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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作者
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2

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誣告罪罪重可判七年,所以一開始就不符合可罰金條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不過只判六個月還是可申請服社會勞動,所以高也不一定實際入獄就是

而且我看地方制度法規定,如果能服社會勞動,看起來市長是不用解職(不確定)

令外,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 一審10個月,
: :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 :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 : 要進去關了。
: :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
: : → aass5566: 蛤?誣告6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是學中國 42.77.5.107 07/31 0
9:
: : → aass5566: 硬要關人哦? 42.77.5.107 07/31 09:
: 其實不能這樣說
: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

: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

: 得到領情,一切要看受理法官的認定。
: 按:通常情況下的法理陳述
: 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

: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
: 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
: 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 但目前具體裁判內容未明,所以不太清楚是緣何而法官聲明不能易科罰金
: 所以還是要等到完整判決書出爐後,才能指摘陳時奮到底是講了什麼,讓他在刑事自訴

: 勝利、民事方面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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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1423 07/31 10:05不能易科不會判無罪嗎

dd1115dd1115 07/31 10:05檢察官百分百不會讓他服勞役

neverfly 07/31 10:06她從頭到尾不認錯,檢調幹嘛讓她換勞動

※ 編輯: perry52 (111.242.228.232 臺灣), 07/31/2025 10:09:36

xxxcv 07/31 10:07北臉不會讓她勞動,當然要進去蹲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