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離職後帶走公文算新政治嗎?
這個被舉發,就要好好說清楚了
為什麼台北市政府找不到的公文
民眾黨發言人隨便就拿得出來
第一個就是先去查當初台北市政府移交清冊
有沒有這份文件
一查下去,就是一翻兩瞪眼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不過阿北卸任市長就不是公務人員了
可能會改用其他法規去辦
最慘就是直接用刑法去辦
※ 引述《invlaw (beinvlaw)》之銘言:
: 離職後還帶走公文
: 剛好在燒到自己後拿出對嗆
: 這種行為算阿北和小草口中的新政治嗎?
: 應該算吧
: 舊政治不會離職還故意帶走公文
: 但阿北會
: 所以是新政治無誤
: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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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4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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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是因為公文被帶走了?
智憨,這次你就扛了吧,我們小草會去
探監的
如果柯真的拿走公文,那也沒什麼好護航的
,就是不對
如果每個公務員都可以把公文拿回家或銷毀
,那不是亂套了嗎?
請不要栽贓阿伯,是陳智菡拿走的,要
關就關她
美國才在走類似的案子
草尼馬的 川普可以為什麼阿北不行 川能你
不能
看是柯要全抗還是非公務員的癡漢扛責(
更重)再不然找個公務員替死,反正柯
任期余文超多隻。
真他媽垃圾無能的柯文哲
笑死以為撿到槍結果是炸彈 要下去了
wwww
川普跟柯師父都是打著素人參選 改變政治
現況旗號起家的
結果他們的改變都是在玩弄民粹 帶來更糟
糕的影響
中離昌 : 太離譜拉
白蓮邪教真的操它媽目無法紀
自爆欸,白黨真的好屌
藍白:會這樣都是宇昌案沒說清楚害的,蔡英
文要負責
好了啦 有問題就去告
放心,台灣人對白爛二黨求很低的
太誇張了 柯屁黨沒有下限耶
所以智函手邊那份是紙本公文嗎~現在大部
份都電子公文,應該不會有找不到的問題啊
檔案室才在抖吧,公文沒歸檔
阿北: 誰做的誰負責 (推給余文)
33
[心得] 不同機關的核稿規矩目前剛來到新機關沒多久 發現這邊主秘室的核稿長官有些其他機關沒有的規矩 例1: 無論是簽還是函稿,如果沒有附件,要求一定要在附件那邊寫上無。 例2:36
[請益] 辭職申請生效由於另有生涯規劃,決定離開目前服務單位 但單位主管堅持不願簽屬辭職申請書 反覆退回給人事單位 距提出辭職也一個多月了 與人事討論並引用法規公務員保障法 12-1條 (註) 要求執行離職程序24
[請益] 和前機關保持聯繫多久有幸商調回鄉,但是前機關的人一直用line來問我問題,離開不到一個月,已經來問五次 了,還截公文給我看,怕我不知道情形。 我很想不理他們,但是怕不適當,想請問大家都怎麼處理。 --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12
Re: [心得] 7年5乙,我的食蟻獸公職人生唉 其實我想說啦 法規已經明文的東西 沒有人要相信 唉 然後相信一些 "我覺得 我認為 應該是如此"的話 各位辦業務時也是這樣嗎? 各位是靠印象派在做事作處分 然後再被上級機關訴願會和行政法院撤銷打臉嗎? 以下只就升官等任用部分進行討論 先來看法條10
[請益] 離職一問如題 晚安大家好 近日準備登出 關於離職兩三事請教板上先進 辭職遞上去應該有幾種結果不知道理解有沒有誤?3
[課業] 公務員之懲戒權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關係來源: X光 陳志宇老師出的法學大意 和 X華 成宜編著的法學大意 互相參照 書本內容簡摘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其職權如下: ......略 (四) 公務員之懲戒權2
[請益]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請問各位前輩: 旨揭之條文*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 為考績之比較範圍*適用上是否是指如同1職務可跨官等,例如法院書記官可跨委任.薦任. 簡任(官長),如為1.2等書記官即一起考績評比的意思?如是,未派主管者吃鴨的機率不就 提升了?剛好看到條文,覺得疑惑,如獲解答,不勝感激!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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