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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當初刑法為何要擴大適用公務員範圍?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當初刑法為何要擴大適用公務員範圍?作者
aitt
(非主流,有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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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以前,刑法第十條就是公務員認定,只有身分公務員才適用,
包括正式約聘之類都算,但是民國94年後,增加了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
兩個項目,就算你本身非公務員,或是外包,只要是符合後兩者都算
比如驗機車排氣的,民國94年以前不算之後都算,甚至是檢舉達人
檢舉違停過程中都可能被納入刑法最廣義公務員中,如果對他動手
還可能吃上施暴公務員官司呢,為何當初要擴大適用公務員範圍?
是怕民眾不願參與公共事務? 所以用這條加強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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