私密影像,屬數位性別暴力之行為態樣,依當前數位科技發達與網路無遠弗屆之社會實態,對遭偽造私密影像之被害人等言,已屬侵害不可替代性且幾近不可回復之法益侵害,尚難於定執行刑時,以受刑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為由而大幅降低所應執行之刑度。綜合上情以觀,爰依前開說明,於不得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五年》之總和《即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之範圍內,本於公平、比例、罪刑相當等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等之要求,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一百四十四號、第六百七十九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均併此敘明。
基本上已經輕了一些,沒有要關到七年之多。
但張姓角頭部分,犯的只有一罪,且當時宣判如下:
「張旭彬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在沒有定應執行刑的情況下,會給人錯覺是正常的,但不代表在法院方面,有任意裁判的問題
這種誤會只有不知法的人才有,如果知道犯罪情形了,自然不會想任意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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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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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來那麼多人可以換?
去問她啊 (?)
你寧願被換臉還是被一槍打死
小草都是卡提諾法學的高材生 這判決
不合理
小草懂法就不會當草了
還是教唆殺人好
爆
Re: [新聞] 民眾黨批內政部「卡柯搗蛋」 官員:有些推文碰撞一下,我覺得挺有趣的 推 scott123321: 這我真的無法挺柯,當初說巨蛋是弊 39.14.50.7 01/14 15:19 → scott123321: 案,設立高標準查核,結果查不出弊 39.14.50.7 01/14 15:19 → scott123321: 端後,又想轉換成自己政績,政治人 39.14.50.7 01/14 15:19 → scott123321: 物前後不一很讓人詬病。這點柯真的 39.14.50.7 01/14 15:2050
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來稍微查一下法官做過哪些判決好了 這邊輸入法官名字就行了 也可以空格 加個侵訴字 或是刑事 之類的 ==============================![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 Re: [新聞] 體壇正妹淪性奴 成績不好被迫用身體](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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