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 v40316: 哈囉?就是在討論第20條怎麼施行啊!你是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不是沒看內文啊?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喔?所以你主張移民署用的條文就是兩公約2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0條所說,應有的法律?我這樣理解有誤會嗎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
笑死!你連裁定理由書都看不懂,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2634741-45e2c-061.html
人家北高行的新聞稿寫的一清二楚
二、爭訟概要:
聲請人與訴外人我國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聲請人前乃經相對人所屬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嗣聲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其於民國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抖音媒體所上傳之多部影片,遭檢舉有鼓吹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言論,經相對人約談後認聲請人涉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後於同年月15日,相對人再以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命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出境。聲請人旋於114年3月20日向相對人及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按原處分二意旨,聲請人須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考量翌二日為週末假期,本院無法及時等待訴願機關就停止執行之意見而須先行裁定。
內政部移民署廢止亞亞依親居留權的法律依據,就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什麼時候變成二人權公約了?二人權公約只是北高行用來解釋該款構成要件的參考,不
是法律依據好嘛!你連法院裁定再說什麼都搞不清楚,一直在那邊指鹿為馬,鬼打牆
是怎麼回事?
--
他就單純法盲連五權憲法都不懂的~上次還
在槓行政法沒有法官判決不行
叫他回去念行政法啦,連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這個基本概念都沒有,就不要出來丟人 現眼了!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27:05
我何時說移民署用兩公約辦亞亞了?
那留言是在回你嗎?怎不抓前後文?
笑死!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就是要求各簽約國立法制裁啦!跟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權一 點關係都沒有,而且這個制裁就是指刑罰,如德國的仇恨種族罪美國的歧視罪,是要抓 起來關的,可不是驅逐出境就可解決的!根本不一樣的東西你也可以混為一談? 美國45個州及聯邦政府首都所在地哥倫比亞特區都已經通過了針對歧視性犯罪行為的法律 ,阿肯色州、喬治亞州、印第安納州、南卡羅萊納州、懷俄明州是僅有的5個暫未通過類 似法律的州。 所有通過此類法律的州都將針對種族和宗教信仰的歧視導致的犯罪行為列為打擊目標,這 其中還有32個針對殘障歧視犯罪立法,31個針對性取向歧視犯罪立法,28個針對性別歧視 犯罪立法,14個針對變性/性別認同歧視犯罪立法,13個針對年齡歧視犯罪立法,5個針對 政治背景/政治立場歧視犯罪立法,另有3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還特別針對無家可歸者的歧 視犯罪立法。31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具體的刑事處罰;27個州和哥倫比 亞特區都通過立法規定該州或地區應該搜集仇恨罪行的相關信息,這其中有16個特別包含 了針對性取向的仇恨罪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33:01又是誰說行政法沒有法官判決不行?這個版
是流行打稻草人嗎?
這隻今天講不贏你明天開一篇新的繼續跳
針,我建議不用跟這種槓精浪費時間,牠
也不是真的關心法條
你a牠就知道牠在這題已經跳針好幾天了,
而且根本沒有要討論的意思
混為一談?我從頭到尾都在討論兩公約第20
條啊?你在崩潰啥?
你可以截圖打臉我啊
笑死!這句話不是你說的?
懂啊!所以其實除了移民署,其他主管機關也可以援引吧?只要有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 行政法,本國人也適用吧?還說沒有混為一談? 移民署根本不是用這條廢止居留權的,要援引什麼?而前面都講了那麼清楚是刑事制裁,那 就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啊,干行政機關何世?你連刑罰和行政罰都分不清楚,就別在那耍 寶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41:38笑死!北高行可以援引這條支持移民署,北
高行不能援引這條支持其他行政判決?你自
己看不懂怪我?
還在跳針?北高行何時引二人權公約二十條作為廢止依據?又在鬼打牆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47:19我前面就講移民署用的法條了,你是沒看到
嗎?稻草人拿下來了啦很難看
笑死!你在打臉自己嗎? 你說北高行可以援引這條支持移民署,又說移民署依據是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真的是 精神錯亂的可以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51:12我留言這嗎清楚,你到底怎麼看錯的啊?
看不懂中文?一直鬼打牆?
依社會通念作判斷,聲請人顯然以抖音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 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自不能僅以聲請人所述「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為我們兩岸都是中 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之單一片段,而認定聲請人之言論「只是反對台灣獨立,並 無鼓吹戰爭宣傳」,且此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聲請人主 張「無事實可證明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云云,尚不足採。※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53:35
是不是援引這個詞我用錯了?為啥你會有這
麼大的誤解?
你是看不懂裁定理由嗎?
且此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聲請人主 張「無事實可證明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云云,尚不足採。※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55:57
幹嘛把兩公約20條截掉?
你讀書不看上下文喔?
笑死!你連訴訟標的都搞錯,難怪一直跳針
(二)查聲請人前揭陳述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 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乃法院於緊急程序下就行政 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併此指明),且正因聲請人並不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其成長背景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 國社會安定之重大公共利益,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一、二之執行,本院認為尚無准許之 必要。北高行的裁定理由就是在針對移民署廢止居留權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也就是其所主張 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 安全及社會安定」是否該當,你一直跳針二人權公約20條是怎麼回事?二人權公約20條又 不是本案訴訟標的? 你連基本的訴訟標的是什麼都搞不清楚,怪一直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9:03:01幫你三段論:
1.兩公約20條內國法化,禁止鼓吹戰爭
2.當事人有股吹戰爭
3.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你說說看哪裡說錯?
