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黃國昌犯什麼法?
※ 引述《TALUBAN (弄死塔綠斑)》之銘言:
: 好消息是我習慣的政黑回來七八成了
: kkc應該也可以偷偷復出了吧
: 但是我搞不懂
: 黃國昌去偷拍政敵揭弊
: 犯了什麼法呢????
: 他又造假嗎??????????
要跟監一個人、事、物
在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
需要提供給法院足夠的理由和證據才能被允許
你就算不懂法律
也應該看過很多電影都有演過
警察想要跟監犯人
都還要跟法院申請許可
然後也會常常演到警察很生氣被法院駁回
然後電影都演給你們看
要合法跟監一個人有多困難
結果你們覺得黃國蔥可以說跟監就跟監
是完全沒問題,也完全合法的
我除了說你是低能智障
是還要我說什麼?
所以黃國蔥到底犯什麼法
1.《刑法》315條-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派狗仔跟拍就是犯這個
不要跟我扯什麼公益
陳時中私下跟朋友吃飯
跟什麼屁公益有關啊?
#幹拎niâ騙阿才膩
#這十足十的就是犯法
2. 《刑法》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他提供場所給狗仔辦公就是犯這個
3.《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他是立法委員有公職身分所以會加重刑責
4.《刑法》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他透過立委職權把消息透露給狗仔就是犯這個
5. 《通訊保障監察法》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邊法律定義的通訊
包含但是不限於只是電話通話
#而是你有偷錄到對方的言談也算
6.《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和第44條
非法蒐集、利用或洩露個資,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光這邊
如果一罪一罰
再加上公務員的加重刑責
算一算隨隨便便都是
五年以上接近十年的刑期
#國蔥哥立委卸任大概就是準備進去蹲了
然後低能智障草也不用來跟我吵什麼
有意見陪著國蔥去法院說
菱傳媒和那個記者都知道事情大條
一個宣布結束營業一個辭職準備跑去躲
就你們這些低能草
還在那邊國蔥老師神威無敵刀槍不入
#廢到笑
--
矮優 修法一下就好 立法院都是我的人 怕屁
所以才要跟菱傳媒拿名片
笑死,還在崩
所以很可惡!還知道要以媒體為名
你去告他就是司法迫害一天多十萬票 笑
綠鳥不敢啦
誰說不敢?擺明違法且政治醜聞,正常人
會挺?
不低能還會當草嗎
自己家的阿北都被搞了還在神功蓋世
按錯補推
該不會都是蔥裝作是艸吧
寫這麼詳細 網軍也不會看得呵
狗蔥死全家,都下地獄
能舉例王義川被拍了什麼非公開活動嗎?
王義川去銀行被跟拍就是非公開,無新聞性
鏡週刊....
那全台灣特勤記者都應該資遣才對,中職
啦啦隊被狗仔搞幾次了
民眾黨現在是執政黨 國昌用國家機器
查憨川水表了嗎?
狗仔確實常被告 也常告輸阿 看點新聞好嗎
狗仔連續跟了王義川幾個星期,只拍到闖紅燈
沒想到DDP這麼乾淨
推
小草:修法廢除這些過時法條就好!在那邊
叫什麼?
違法改成合法很難嗎?
洞一堆還敢厚臉皮出來開記者會,很m
atch民眾廢物黨的爛帳記者會style
所以憨川告三小都沒講 你要不要提供給
讀書犯法 講再多都沒用 關進去就說
司法已死
他參考阿 笑死
告輸是個人被告還是公司被告?各大報社
的狗仔不都活的好好的,有像這樣被各黨
派放大?何況各家狗仔還只報導跟公益無
關的私人感情生活,搞到嘎琳引退不跳啦
啦隊
講那個多告發他了沒?
推拉
前面有人說選舉可以政治跟監阿
狗仔昌的跟煎不就廢物草的食糞來源
羅致政、趙天麟、林岱樺,他們的個人隱
私被洩露?主謀兇手找到了嗎?現在揭發
黃國昌,台灣就沒有沒有跟監集團了?事
實上這就是政黨競爭的一環,藍綠白都在
用,爭議最大的,其實是違反偵查不公開
的鏡週刊
民眾黨就要整整齊齊的去土城啊
趕快告啊噴什麼口水開什麼記者會
繼續秀喔XD
太好了 還不快辦
修法修成無罪就好☺
你講這麼多白癡看不懂啦 他們只知道
國昌哥哥說的就是真理
支持快辦啊
在野黨犯法無罪喔
還在鏡週刊笑死 人家是媒體 合理 反觀
政治人物養狗仔跟監偷拍平民 養政治
打手?少在那邊偷換概念
還違反偵查不公開咧 菱檢有聽過嗎?
菱傳媒社長認了與黃國昌合作 自導自
演什麼啊?偵查不公開?笑死
菱傳媒社長認與黃國昌合作 柯案冷錢
包保險櫃新聞恰好被民眾黨撿槍
阿北真慘啊 唉 對那人如此之好結果卻
…
人家是媒體所以合理?幹的事情都一樣,
因為老闆不一樣,正當性就不同了?
菱傳媒的資料是跟檢察官拿的嗎?市大剌
剌在地檢署打卡發社群,翻卷宗寫出來的
報導嗎?
黃國昌:痛恨媒體變成政黨打擊異己的
工具
真的 狗昌還真是台灣政壇數一數二噁
媒體當然合理啊廢話 自主監督 反觀政
治人物手伸進媒體?之前不是說政治不
要介入媒體?菱檢直接不演的啊笑死 指
揮狗仔跟監偷拍更是打臉自己說過的話
直接把媒體變成政治人物的打手 少在那
邊類比笑死
媒體有第四權 還是政治人物讓媒體變成
自身工具拿來行政治鬥爭搞狗仔跟監偷
拍還想要第四權啊?
原諒他吧
莮法盲看不懂啦
所以原來今天不是偷拍、侵害隱私、違反
偵查不公開等等不合理,是因為跟黃國昌
合作所以不合理,喔喔喔喔懂了謝謝青鳥
大哥
以後黃國昌跟媒體合作的手法要跟其他黨
派學習,才不會被拿出來批鬥
這麼厲害要不要去當法務部長?
小菜花表示不管啦刑法是塔綠班側翼
笑死,那監獄裡關不夠民進黨的人
關了再來嗆吧 講得很像一定關欸
照這樣講 行車記錄器 就是犯罪工具了不
是嗎? 那PO網的就通通犯刑法了啊
嘻嘻,感謝樓上兩位示範菜花的卡提
諾法學院水準
爆
[問卦] 北檢可以用刑法132條法辦了吧?說好的偵查不公開 結果天天都公開 幾乎已經是天天都洩密了ㄟ 根據刑法132條 第132 條![[問卦] 北檢可以用刑法132條法辦了吧? [問卦] 北檢可以用刑法132條法辦了吧?](https://i.imgur.com/UtONtjv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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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警察先生 就是那個人警察先生 就是那個人 (╬゚д゚)σ![[閒聊] 警察先生 就是那個人 [閒聊] 警察先生 就是那個人](https://imgpoi.com/i/X08CN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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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違法監控他人通訊,會有怎樣下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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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蔡總統:政府「111」短碼簡訊平臺24日啟用加重詐欺罰則.... 原本詐欺罪是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後今年5月31日2
Re: [討論] 阿冰:我還有照片沒爆料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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