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
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https://reurl.cc/oLoMRj
遇到的問題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
前提
"雖然是起訴不可分定審判不可分 其實是審判不可分定起訴不可分"
觀念1
倘若僅就一部犯罪事實A起訴時(未起訴部分為B)
若無法得到A+B皆有罪 則不生起訴不可分效力
不得就未經起訴之B加以判決 否則就是不告而理
觀念2(主要是這個觀念)
倘若已經起訴的案件部分A
檢察官認為另有犯罪事實B和A為數罪
採用追加起訴時
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A和B為單一案件
最後B卻不成罪 無法得到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的結果(觀念1)
回推A和B為數案件 既然是數案件 檢察官追加起訴自然是合法
故應下實體無罪判決
在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網頁和我手邊的題庫書中都認為
追加起訴不合法 因為法院認為AB為單一案件
所以起訴A已經及於B 就追加起訴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可是我認為追加起訴合不合法要看判決結果
雖然法院認為是一罪 但本題中最後判決結果為A有罪B無罪
不生起訴不可分效力 回推AB為數案件
因此追加起訴就是合法的
法院也應該就B的部份下實體無罪判決"
整理一下癥結點
檢察官追加起訴B時法院認為單一案件 就認為追加起訴不合法?
最後的判決確是A有罪B無罪不生不可分的效果時
追加起訴是不是因為這樣變成合法(觀念2)?
影響到就B的部分是否應下實體判決
雖然網頁中的解答最後有提到未經起訴部分無罪者則無起訴不可分
檢察官起訴效力未及於不起訴部分...不應另為無罪諭知
可是檢察官明明就有追加起訴阿?
追加起訴時你說一罪審判不可分所以追加起訴不合法
審判結果A有罪B無罪沒有不可分 然後沒有合法起訴
這樣我看得很模糊阿
謝謝看完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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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從判決結果去回顧的....
這題應該是移送併辦還是追加起訴的問題ㄅ,應該還是以
法院認定為準,法院的認定才是重點。而後來不能下實
體無罪判決原因是因為法院一開始就認為是一罪,而檢
察官的追加起訴應該是移送併辦,無起訴效力,所以檢
察官既然未起訴那就不能下實體判決。
檢仔是依265言詞追加,如果法院認屬非265的情況,那麼言詞
追加就無效。但本件中,檢仔也沒有書面就B案起訴,所以等於
B案從頭到尾未經起訴,當然就不會有判決。
感恩樓上 這樣就說的通了
追加起訴可以言詞追加於一審言辨終結前,但撤訴須書面
。所有檢官有合法起訴
265條II,起訴方法,269條II撤訴方法
甲犯業務過失致死跟過失傷害 為一人犯數最罪之相牽
連案件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言詞追加 符合265 追加合法
至於撤訴 嚴格來說確實不符269應或宜不起訴之要件
撤回起訴應該是不合法無效 只是實務上不會抓這麼嚴
又是另一回事了..
觀念2回推部分是多餘的,請再複習一下單一案件的判斷標
準,還有單一案件的效果,並區分先後層次,勿以後易前。
@timetrave1er
推jason大
再說的詳細一點好了,要先判斷為單一案件「之後」,才需
要判斷有沒有因為有罪有罪而發生起訴不可分效力。但你的
觀念2卻反過來,認為無不可分效力,所以回推否定單一,
邏輯上有所謬誤。
另外提醒一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等,皆為數
案件概念下才會出現的名詞,本題既為單一案件,圍繞在這
邊解題會拿不到好看的分數唷。
感謝回答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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