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遣返亞亞只有舔共仔不支持
目前在想著另一個「笑話」:
案件編號: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五八號(針對的是三月廿一日的「北高行一 一四年度停字第十七號」劉振亞聲請案)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摘要:
一、相對人以抗告人於許可依親居留期間在「抖音」上傳多部影片,內容涉及鼓吹中國以武力統一臺灣,鑑於抗告人經營之「抖音」帳號追蹤人數逾四十三萬人,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乃依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規定,以原處分廢止抗告人之依親居留許可,自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五年,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原處分自形式觀之,並無不待調查一望即知之違法情形。至抗告人指稱原處分有不符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違反比例原則等節,有待本案訴訟經過調查事實及相關證據始能論斷,本院在此停止執行之緊急程序,依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信息往來並無重大阻礙,原處分復未排除抗告人以依親以外之合法名義來臺,且抗告人之配偶亦得前往大陸地區團聚,非僅限於抗告人來臺團聚,在一般通念上,短期內難謂會導致抗告人與配偶間夫妻關係破裂難圓;另抗告人與配偶所生子女,尚有其配偶在臺可予照護教養,則以今日交通、通訊便利之程度,難認原處分未停止執行,將造成抗告人與其配偶間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感情維繫困難,或子女無從受妥善照護、教養,而有抗告意旨所指重大難於回復之損害。
三、末查,原處分經更正後之附註欄,係促請抗告人主動於收受更正函後時日內離境,並告知逾期未離境將由相對人所屬移民署依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強制出境之法律效果,尚非逕予強制抗告人出境之處分,且未指定逕行強制抗告人出境之日期,抗告人主張原處分強制其於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出境,故有急迫情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仍難採憑。
四、綜上,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抗告論旨仍執前詞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法官王俊雄、陳文燦、林秀圓、鍾啟煒
這才是真正的「抗告」
不曉得為何某些媒體前一天會把黃君宏和三位子女的「停止執行『聲請』」當作是劉振亞對早前案件的「抗告」?
不過是說,這次沒有再「亂用」兩公約(國內法)中,關於「禁止鼓吹戰爭」的法律依據來作為駁回的理由
因此可以認定,最高行政法院的作法相對較為保守,因為不想陷入更深的爭議漩渦,才會僅表示法律意見。
至於小微、恩綺部分,目前沒有聽聞到她們要提出訴願、停止執行聲請的消息,所以大概可以推論她們已經默認了具體事實且不爭辯了吧?
※ 引述《Ieynoi (綽號暱稱)》之銘言:
: ※ 引述《hellogym (Bespoke suit)》之銘言:
: : 亞亞這次真的是天才小釣手
: : 把台灣舔共派全部都釣出來
: : 遣返亞亞小薇恩琦這件事
: : 正常腦袋的台灣人都支持
: : 在台灣生活好好的陸配也支持
: : 在大陸看戲的中國人民也支持
: : 結果只有兩種人不支持
: : 1.說台灣沒言論自由沒人權的國台辦
: : 2.台灣舔共仔
: : 難怪亞亞一下飛機就被帶走
: : 任務失敗就算了
: : 還炸出台灣一堆舔共仔
: : 賴清德睡覺都會笑XDD
: 勸你不要太瞎挺
: https://i.imgur.com/JwiAvOl.jpeg
: https://i.imgur.com/GQLLLv3.jpeg
: 你以為反共網紅真反共?
: 這件事目前在發酵中
: 有些事情太瞎挺翻車的時候就很難爬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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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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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的不是黃君宏吧,是余先生
爆
[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如題 中配亞亞今天跑去內政部鬧事,然後她老公也到場,還發表一段感性談話 其中一段說:"我姓余,我出生在台灣..." 不過呢![[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 [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https://i.imgur.com/cdzofv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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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中配亞亞今天開記者會,老公也出面力挺,然後他的老公說: 「我姓余,我出生在台灣...」 不過下面文件提到,亞亞與我國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 今天這個老公到底是?姓余還是黃?搞的我好亂啊。![[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 [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https://i.imgur.com/cdzofv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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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v40316: 哈囉?就是在討論第20條怎麼施行啊!你是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不是沒看內文啊?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喔?所以你主張移民署用的條文就是兩公約2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0條所說,應有的法律?我這樣理解有誤會嗎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BU7QIFF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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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配「亞亞」遭廢止依親許可25日要離境其實北高行寫了一個關鍵 (二)查聲請人前揭陳述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 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乃法院於緊急程序下就行政 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併此指明),且正因聲請人並不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其成長背景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3
[轉錄] 最高行政法院 駁回林姿妙抗告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69號抗告人林姿妙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轉錄] 最高行政法院 駁回林姿妙抗告 [轉錄] 最高行政法院 駁回林姿妙抗告](https://www.judicial.gov.tw/Styles/Unit001/images/favicon.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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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從此事就可看出台灣不是個法治國家,做法跟西台灣老共沒兩樣,不愧是紅共綠共一家親。 首先,高等行政法院的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但此法條的內容如下: 第二十條: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時事] 林姿妙聲請停止停職處分 法官駁回:涉貪1.新聞網址︰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時事] 林姿妙聲請停止停職處分 法官駁回:涉貪 [時事] 林姿妙聲請停止停職處分 法官駁回:涉貪](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1/17/realtime/31309186.jpg&s=Y&x=0&y=0&sw=621&sh=414&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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