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公約好嗎?
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一下條文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塔綠斑把鍋甩到馬英九通過 兩公約
真是笑死
明明公約就寫 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判死刑
結果廢死&法匠 把一堆殺人犯的犯罪內容凹成 = 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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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43.181 (臺灣)
※ PTT 網址
噓
綠畜是這樣的 如果兩公約=不能執行死
推
你先拿出法律系畢業証書
→
刑 那蔡母豬執行那兩個是三小==
推
※ 編輯: syearth (114.45.43.181 臺灣), 01/05/2024 15:36:19
綠苗還不快滾去民進黨,社民黨也順便關燈
推
你覺得dpp那麼好 應該自己加入
推
投給苗=支持傷害受害者
→
前幾天有個喊執行死刑違法的,現在請出來說
→
話
推
苗政見都不敢寫廢死了 真是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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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問歐盟
→
“安芮琪娜說,執行死刑違背了台灣在200
→
9年簽署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推
兩公約 就是廢死進行式
→
通過的人就是馬狗
推
就好像一天到晚罵ECFA很爛又不敢廢除一樣
→
想支持廢死就明講阿,一直推給馬狗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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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就在台上把兩公約撕了,回去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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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擬民進黨就不敢嘛,難怪殺人犯現在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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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是在說馬這個贊成廢死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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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你民進黨
推
鐵路殺警案一開始還判無罪嘞,也只有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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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智障國家才會出這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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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柯黨執政大概不小心闖紅燈都是死
→
刑
7
Re: [問卦] 王景玉砍小燈泡的頭怎免死?我跟你們說啦 三個公約 都沒有說不能判死刑 看看法官怎麼說 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4
[討論] 國民黨憑什麼靠北廢死兩公約與其施行法是在國民黨完全執政的馬英九政府時期通過的,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開始具有國內法效力 其中最受到民眾詬病的死刑議題,也是因為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這樣寫:「凡未廢除死刑 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6
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4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查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110台上3266 == ㈡關於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為本件殺人犯行,是否構成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爭點: 1.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2
Re: [爆卦]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遇刺4周年你這就沒該案一二審的精隨給講出來 判決書裡面寫了這麼一段話 (三)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 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1
Re: [轉錄] 侯友宜FB:我對這樣的判決結果感到遺憾。總統當然不能直接干涉司法判決 但是這篇文章簡直意圖在使人複習 "小英八年死刑2人" 這回事 大家說看看啦 總統不能干涉判死 但是總統/執政黨的立場可不可以影響死刑政策? "其他無辜死者,不是犯嫌原先鎖定的對象,故屬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X
Re: [新聞] 歐盟再籲台廢除死刑 外交部:人權議題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你好 你是假消息的受害者 兩公約並不是禁止死刑 有例外"情節重大者" 其實法界都很清楚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聯合國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評: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公約不能約束台灣,但馬英九前總統及其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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