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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到底為什麼規定要領銜人死亡啦~~~~~~~~~~~~~~~~~~~~~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到底為什麼規定要領銜人死亡啦~~~~~~~~~~~~~~~~~~~~~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Tosca ( )》之銘言:
: ※ 引述《star12614 (Saki)》之銘言:
: : ※「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 ※
: : 罷免潮延燒,不過罷瑤領銜人張克晉昨天聲明要退出領銜人身分,而根據法規,領銜人更
: : 換只有兩種情境,一是領銜人死亡,或是經罷免案提議人總數1/2以上書面同意,再由備
: : 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1次為限。
: 更換只有兩種辦法
: 其中一個是 領銜人死亡
: 修但幾類
: 一定要死亡喔?
: 車禍重傷變植物人都還不算?!?!
: 怎麼辦
: 最近一個領銜人說不想玩了
: 結果國民黨有人放話
: 不是你說不玩就能不玩
: 懷疑張克晉遭綠營威脅「不玩了」 趙少康:領銜人不是想退就能退

: 挖靠
: 怎麼辦
: 怎麼辦
: 怎麼辦啦~~~~~~~~~~~~~
: 中選會為什麼這樣規定啦
: 根本不需要有領銜人死亡這規定阿XD

: → Rrrxdd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6條阿 122.99.28.60 05/02 17:42: 到底是誰修的啦~~~~~~~~~~~~~~~
: → Rrrxddd: https://reurl.cc/gRnE1V 122.99.28.60 05/02 17:45

我只能說,大錯特錯

第七十六條第八項所指:「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其實在民進黨還處完全執政的時期(即一一二年六月九日),新增案業由行政院提出、並獲得修法通過。



按照立法院第十屆第七會期第十三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就「理由」部分的記載:

二、依第一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一人,復以罷免活動所涉相關事務,包括提出(補提)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參加廣播電視事業舉辦之論政、推薦投(開)票監察員等,均以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主體,惟罷免活動之進行,係集結各提議人罷免特定對象之共同理念而成,不宜因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而受影響,為使罷免活動能持續進行,爰修正第三項,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提議人名冊時,應於名冊中指定一人為備補領銜人。另該備補領銜人須符合現行第七十九條規定,經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符合資格之人,併予說明。

(中略)

四、配合第三項增列指定備補領銜人規定,增列第八項,明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承受原領銜人於本法有關規定之權利義務,惟備補領銜人遞補以一次為限。



而且,當時雖然有同時「競爭」中的提案,即:

一: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委員羅致政等33人提案
委員林靜儀等28人提案
委員郭國文等18人提案
委員蘇治芬等18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27789號)

二:
委員劉世芳等18人提案
委員莊瑞雄等21人提案
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10031591號)

三:
國民黨黨團提案
委員林為洲等17人提案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等17人提案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29710號)

四: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提案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委員陳玉珍等21人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10032592號)

五:
委員莊競程等26人提案
委員湯蕙禎等16人提案
委員蘇巧慧等32人提案
委員黃國書等19人提案
委員吳玉琴等20人提案
委員林楚茵等28人提案

然而沒有任何反向提案,足以表示對該條文的不支持

因此如今會遇到這種困擾,這是國民黨自己的事,千萬不要怪在民進黨政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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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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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121010 05/02 20:29藍白繼續亂修法啊,總有一天搞死你

tony121010 05/02 20:29們自己

wetteland 05/02 20:35這是參考公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