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
推 Supasizeit: 不講reasonable doubt怎麼講beyond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尼瑪幫幫忙。雞鴨的證據是自由證明原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則,審判是嚴格證明原則,所以罪嫌重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不重大都是看法官,法官講罪證不足並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不精確 203.204.195.174 11/02 03:05
笑死!大法盲不要在那邊跳針啦!
是你自己說的罪嫌不足何時構成不予羈押的理由?
問題是人家法條要件就要求犯罪嫌疑重大啊!你沒有辦法證明犯罪嫌疑重大,那就不用討
論接下來的串證逃亡要件了,跟什麼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根本沒有關係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在講的是證據能力不是證明力
你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懂,就別在那胡扯了!
→ finhisky: 高二審判決等你喔 大法官 180.217.159.23 11/02 03:08
笑死!你連別人在討論什麼都搞不清楚,就別來耍寶了好嘛!!
→ Supasizeit: 罪證不足什麼時候可以當不羈押理由 203.204.195.174 11/0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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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檢調偵辦台鹽綠能弊案,檢調偵辦台鹽綠能弊案,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台綠前總經理蘇 坤煌被控與包商涉共謀詐財,檢方認陳啟昱等5人涉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之虞聲押 禁見,台南地院認罪證不足,今晨4時30分裁定陳啟昱等5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均 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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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會有鏈鋸粉道歉潮嗎?抱歉我好像太嚴格 抱歉沒看懂演出意思 抱歉造成誤會以為我說龍哥不能崩潰 抱歉 真的抱歉72
Re: [黑特] 土城找安,龜山找燦。這個是你大約3個月前發的文 人家被聲押就直接幫忙定罪說人家貪了 第一次偵訊被收押就說檢調掌握的事證多明確了 推 dodomessage: 如果你有柯屁受惠的證據請快點的提 新北 10/04 20:00 → dodomessage: 供給檢察官。去說服檢察官 不需要 新北 10/04 20:0018
Re: [新聞] 桃檢:鄭文燦恐串滅證 法官:證據不足沒黨證 證據不足,避免串供滅證,裁定羈押。 證據充足,避免逃亡,裁定羈押。 有黨證 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犯罪,不用羈押。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X
[討論] 北院狠狠打臉那些說找到金流的綠粉一群綠粉整天看週刊報導在那邊幻想 什麼找到柯文哲的對價金流了 自己去看看北檢當初聲請延押柯文哲說明新聞稿,理由明確記載柯文哲違背職務收賄罪。 就代表北檢有提供柯文哲收賄金流的證據給法官看。 結果勒?4
[黑特] 卡提諾法學院同學看過來幫同學複習一下羈押要件 國昌老師說過 有一條線叫做reasonable doubt 法官要判刑要檢察官證明 Beyond reasonable doubt3
Re: [問卦] 判需不需要羈押 跟 判有沒有罪 差異是?羈押是為了保全證據、保全被告 或者嗣後判決有罪的刑之執行 無須嚴格證明 只要認為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羈押必要 就能押了- 曾經有一段時間很流行"自由心證"這種東西,因為新聞記者時常講, 但是又不花篇幅解釋,搞得大家莫名其妙。 <<<<<<<<<<<<<<<<<<<<<<<<<<<<<<<<<<<<<<<<<<<<<<<<<<<<<<<<<<<<<<<<<<<<<<<<<<<<< 法律維基百科是這樣講:
- 噓 Supasizeit: 人家發影片澄清了啦 早就計畫好他要 203.204.195.174 05/19 03:54 → Supasizeit: 從後面進去他工作的地方了 203.204.195.174 05/19 03:54 沈伯洋真的這麼說嗎? 有影片證明沈伯洋的行為是「為了要進去他工作的地方」? 他有講清楚他從那個門口進來要幹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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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還沒判刑就先羈押難道不是犯法的嗎?先看釋字第三八二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 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 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 ;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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