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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理由如果成立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高院理由如果成立作者
damonwhk
(Damonw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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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撤銷桃園交保理由:
1、高院新聞稿說:「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這個理由如果成立,那現在現在還在外面的林姿妙、高虹安、顏寬恆等人是不是都可以用這個理由羈押?
2、高院又說:「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那一般人也都可以用相同方式勾串,是不是以後就可以用這個理由隨便押人。
如果高院理由成立,那以後還有「無串證之虞」存在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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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29.20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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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lla 07/10 20:26其實每個案子不能這樣類比

aragorn747 07/10 20:26確實 但也只能這樣 畢竟自由心證

donkeyNew 07/10 20:27送錢的有人被交保在外這是敗筆

brella 07/10 20:27但是上個批踢踢,我不想講太多,太累XDD

pupu20317 07/10 20:28看下來桃檢感覺還是沒什麼新事證可以

pupu20317 07/10 20:28羈押,依舊只有那一句口供

benqlove 07/10 20:28唯一的解釋就清德宗想借人頭一用

lono 07/10 20:28這要看檢察官查的仔不仔細。高虹安的案子馬

lono 07/10 20:28上就大動作搜索,鄭文燦法院不准搜,桌子下

lono 07/10 20:28藏多少人沒人知道

pupu20317 07/10 20:29剩下就原Po講得,按照這道理,那高虹安

pupu20317 07/10 20:29、妙妙、顏根本也該羈押,他們事證更多

pupu20317 07/10 20:29,結果趴趴走

teleoldmom 07/10 20:32笑死 樓上要不要看犯什麼罪去羈押?比

teleoldmom 07/10 20:32例原則懂?

pv 07/10 20:33只能說 此例一開 沒完沒了 真是胡搞

DOOT 07/10 21:03政黑推文果然都是司法院長等級的 笑屎

piggybill 07/10 21:09當然不行啊,你有黨證嗎,你是太子嗎

piggybill 07/10 21:09,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