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罷免二階沒過不用CD一年?
※ 引述《RodrigueZ810 (裝小維)》之銘言:
: 下午狠狠尚公說的
: 大家去翻一翻法條後
: 所謂的CD一年是同一個領銜人不得一年內再次提案
: 因此換一個領銜人即可
: 這條我不是想跟罷團講的
: 畢竟失敗的那四個進入三階應該也不會過
: 重提還要扛跟不上大部隊的DEBUFF
: 我是跟國民黨講的啦
: 領銜人跑路了
: 就重提吧
: 不然30:0真的很難看
所謂的「漏洞」,比較像是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其內容略以:
「罷免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一、罷免案經宣告不成立。……」
而不成立之條件,按同條第一項,須在剔除下列不符合之票數後:
一、連署人不屬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之選舉人
二、連署人同時為提議人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六、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此款於目前情境中不適用)
且同時發現不足規定人數時,通知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未能完成時才算數。
言下之意:
第一次罷免提案後,連署如果不(未能)過關,同一批提案人全員不得參與一年內的第二次罷免提案,否則中選會得逕予認作無效票。
: 推 RbJ: 是二階沒送件的,三階投票沒過就吃無敵星星 49.215.99.63 05/14 19:51
至於是否有送件,則是要看同法第八十條第三項: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
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而「不予受理」的法律效力方面,看來沒有明確敘述...
但不管怎樣看,總之沒有國民黨的「犯罪組織」般複雜
還搞到要像內部做完事、交差一樣,說什麼「讚!辛苦了」之類的話,這倘若能不引起懷疑,即是被利益矇蔽雙眼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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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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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看不懂但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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