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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陳宗彥案新聞稿摘要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陳宗彥案新聞稿摘要作者
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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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成員:陳欽賢(審判長)、盧鳳田(陪席法官)、王惠芬(受命法官)

參、貪污部分無罪之理由:
一、【偵查隊副隊長平調案】部分:

(一)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之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且於翌日凌晨出現王孝瑋接到酒店員員工詢問「秀錢」從哪邊抽之問題後,答稱「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你同學寫陳董」之通話內容。
(二)但陳宗彥否認接受性招待。而連家樑、王孝瑋除否認提供性服務之外,亦均無法確定所謂之「陳董」即為陳宗彥。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宗彥向王孝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亦稱呼為「陳董」之內容。因而難以確認上述監聽譯文上具有一般敬稱性質的「陳董」即是陳宗彥。卷內除了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外,並無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曾於102年12月26日接受免費性招待之事實,故認為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

二、【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部分:

(一)此部分僅有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與酒店男、女員工之電話監聽譯文為證,並無當日王孝瑋與陳宗彥通訊內容
(二)在此之前之102年10月31日,監聽譯文雖出現王孝瑋因「陳董」要叫小姐,而挑選安排「愛佳」出場之內容。但譯文中之「陳董」亦未能證明為陳宗彥,無從推論出王孝瑋於112年11月9日電話中詢問「愛佳有沒有上班?」,是為了提供「愛佳」為陳宗彥提供性服務之結論。
(三)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陳宗彥於102年11月9日曾從事性交易或接受性服務之事實,此部分亦屬證據不足。


無罪的原因就是這麼簡單
陳宗彥口中也有一個陳董,難道他自稱自己是陳董嗎? 不是吧
所以這邊就根本不能證明陳董就是指陳宗彥
然後11月9日王孝瑋與陳宗彥也沒有通話
所以通通都證據不足

陳宗彥無罪,不得上訴
現在就看檢方會不會上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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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brown 05/15 20:28傻鳥男神 真他媽爽勒 笑死

Mradult 05/15 20:30怎麼都沒提到小芸?

Mradult 05/15 20:31想必小芸也是跟性招待無關,菜市場暱稱

greedycyan 05/15 20:43確實 法律上要確定暱稱跟當事人跟同

greedycyan 05/15 20:43一個,這個非常關鍵的,要證明是指涉

greedycyan 05/15 20:43同一人才能連起來

tinmar 05/15 20:46陳不是董事長 叫他陳董有點怪

tinmar 05/15 20:46除非檢調有陳在生活裡也被叫陳董

tinmar 05/15 20:46的證據

tinmar 05/15 20:46而且陳是六都政務官

tinmar 05/15 20:46若接受性招待會有點怪異

tinmar 05/15 20:47因太大膽了

tinmar 05/15 20:47尤其賴道道標準高

tinmar 05/15 20:47陳有膽量性招待?

sevenly 05/15 21:05不管有沒有膽量 有證據證明其接受性招待

sevenly 05/15 21:05就有罪 沒有證據能證明就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