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兩公約內國法化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
時間推噓 4 推:5 噓:1 →:35

→ v40316: 哈囉?就是在討論第20條怎麼施行啊!你是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不是沒看內文啊? 106.64.18.95 03/27 15:05
→ v40316: 喔?所以你主張移民署用的條文就是兩公約2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0條所說,應有的法律?我這樣理解有誤會嗎 106.64.18.95 03/27 15:12
→ v40316: !


笑死!你連裁定理由書都看不懂,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2634741-45e2c-061.html

人家北高行的新聞稿寫的一清二楚

二、爭訟概要:

聲請人與訴外人我國公民黃君宏結婚,婚後兩人並育有2子1女,聲請人前乃經相對人所屬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嗣聲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其於民國113年5月間及114年1月間在抖音媒體所上傳之多部影片,遭檢舉有鼓吹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言論,經相對人約談後
認聲請人涉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情事,以114年3月12日內授移移字第1140930748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廢止聲請人之依親居留,且5年內不許可再申請依親居留。後於同年月15日,相對人再以114年3月1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0805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命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出境。聲請人旋於114年3月20日向相對人及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按原處分二意旨,聲請人須於114年3月25日前離境,聲請人乃於114年3月21日(星期五)再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考量翌二日為週末假期,本院無法及時等待訴願機關就停止執行之意見而須先行裁定。


內政部移民署廢止亞亞依親居留權的法律依據,就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什麼時候變成二人權公約了?二人權公約只是北高行用來解釋該款構成要件的參考,不

是法律依據好嘛!你連法院裁定再說什麼都搞不清楚,一直在那邊指鹿為馬,鬼打牆

是怎麼回事?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2.104 (臺灣)
PTT 網址

win8719 03/27 18:24他就單純法盲連五權憲法都不懂的~上次還

win8719 03/27 18:24在槓行政法沒有法官判決不行

叫他回去念行政法啦,連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這個基本概念都沒有,就不要出來丟人 現眼了!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27:05

v40316 03/27 18:26我何時說移民署用兩公約辦亞亞了?

v40316 03/27 18:27那留言是在回你嗎?怎不抓前後文?

笑死!二人權公約第二十條就是要求各簽約國立法制裁啦!跟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權一 點關係都沒有,而且這個制裁就是指刑罰,如德國的仇恨種族罪美國的歧視罪,是要抓 起來關的,可不是驅逐出境就可解決的!根本不一樣的東西你也可以混為一談? 美國45個州及聯邦政府首都所在地哥倫比亞特區都已經通過了針對歧視性犯罪行為的法律 ,阿肯色州、喬治亞州、印第安納州、南卡羅萊納州、懷俄明州是僅有的5個暫未通過類 似法律的州。 所有通過此類法律的州都將針對種族和宗教信仰的歧視導致的犯罪行為列為打擊目標,這 其中還有32個針對殘障歧視犯罪立法,31個針對性取向歧視犯罪立法,28個針對性別歧視 犯罪立法,14個針對變性/性別認同歧視犯罪立法,13個針對年齡歧視犯罪立法,5個針對 政治背景/政治立場歧視犯罪立法,另有3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還特別針對無家可歸者的歧 視犯罪立法。31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通過立法規定了具體的刑事處罰;27個州和哥倫比 亞特區都通過立法規定該州或地區應該搜集仇恨罪行的相關信息,這其中有16個特別包含 了針對性取向的仇恨罪行。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33:01

v40316 03/27 18:28又是誰說行政法沒有法官判決不行?這個版

v40316 03/27 18:28是流行打稻草人嗎?

chovanas 03/27 18:30這隻今天講不贏你明天開一篇新的繼續跳

chovanas 03/27 18:30針,我建議不用跟這種槓精浪費時間,牠

chovanas 03/27 18:30也不是真的關心法條

chovanas 03/27 18:31你a牠就知道牠在這題已經跳針好幾天了,

chovanas 03/27 18:31而且根本沒有要討論的意思

v40316 03/27 18:35混為一談?我從頭到尾都在討論兩公約第20

v40316 03/27 18:35條啊?你在崩潰啥?

v40316 03/27 18:37https://i.imgur.com/BU7QIFF.jpeg

v40316 03/27 18:37你可以截圖打臉我啊

笑死!這句話不是你說的?

