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誣告二審判6個月
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誣告罪罪重可判七年,所以一開始就不符合可罰金條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不過只判六個月還是可申請服社會勞動,所以高也不一定實際入獄就是
而且我看地方制度法規定,如果能服社會勞動,看起來市長是不用解職(不確定)
令外,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 一審10個月,
: :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 :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 : 要進去關了。
: :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
: : → aass5566: 蛤?誣告6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是學中國 42.77.5.107 07/31 09:
: : → aass5566: 硬要關人哦? 42.77.5.107 07/31 09:
: 其實不能這樣說
: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是
: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能
: 得到領情,一切要看受理法官的認定。
: 按:通常情況下的法理陳述
: 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察
: 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
: 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
: 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
: 但目前具體裁判內容未明,所以不太清楚是緣何而法官聲明不能易科罰金
: 所以還是要等到完整判決書出爐後,才能指摘陳時奮到底是講了什麼,讓他在刑事自訴上
: 勝利、民事方面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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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易科不會判無罪嗎
檢察官百分百不會讓他服勞役
她從頭到尾不認錯,檢調幹嘛讓她換勞動
北臉不會讓她勞動,當然要進去蹲阿
爆
首Po一審10個月, 二審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這三審不用出庭,應該很快就定讞, 要進去關了。 只要入獄就解職,邱臣遠也沒得代理了。3
其實不能這樣說 一般上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內,或者是判處拘役的話,都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是 否有這種好處,要看檢察官的指揮 不能易科罰金的,大多是因為「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等 雖然針對刑罰的執行,得向原諭知相關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當),但不一定每次都能10
笑死 民眾黨三本柱 蚵P 多慧 草頭黃 一個被關中 一個等定讞抓去關 三本柱現在被搞掉兩個 剩下那一個也被弄臭一半了
我只能說,你太小看民進黨了。 高被罷免不成, 但還是會想方設法讓她進去的啦, 不可能讓她服社會勞動的。 她一進去就要被解職,新竹市要重新補選。19
查了一下相關資料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一條即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1
看來 司法是要跟人民作對耶 明明上週的罷免投票 新竹人用選票已經宣判高虹安無罪了 司法還這樣判 就根本是背離民意 這樣的司法根本就已經變成了私法了14
其實這樣高虹安就safe 了 之前政論有律師就說 這個一審判10個月實在有點重 而且10個月就不能改勞動服務 就要入獄服刑7
事實就是人民己經用選票幫國民黨背書了 人民根本不在意政治人物犯了什麼罪,貪了什麼錢,做了什麼破事 或者根本什麼都沒做 反正司法也是綠營在管,綠狗的判決都是黨意,是沒有任何說服力的 所以我說司法院編列1元預算,憲法法庭廢除根本也是剛好而己4
基本上 可以說 新竹是要再回到民進黨的懷抱了 對民眾黨來說 終究是2
大家好,我是中立李姓蔦選民啦! 是這樣子的,高虹安二審判6個月,經過我仔細地觀察雙方風向,可以發現以下說法, 鳥:有罪就該判刑,誰叫你要誣告 草:謝謝綠法官,這樣民進黨永遠別想在新竹執政 沒想到雙方想法一致欸,都是高虹安都給我進去關,這樣我們陣營才有好處,所以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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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非市長任內涉貪」 民眾黨立委幫高虹安地方制度法78條對吧??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 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Re: [新聞] 「非市長任內涉貪」 民眾黨立委幫高虹安 Re: [新聞] 「非市長任內涉貪」 民眾黨立委幫高虹安](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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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超哥爆揍Toyz「岳父母是警界高層」!超他就繼續囂張嘴放炮沒關係,到時候檢察官不給易科罰金就得進去蹲了 別因為傷害罪大多是判六個月以下就以為一定能易科罰金。 他之前就有打醫護後來和解的記錄了,由這來看,他是認為錢能就保他不進去蹲。 但假使檢察官認為准許易科罰金難收矯正效果或者難以維持法秩序時,按照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就會決定不准易科罰金9
Re: [新聞] 重申內政部停掉高虹安半薪違憲 張啓楷:欸欸,我剛剛翻了一下法律 地方制度法 第78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Re: [新聞] 重申內政部停掉高虹安半薪違憲 張啓楷: Re: [新聞] 重申內政部停掉高虹安半薪違憲 張啓楷:](https://i.imgur.com/OfgAKtz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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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敢誣告案7/31二審宣判陳時奮告高虹敢誣告案,高虹敢仍做無罪答辯 二審預計7/31宣判。 誣告案件,原則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若案件 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經第二審判決確定者,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7
Re: [新聞] 「火應該是我們弄的」!害慘中壢家樂福沒事啦 別瞎聽瞎說 第一他們沒犯意 第二應該符合自首 沒意外走173條 之2![Re: [新聞] 「火應該是我們弄的」!害慘中壢家樂福 Re: [新聞] 「火應該是我們弄的」!害慘中壢家樂福](https://i.imgur.com/rvrgbFz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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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是誰放寬外役監條例?徐巧芯揭真相:「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因此易科罰金算是徒刑執行完畢6
[討論] 女生被法院罰2萬會想服勞役還是罰款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易服社會勞動。 女生被罰2萬會想服勞役還是罰款6
Re: [問卦] 館長之前沒認真混黑社會?你可能誤會了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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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民眾堂議員可能被免職剛剛看到幾個民眾堂議員涉案的文章就去查了一下 地方制度法第79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 )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 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