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罪有罪不可分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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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問題,假設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訴B部分未起訴,審理時法官認為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依實務見解(參最高107台上2696決)
B 部分雖不另諭知無罪但經實體審理故為實體審理的無罪判決。但依照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公式,AB二罪沒有不可分,那檢察官起訴效力不就只有A罪嗎?法院審理B罪沒有逾越控訴範圍嗎?
是我學藝不精漏了什麼部分= =
還是這樣是實務上的矛盾呢?
請各位大大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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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能證明犯罪之部分,即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因係被訴實質上
或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諭知,此仍應'屬'已經實體審理
之無罪判決
林俊益老師的刑訴教科書,可以好好參閱喔
請問是哪一冊第幾頁呢?我只有林鈺雄的QQ
只能說 這本質上是個哲學問題...
其實我覺得是矛盾欸,不可分說實在不就法院審理結果
決定的嗎?不過坐等更清楚的答案XD
跟你同感,我翻找了一些實務見解,一下要有罪有罪不可
分,一下又以審理角度或一行為角度來跳脫這個公式,
讓我覺得非常的難以接受!
為了要給上訴三審機會,而認為一審未起訴且不能證明之部
分’同屬’受無罪判決—G說的算
按照公訴不可分原則,裁判上一罪起訴一部分效力及於
全部,也就是B部分應當也被視同起訴了,我的見解啦
12樓正解。要從那個判決的脈絡去理解它為何這樣講,目的上
只是要擴張保護範圍讓它可以再上訴而已。
我的想法是這樣,依67y10th刑議的見解,裁判上一罪基於一個行為一個審判的觀點來看 ,起訴部分無罪判決效力會擴及「未起訴」部分,後來86年台上3764決提出有罪有罪不可 分的概念來判斷案件單一性、起訴不可分範圍及審判不可分範圍。 那假設檢察官僅起訴裁判上一罪的A部分而B部分未起訴,或者偵查時給予B部分不起訴或 緩起訴後發現A部分後就A部分起訴。若兩者之間是都有罪有罪不可分,那就沒什麼問題。 但是審理犯罪事實會有浮動性,例如B部分證據不足難認有罪,這種情況若依有罪有罪不 可分的概念來操作就會得出A.B無不可分,就非單一案件,檢察官起訴A部分的起訴效力不 及於B部分,法院不得審理判決B部分。若拋開這個公式依67y10th刑議的見解則認為一個 行為一個審判,那對A部分的判決效力則會擴及B部分(似乎是依案件同一性的觀點來看) 。 所以我覺得有點矛盾的地方在於,假設最高107台上2696的案例事實檢察官只有起訴裁判 上一罪的一部分(事實上好像是全部起訴不過請忽略哈哈),然後法院認為起訴部分有罪 ,未起訴部分證據不足無罪,那究竟要依有罪有罪不可分來判斷審判不可分的範圍呢?還 是要以一行為一審判的概念來判斷判決效力範圍呢?又如果依有罪有罪不可分公式,檢察 官對未起訴的B部分再行起訴,勢必會有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危險,然後依案件同一性 的觀點來處理的話,則可以得出對同一案件重覆起訴而為免訴判決,這樣不就又等於A部 分無罪的判決既判力擴及了B部分嗎? 所以我才覺得矛盾矛盾的= = 雖然我看林鈺雄教科書知道他對這個公式多有批評,但畢竟實務通說對這個見解很穩定, 而這有點屬於概念上的問題並非考試的問題QQ 希望有刑訴高手解答謝謝!
※ 編輯: u038321971 (223.136.34.43 臺灣), 05/18/2020 12:28:57矛盾呀傳統見解很怪 採洗澡熊的見解吧
107台上2696:「倘檢察官係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
訴而俱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檢察
官已經全部起訴了 A跟B部份都在起訴事實內 只是裁判
上一罪;法院審理結果認為A有罪 B無罪 主文只會出現
A有罪,不會另外諭知B部份無罪,而僅在理由中說明(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這個見解就是要處理如果檢察官
單除針對B上訴 結果B被改判有罪了 能否上訴第三審的
問題,所以前提應該是檢察官已經就AB都起訴了
應該是這樣沒錯,我舉的實務見解還不夠好qq
AB為同一案件+AB都有罪 兩個都符合才有不可分
實務見解把實體法上一罪(包含 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
想像競合)當作訴訟法上一個客體。
因此,就A、B任ㄧ犯罪事實經起訴,法院審判,是沒有違
背控訴原則
哦剛剛參考書看到一個非上見解滿清楚的,64台非142
判決效力看主文啊 如果法院認未起訴部分無罪 在主文諭知
該部分無罪才有訴外裁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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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告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不好意思 最近在看黎律的書的時候看到這個表格有點疑問 在起訴部份事實「法院認為一罪」的部分 有分為: ——————————— 起訴部分 | 未起訴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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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分類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刑訴單一性爭點裡既判力擴張 單一性案件裡法院就其中一部《有罪判決》確定時,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未起訴他部。 一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時 要分為 1.一行為一罪之情形,其既判力及於他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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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 前後文太長 恕刪 : 這是267條的效力,法院認為兩者為單一案件 所以不可追加起訴 : 這是單一案件的概念用事實單一判斷是否為同一犯罪事實概念,有罪有罪不可分 : 兩個不衝突,就當法院自打嘴巴就可以了 : 用審判結果的觀點就是兩個為不同案件,所以追加起訴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