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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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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qOkHpoF.jpeg


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
or
2只有「或」後面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要主席同意
如果你就文義解釋來看兩者都說得通

這個條文所指的事項範圍接近釋字627的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 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如果這樣的事項還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
就是明顯違反釋字627而違憲

雖然藍白的澄清是說他們的意思是2
但條文不清不楚 從文義來看是有解釋空間的
未來實務運用會不會有爭議是有大問題的
再再顯示了這個立法品質很差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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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65.2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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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keyCL 05/22 12:20藍白粉:沒做壞事 不用害怕

ccdg 05/22 12:21馬文君或900當主席的話?

sam90205 05/22 12:21小草邏輯會說民進黨黑箱

cunankimo 05/22 12:22你都可以打那麼長一篇討論了,所以黑

cunankimo 05/22 12:22箱在哪?

Croy 05/22 12:23依法應秘密 但主席不同意 該如何處理?

jkhz 05/22 12:24有請政黑大法官開啟政黑憲法法庭

brian900530 05/22 12:24我有在跟你討論黑箱嗎?我反對立法

brian900530 05/22 12:24院職權行使法跟刑法141-1修正都是因

brian900530 05/22 12:24為法條內容寫得很爛欸

jkhz 05/22 12:24哪幾位政黑大法官去請版主提名,這樣可以嗎?

leptoneta 05/22 12:25這條算很明確啊 哪來歧義

papagenoyi 05/22 12:25黑箱是程序部分問題,法條本身也有定

papagenoyi 05/22 12:25義不清的問題,這是兩件事好嗎草...

brian900530 05/22 12:26歧異就是兩種解釋都會通

leptoneta 05/22 12:26寫這麼明確還會有歧義 國文課真不能少

Croy 05/22 12:27只要主席不同意 和法律違背也沒關係?主席

Croy 05/22 12:27凌駕於法律之上 我這樣解讀對嗎?

Zzell 05/22 12:27中文來說,主席同不包含前項

papagenoyi 05/22 12:27程序;有問題;法案主文:也有問題,

papagenoyi 05/22 12:27小草可不可以不要把什麼問題都混在一

papagenoyi 05/22 12:27起然後自以為有看懂啊?

copycat603 05/22 12:28你或的意思都搞不清 還敢談法律?

SphereDavid 05/22 12:28明明「或」的意思就是其中一個狀況成

SphereDavid 05/22 12:28立就算,有很難理解嗎?

copycat603 05/22 12:28這明顯是2吧 你法律系的???????

leptoneta 05/22 12:28你直接說因為我反對 所以有問題 比較快

Zzell 05/22 12:28因為"並"把"主席同意"這個條件的覆蓋程度

copycat603 05/22 12:28還文義解釋咧

Zzell 05/22 12:28降低到只有後項了

copycat603 05/22 12:29這不是中文問題 法律的或啥意思

copycat603 05/22 12:29你不懂去GOOGLE一下不就知了

brian900530 05/22 12:30如果是指2 通常或字前面會加逗號。

copycat603 05/22 12:30這也能鬼扯一篇喔

copycat603 05/22 12:30還敢說人家立法品質低落

copycat603 05/22 12:30你哪個系的??

Croy 05/22 12:30其實這條的法律用字很不專業 立法水準很差

Croy 05/22 12:31法律條文有一定的用字文法 這條幾乎沒看到

copycat603 05/22 12:31可憐 我看樓上連法學緒論都沒上過吧

leptoneta 05/22 12:31這是台式立法風格

Croy 05/22 12:32樓上水準不到 不知道我們在說什麼

Croy 05/22 12:32不懂裝懂就會變成copycat

zixiang 05/22 12:33民進黨腦補戰術真的看得很煩

zixiang 05/22 12:33你沒有正當性都可以叫這麼多人去立院了

zixiang 05/22 12:33你有正當性的時候怕甚麼

copycat603 05/22 12:33這隨便一個法律系大一生都看得懂

copycat603 05/22 12:33還可以硬腦補啥文義不清 幹笑死

zixiang 05/22 12:34賴又是硬幹專家 有民意的時候你還怕他

copycat603 05/22 12:34不懂就不要裝懂 這篇正好解釋得很好

garby 05/22 12:34大多數立委都是文盲和法盲,悲哀~

Croy 05/22 12:34確實文意不清 不過程度太低的不知道原因

zixiang 05/22 12:34不動手 民主就是 選輸你就認

zixiang 05/22 12:34好好幹 下次換你 不是在那邊抹黑腦補

copycat603 05/22 12:3540趴就是人多 普遍知識水準低落

madduxH 05/22 12:35看看馬徐兩人就覺得過了還得了

brian900530 05/22 12:35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真的看不懂條文

brian900530 05/22 12:35 問題根本不是在或字是在並經兩個字

brian900530 05/22 12:35的並跟經是合在一起還是分開

copycat603 05/22 12:36你先找一個法律系朋友看過我們再討論

brian900530 05/22 12:37如果你的或有區隔兩者的意思 那你就

brian900530 05/22 12:37寫應秘密之事項經主席同意者就好了

brian900530 05/22 12:37 為何要有並字?

