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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刪預算」、「普發一萬」可以用到什麼時候?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刪預算」、「普發一萬」可以用到什麼時候?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1

※ 引述《sea130281 (胃哥)》之銘言:
: 管你什麼經濟、民生議題,做不好
: 通通推給刪預算
: 726失敗,就一句話檢討完畢:普發一萬
: 我想問一下
: 民進黨還要執政好幾年
: 請問這兩個理由在民進黨未來又逆風的時候,能用到什麼何時??

: 推 jetalpha: 用到新北普發四萬六、台北普發二萬一、 1.175.76.58 08/13 21:02: → jetalpha: 桃園普發三千、台中普發五萬, 1.175.76.58 08/13 21:02: → jetalpha: 以及花蓮普發五萬之後吧? 1.175.76.58 08/13 21:03: → jetalpha: 發錢! 1.175.76.58 08/13 21:03: → jetalpha: 明年有新的預算,就拿新的財劃分配出來 1.175.76.58 08/13 21:04: → jetalpha: 普發,發錢! 1.175.76.58 08/13 21:04
要地方兌現諾言的話,感覺上會有難度

因為理論上來說,國民黨「抑留」超徵稅款,目的無非是要貪污圖利,這其實已經說了很多遍,但支持他們的似乎認為這不是一回事

而近來相似案件又增添一例,按照高雄高分院一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一八號刑事判決的具體說法: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關於第一屆(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期間的詐領助理費)部分:

⑴曾麗燕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玖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曹雪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關於第二屆(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期間的詐領助理費)部分:

⑴曾麗燕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未扣案犯罪所得肆佰捌拾萬陸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曾麗鴻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⑶曹雪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關於第三屆(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被檢調查獲前期間的詐領助理費)部分:

⑴曾麗燕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陸拾捌萬參仟捌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曾麗鴻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⑶曹雪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定刑:

曾麗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刑度與原審相同)
曾麗鴻:有期徒刑四年四月,褫奪公權三年(減輕)
曹雪禎:有期徒刑二年九月,褫奪公權二年(減輕)



且在判決理由中,還提到:

「審酌國家立法給予議員補助費之本旨係因議員所司地方自治立法等業務龐雜,且常涉及專業,乃有補助期使遴用優質助理,協助問政,提高議事品質之必要,詎被告L○○連續
擔任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至三屆高雄市議員,更於第三屆時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不思循法定程序聘用公費助理以提升問政效能,竟與被告K○○、M○○分別以上揭方式,詐
取該助理補助費……,被告三人所為均不足取,其中被告L○○更屬可責。」

所以應可理解,碰到自己的「錢財」時,他們都不敢隨便作動

深怕到了某時間點,沒辦法中飽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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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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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8759121 08/13 22:11看的出來你是想回跳針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