懂啊!所以其實除了移民署,其他主管機關也可以援引吧?只要有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 行政法,本國人也適用吧?

還說沒有混為一談? 移民署根本不是用這條廢止居留權的,要援引什麼?而前面都講了那麼清楚是刑事制裁,那 就是檢察官提起公訴啊,干行政機關何世?你連刑罰和行政罰都分不清楚,就別在那耍 寶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41:38

v40316 03/27 18:44笑死!北高行可以援引這條支持移民署,北

v40316 03/27 18:44高行不能援引這條支持其他行政判決?你自

v40316 03/27 18:44己看不懂怪我?

還在跳針?北高行何時引二人權公約二十條作為廢止依據?又在鬼打牆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47:19

v40316 03/27 18:46https://i.imgur.com/F5leuOA.jpeg

v40316 03/27 18:46我前面就講移民署用的法條了,你是沒看到

v40316 03/27 18:46嗎?稻草人拿下來了啦很難看

笑死!你在打臉自己嗎? 你說北高行可以援引這條支持移民署,又說移民署依據是二岸人民關係條例,真的是 精神錯亂的可以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51:12

v40316 03/27 18:50https://i.imgur.com/JNr0Gyb.jpeg

v40316 03/27 18:50我留言這嗎清楚,你到底怎麼看錯的啊?

看不懂中文?一直鬼打牆?

依社會通念作判斷,聲請人顯然以抖音媒體散布「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而 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自不能僅以聲請人所述「我主張和平統一,因為我們兩岸都是中 國人,中國人不該打中國人」之單一片段,而認定聲請人之言論「只是反對台灣獨立,並 無鼓吹戰爭宣傳」,且此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聲請人主 張「無事實可證明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云云,尚不足採。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53:35

v40316 03/27 18:53是不是援引這個詞我用錯了?為啥你會有這

v40316 03/27 18:53麼大的誤解?

v40316 03/27 18:54https://i.imgur.com/lGlvemn.jpeg

你是看不懂裁定理由嗎?

且此事實客觀上已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聲請人主 張「無事實可證明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云云,尚不足採。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8:55:57

v40316 03/27 18:55幹嘛把兩公約20條截掉?

v40316 03/27 18:57你讀書不看上下文喔?

笑死!你連訴訟標的都搞錯,難怪一直跳針

(二)查聲請人前揭陳述依全部影片內容整體意旨綜合判斷,顯有「支持中國大陸武力統一 中華民國」,而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乃法院於緊急程序下就行政 處分合法性之判斷,對本案訴訟法院並無拘束力

,併此指明),且正因聲請人並不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其成長背景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同,衡量大陸人士居留之私權利,與我 國社會安定之重大公共利益,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一、二之執行,本院認為尚無准許之 必要。

北高行的裁定理由就是在針對移民署廢止居留權行政處分合法性判斷,也就是其所主張 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危害國家 安全及社會安定」是否該當,你一直跳針二人權公約20條是怎麼回事?二人權公約20條又 不是本案訴訟標的? 你連基本的訴訟標的是什麼都搞不清楚,怪一直鬼打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8.233.2.104 臺灣), 03/27/2025 19:03:01

v40316 03/27 18:59幫你三段論:

v40316 03/27 18:591.兩公約20條內國法化,禁止鼓吹戰爭

v40316 03/27 18:592.當事人有股吹戰爭

v40316 03/27 18:593.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v40316 03/27 18:59你說說看哪裡說錯?

v40316 03/27 19:05哈哈開始打帶跑了!我何時討論訴訟標的?

v40316 03/27 19:05我從頭到尾都在討論北高行引用這條幹什麼

v40316 03/27 19:05啊?到底哪裡惹到你?

v40316 03/27 19:08https://i.imgur.com/ZVcrR7e.jpeg

v40316 03/27 19:08倒是你什麼時候要拿出我說移民署用兩公約2

v40316 03/27 19:080條來判的截圖啊?

v40316 03/27 19:45哈囉?紮稻草人加打帶跑很爽齁?你有修過

v40316 03/27 19:45批判思考嗎?當法助的應該有修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