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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顏寬恒財產「申報不實」 被開罰290萬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顏寬恒財產「申報不實」 被開罰290萬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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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ganet ()》之銘言:
: 阿北的老母柯媽媽認證的「古意、誠實」的孩子顏寬恒。申報不實,用他人名字買車投資。
: 就是這麼的誠實。
: 民眾黨狗仔昌主席最挺的顏寬恒申報不實,跟自己一樣,這樣兩人是不是可以結拜成兄弟,
: 一起叫爸爸了,標哥應該會不計前嫌原諒這個苟兒子吧!

除了顏寬恒中「財產申報不實」處分外,同一個專刊內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裁處結果,同樣也涉及國民黨黨員

主要講的是:

一、澎湖縣議會 劉陳昭玲議員

違規事實:

「受處分人以本人親自簽名之補助建議單具體建議澎湖縣政府補助其關係人澎湖縣農會新 臺幣九十八萬元,並於一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足以對受議員監 督之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產生影響力,顯係假借議員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其關係人之財產上利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規定。」

罰則:三十萬元罰鍰

二、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豐原慈濟媽祖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臺中市議會 邱愛珊議  員的關係人)

違規事實:

「受處分人於一一二年十二月間承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未於投 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罰則:十二萬五千元罰鍰



這看起來更有貪污的意味

明知道存在特定利益關係,但卻故意不迴避(或曖昧其詞),只是相比起不實申報財產,可能還輕微多了...



但不管怎樣講,這二百九十萬元罰鍰,比起已經申報的財產(尤其是不動產、有價證券)而言,只是「濕濕碎」罷了

雖然大多是久遠以前的事,而免除取得價值部分的申報,但總不能當作不存在道德方面的責任,任何一般性的追究還要持續下去

總不好像「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零六六號刑事裁定」中的抗告理由所言:

「顏寬恆自偵查起均遵期到庭,近期曾出境旅遊,亦如期返國,客觀上並無逃避司法審判 之舉。又其擔任立法委員,且親友均定居國內,不可能滯留他國不歸。原裁定無合理依 據,單純揣測,遽認其有逃亡之虞,因而限制出境、出海,已違反最小侵害性原則,於 法未合。」

以為能耍小聰明、模糊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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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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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ariables 11/04 21:27對他來講應該沒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