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啓昱求刑12年 那曾文生要求刑幾年?
※ 引述《HCYPMGO (黑白郎君)》之銘言:
: 如題
: 我們偉大的前臺鹽實業公司董事長陳啓昱
: 因為逃亡又貪汙 被具體求刑求刑12年
: 那台電總經理 讓台電虧損4200億元
: 曾文生怎麼好意思繼續待著?
: 司法又在幹嘛 快介入調查有沒有人謀不贓的情事阿
: 怎麼民進黨執政會把國營事業搞成這樣啊 真的爛ㄟ
目前需要思考的是,在延押庭審理上,二月二十八日凌晨已有結果,但因為當日恰好為公假日,因此順延至三月三日才正式公佈
「一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二號」的資料顯示:
陳○昱、蘇○煌、蘇○仁:均羈押禁見
理由:
陳○昱:居於主導之地位,有重要的影響力
蘇○煌:一、供述與卷內事證未盡相符
二、居於主導之地位
蘇○仁:一、訊問時所述顯然與同案被告有別,且與卷內事證未符
二、居於主導之地位
戴○倩、郭○瑋:三百萬元交保(上午十時前繳交),並限制出境、出海、出境出海,
同時實施科技監控八個月
理由:
戴○倩: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並業已繳交部分犯罪所得
郭○瑋:非犯罪行為之主導者
但反正台電方面,處境上似乎好不到哪裡去
年年持續虧損的同時,還要面對國民黨當作「出氣筒」發洩情緒,因此才會轉向其他單位(公司)同流合污、徇私枉法
但只要把「反中」掛在嘴邊,似乎沒什麼無法達成的目標
進而讓所謂的「綠友友」活於世間、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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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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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70.199 馬來西亞), 03/04/2025 14:31:02
爆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被告朱O虎部分 :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 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https://i.imgur.com/qc0sko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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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高院的新聞稿 節錄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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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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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剛交保立即寫抗告書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陳恩惠、周嘉茹 3.完整新聞標題:鄭文燦再度獲交保 檢察官立即撰寫抗告狀今晚就會遞交 4.完整新聞內文: 海峽交流基金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情報] 剛交保立即寫抗告書 [情報] 剛交保立即寫抗告書](https://i.imgur.com/d2phTeo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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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Re: [討論] 能確定的是肥燦真的收了500萬 沒錯吧桃園地院說,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 犯行,但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桃園地院認為,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七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 示,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 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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