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大陸地區是寫在法規裡 不爽去修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所以不要再什麼美洲大陸南極大陸了
中華民國法律上的大陸就是中共控制之地區
國民黨要求使用大陸的訴求是合乎法律的
民進黨不爽就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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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63.2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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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靈又在幻想,前幾條只是索引式的統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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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對非本法之外的其他領域不具約束力
→
法盲
推
中國人要和統 講什麼中華民國憲法
→
你在打黃國昌的臉?
噓
阿北拆橋 好棒棒棒.jpg
推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中國=大陸
推
所以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黨 錯在那?
→
中國有承認是我們管轄下的大陸地區嗎?它有
→
放棄自己的主權和國體嗎?還是傅總召認為中
→
華民國不是獨立的國家,只是中國的一個省?
→
朱主席出來講清楚吧
噓
所以連換詞的自由都沒有喔,好的,藍白共
推
請寫完整中華民國大陸地區
噓
憲法增修條文只用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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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台灣地區,不要一知半解。
→
以後用「我國」「台灣」,一律應修正為
→
「自由」,否則違憲
→
大陸國民黨
噓
哪條規定不能寫中國,翻出來
你去看哪個法條寫中國,至少也是中國大陸
※ 編輯: Sinreigensou (49.216.163.28 臺灣), 05/01/2024 16:59:41噓
既然沒有規定,那就可以用,不爽,藍白
→
去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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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民黨
→
就算寫在法律裡面 那也是台灣統一中國
→
不是被中國統一
→
被中共統一那就滅國了好嗎
噓
好的,支那地區
推
中華民國vs中華人民共和國
16
Re: [新聞] 蔡英文「兩個中國」惹怒中國!馬英九、我認真講,就以現行法律體系來說(先不管是好是壞),「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 隸屬」這句話,的確是有相當大的語病的 現行法律,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個「國家」,只承認「中共」這個政黨所建立的 「政權」,因為中共政權統治的地區,屬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 簡單講,依現行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存在,兩岸關係乃中華民國國內關係,絕對不18
Re: [新聞] 徐春鶯求教「放棄對岸國籍」邱太三:中共根本不是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 我們根本不承認中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18
[黑特] 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陸委會公然違憲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的憲法,陸委會公然違憲。 經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不得變更之。20
Re: [問卦] 會把中國稱為大陸的是哪種人幹 你各位的中華民國說的啦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 1 條4
Re: [新聞] 台商赴「陸」打二劑疫苗 陳宗彥:大陸是哪個國家?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第1款: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3
[問卦] 我國法律有明指「大陸」是中國大陸?查我國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條例》 、《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條例名 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 當然有錯誤,你既然都知道我們叫中華民國,就該知道兩岸關係是國內關係、大陸是中華民 國領土。你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就變兩國論了,跟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完全 不一樣欸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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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進黨政府的大陸地區是啥鬼?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類別:行政院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2 條3
Re: [問卦] 會把中國稱為大陸的是哪種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律。有權修改者:立法院多數黨)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4
[黑特] 為什麼不廢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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