哈哈開始打帶跑了!我何時討論訴訟標的?
我從頭到尾都在討論北高行引用這條幹什麼
啊?到底哪裡惹到你?
倒是你什麼時候要拿出我說移民署用兩公約2
0條來判的截圖啊?
哈囉?紮稻草人加打帶跑很爽齁?你有修過
批判思考嗎?當法助的應該有修過吧?
X
首Po我先說我法盲 請教各位法學巨擘 亞亞案 移民署用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來辦![[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i.imgur.com/3KkY7OMb.jpeg)
公約施行法只是將兩公約的條文視為國內法 所以第20條可以看成台灣的法律條文 但這法律條文裡的 "應以法律..." 意思是應該另行制訂法律(特別法)明文禁止![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3/27/realtime/31729187.jpg&s=Y&x=0&y=43&sw=2481&sh=1654&exp=3600)
1
你在胡扯什麼,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本案的背景事實 人家行政機關明明是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 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 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你居然還可胡扯用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 驅逐出境,真是夠了!1
→ v40316: 幫你三段論: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1.兩公約20條內國法化,禁止鼓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2.當事人有股吹戰爭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3.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27.52.167.37 03/27 18:59 → v40316: 你說說看哪裡說錯? 27.52.167.37 03/27 18:59![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https://www.legis-pedia.com/images/share_img_new.png)
5
噓 v40316: 笑死只會打帶跑跟打稻草人,所以我說移民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署用兩公約20條為依據的截圖在哪啦?自己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打稻草人可以發三篇文?厲害了!知道什麼123.194.189.111 03/27 20:07 → v40316: 是打稻草人嗎?要不要幫你google一下?123.194.189.111 03/27 20:07 噓 v40316: 知道自己辯不贏就再開一篇文?這也是一招123.194.189.111 03/27 20:10
→ v40316: 我是法盲沒錯啊!可是你啊,論述一堆謬誤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點了也不會改進,可憐啊!我沒有教育你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的義務欸?而且你現在不就為吵而吵?一開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始崩潰的點現在發現是自己腦補了齁?還是123.194.189.111 03/28 03:28 → v40316: 你要把我說移民署用兩公約20條來判的截圖123.194.189.111 03/28 03:28
爆
[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如題 中配亞亞今天跑去內政部鬧事,然後她老公也到場,還發表一段感性談話 其中一段說:"我姓余,我出生在台灣..." 不過呢![[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 [討論] 亞亞老公到底姓余還黃阿](https://i.imgur.com/cdzofvWb.jpeg)
27
[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中配亞亞今天開記者會,老公也出面力挺,然後他的老公說: 「我姓余,我出生在台灣...」 不過下面文件提到,亞亞與我國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 今天這個老公到底是?姓余還是黃?搞的我好亂啊。![[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 [問卦] 亞亞的老公到底是誰?姓黃?姓余?](https://i.imgur.com/cdzofvWb.jpeg)
4X
[問卦] 若你是台灣人,就應該站出來挺亞亞說真的,這次對移民署相當失望 完全不懂為何握有強大法律資源的主管機關 會做出如此粗糙的法律解釋 今天網紅亞亞不過是在其社群平台基於一般民眾之身分對於兩岸現況發表看法 完全屬於立憲主義國家所保障言論自由之展現![[問卦] 若你是台灣人,就應該站出來挺亞亞 [問卦] 若你是台灣人,就應該站出來挺亞亞](https://i.imgur.com/nAEwvEBb.jpeg)
1X
Re: [新聞] 獨/起底囂張陸配「亞亞」公然宣傳武統新聞說移民署是根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廢除她在台居留許可。 我去查了一下,該規定是說: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7
Re: [討論] 小當歸全家6人中國籍卻可以爽用健保大概查一下 猜了一下這個亞亞是怎搞得 先搞了一張長期居留證件或定居證件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長期居留者,主管機4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這件的案號是「一一四年度停字第十七號」;爭訟概要部分,還提到本國公民的姓名,為 「黃君宏」 不過是說程序方面,有補充: 「……聲請人乃於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五)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考量翌二日 為週末假期,本院無法及時等待訴願機關就停止執行之意見而須先行裁定。」4
Re: [新聞] 陸配「亞亞」遭廢止依親許可25日要離境其實北高行寫了一個關鍵 (二)查聲請人前揭陳述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 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乃法院於緊急程序下就行政 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併此指明),且正因聲請人並不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其成長背景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3
Re: [討論] 笑死 亞亞最後被北高行駁回抗告糾正一下,這說法不對了吧? 且真的有「抗告」的話,理應是最高行政法院負責審理,不再由北高行的高等庭負責,但 觀察目前可查得的資訊,實際上是老公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案號:一一四年度停字第十八號 主文:聲請駁回。X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從此事就可看出台灣不是個法治國家,做法跟西台灣老共沒兩樣,不愧是紅共綠共一家親。 首先,高等行政法院的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但此法條的內容如下: 第二十條: 一 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 Re: [新聞] 陸配「亞亞」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3/25](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Re: [問卦] 喊台獨、武統484都是要推翻中華民國?法治國家還是要拿法條出來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十四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