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官司是不是不起訴機率很大?
科普一下 其實如果在偵查中就交保而沒有聲請羈押 表示檢察官有可能對於重罪能不能到起訴門檻是有疑慮的
根據刑事補償法(前身是冤獄賠償法)國家要補償不起訴、無罪判決的人 是僅限於有被羈押的被告:
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
第 1 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而如果檢察官對於重罪能不能起訴很有疑慮 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交保,保證金只是保證被告不會逃亡遵期到庭審判 就算之後不起訴、判決無罪確定 發生的法律效果也只是把保證金發還而已,國家不用補償給行為人。
所以高虹安這件案件有可能最後就是用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案由起訴,但關於塔綠班整天洗的貪瀆?倒是機率低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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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20.21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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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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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貪汙還可惡,吸手下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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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是壓榨員工上繳公雞雞,就算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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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國家的錢又怎麼樣,根本就沒什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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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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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逃亡串證危險 才會羈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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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應該作夢也沒想到自己會當縣市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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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撈就撈 縣市首長貪人事費真的超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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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最重要就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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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好笑的是4%強力譴責抄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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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這種苛扣員工薪資卻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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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南議長案肯定更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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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來 根本沒有人譴責抄襲論文 大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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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的都是抄襲還死不認錯 硬幹台大這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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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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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ID不用意外吧 邏輯沒救到處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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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好笑的是綠粉強力60萬的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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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卻對上億的台南賄選隻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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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有罪有罪不可分的疑問[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問題,假設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訴B部分 未起訴,審理時法官認為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依實務見解(參最高107台上2696決)5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遇到的問題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4
Re: [問卦] 「60萬交保 幾乎等於起訴」正確嗎?就實務案件觀察 如果檢察官有做聲押的動作 我沒去查確實數據 但記得都是起訴的 以政治案件說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 前後文太長 恕刪 : 這是267條的效力,法院認為兩者為單一案件 所以不可追加起訴 : 這是單一案件的概念用事實單一判斷是否為同一犯罪事實概念,有罪有罪不可分 : 兩個不衝突,就當法院自打嘴巴就可以了 : 用審判結果的觀點就是兩個為不同案件,所以追加起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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