brian900530 05/22 12:37我法律系的朋友好幾個跟我有一樣的

brian900530 05/22 12:37疑惑。

leptoneta 05/22 12:38哪間學校啊? 我去問問你們教授

copycat603 05/22 12:38退萬步言 你就算完全不懂法律

copycat603 05/22 12:39你該不會認為國防外交主席同意就行吧

Zzell 05/22 12:39不提法律用語以中文邏輯來說,也不至於有

Zzell 05/22 12:39爭議

brian900530 05/22 12:39這種或沒有分隔兩者的法條設計 在台

brian900530 05/22 12:39灣的法律裡面很多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

brian900530 05/22 12:39系會有疑惑

copycat603 05/22 12:39這基本常識都沒有??

copycat603 05/22 12:39你到底想表達啥阿??

leptoneta 05/22 12:40台式立法就是這樣

Pietro 05/22 12:40立院直接干涉行政權對於機密的認證喔?

leptoneta 05/22 12:40會有疑問 我會懷疑上課沒在看法條

brian900530 05/22 12:41我不是法律學者 但我只能說范耕維教

brian900530 05/22 12:41授對這個條文的解釋跟我擔心的是一

brian900530 05/22 12:41樣的

Zzell 05/22 12:42你不寫並,中文文義更會有前後都需主席同意

Pietro 05/22 12:42立院可以直接認定機密不是機密?

Zzell 05/22 12:42的詮釋空間啊

waynecode 05/22 12:42先通過再去釋憲啊

Zzell 05/22 12:43是說把主席同意那項提前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

brian900530 05/22 12:43https://reurl.cc/xap694

Pietro 05/22 12:43所以才需要討論嘛,不然出現上週徐的笑話

Pietro 05/22 12:43怎麼辦?

brian900530 05/22 12:43請見文中討論25條第9項的部分

brian900530 05/22 12:44我提出的問題並不是我首創 好嗎。

leptoneta 05/22 12:44機密與否是行政體系的事

leptoneta 05/22 12:44洩漏機密導致損害 那是主席的責任

brian900530 05/22 12:48我不知道前面批評我國文很爛的人是

brian900530 05/22 12:48有什麼問題 這問題連法律教授都有在

brian900530 05/22 12:48討論 就是因為這種立法技術產生的爭

brian900530 05/22 12:48議很多都變成學說上的爭點

leptoneta 05/22 12:49那就是標新立異的少數說

leptoneta 05/22 12:49考試可以寫來批判 但支持會被扣分

brian900530 05/22 12:50很可惜 有時候並不是「標新立異的少

brian900530 05/22 12:50數說」

bibiwann0802 05/22 12:53乍看會有你說的問題,但如果是都要

bibiwann0802 05/22 12:53主席同意,那應該文字上會三者並排

bibiwann0802 05/22 12:53,然後再加個逗號寫經主席同意。文

bibiwann0802 05/22 12:53字上確實有改善空間,但還是看得出

bibiwann0802 05/22 12:53來意思,如果配合藍白跳出來說的立

bibiwann0802 05/22 12:53法解釋,未來法律適用上應該不至於

bibiwann0802 05/22 12:53會有問題

bibiwann0802 05/22 12:54立法品質可以再加強是真的

leptoneta 05/22 12:55刑事訴訟法的垃圾條文更多

leptoneta 05/22 12:55但在台灣立法下 這都不算問題

saviora 05/22 12:59主席有甚麼責任

johnyrunner 05/22 12:59綠畜中文字都看不懂

Zzell 05/22 13:01而且這個東西要修就是一秒的事情而已 應該

Zzell 05/22 13:01不是這次爭議的核心問題吧==

saviora 05/22 13:04問題點在於這個法案是動議進來的

ImCPM 05/22 13:05過的到底是並經主席同意還是或經主席同意

ImCPM 05/22 13:05怎麼都有看到

ericwang1017 05/22 13:11說實話,你講的很好,但昨天有人在

ericwang1017 05/22 13:11乎法條嗎?綠共只想趁發言的時候罵

ericwang1017 05/22 13:11黃國昌

ericwang1017 05/22 13:13欸不對,主席同意應該只限後面那項

ericwang1017 05/22 13:13而已

brian900530 05/22 13:22這種法條文字造成的爭議還少嗎 刑法

brian900530 05/22 13:22中加重其刑至1/2的至有人認為是到有

brian900530 05/22 13:22人認為是至多 以一般人的角度當然認

brian900530 05/22 13:22為是加重到1/2 但很抱歉學說多數認

brian900530 05/22 13:22為是至多 再例如加重竊盜罪得攜帶兇

brian900530 05/22 13:22器的攜帶 以一般人的角度會覺得當然

brian900530 05/22 13:22是帶在身上才算 但很抱歉實務見解認

brian900530 05/22 13:22為當場撿到的也算 所以這種法條文字

brian900530 05/22 13:22真的很重要這條文寫的「並經」一定

brian900530 05/22 13:22會變成爭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