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質疑蔡英文博士論文纏訟6年 彭文正遭通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2025-05-27 10:18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媒體人彭文正長期質疑蔡英文總統博士論文的真實性,提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蔡英文1984: 年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LSE)論文不存在,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2022年12月判彭文: 正敗訴。彭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宣判,彭透過視訊方式跨海聆判,審判長宣示「上訴: 駁回」,螢幕中的彭表情木然,審判長還提醒「彭先生可以離線了」。
: 光是無訴訟確認利益就註定敗訴了。
: 現在還加上英國校方的文件。
: 那句「彭先生可以離線了」。
: 實在是有夠諷刺。
: 接下來大概是要告二審審判長了。
: 訴訟永動機亦如是。
說到護照換發被拒絕一事,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號提到: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第1項)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二、通緝中。……(第4項)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應
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護照條例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第2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
管機關。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第1項)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第2項)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1項…
…第3款情形。」第2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
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2項第2款規定情形。」又護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修正理由略以:「原條文第3款規定持照人申請換發護照或加簽時,有前條第3款情形者(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惟實務上屢有持照人在限制出境前已出境至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辦理護照補發、文件證明等案件,經駐外館處查明渠等因案限制出境,礙於原條文規定並無法扣留渠等護照。為共同維護國家治安及打擊犯罪,爰將原條文第2款及第3款整併修正為第2款,使駐外館處亦可據以扣留其所持護照。」準此可知,關於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主管機關為被上訴人。又無論刑事案件被告出國之際有無遭通緝而禁止出國,縱然係出國之後方遭通緝,駐外館處均應於其出示護照時,扣留、廢止並註銷該護照,亦不准其換補發護照之申請,以促使其返國接受司法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目的。
(二)經查,上訴人於通緝前之110年6月9日持原護照出境赴美,嗣因涉嫌妨害名譽案件,經臺北地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系爭通緝書通緝在案,並副知移民署,移民署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禁止上訴人出國。其後,上訴人於111年10月19日以所持之原護照向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經該處以電腦連線方式查核檔案資料,發現上訴人遭通緝中,並經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列管禁止出國,故駐舊金山辦事處乃依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以原處分扣留原護照、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原護照,且不予核准換發新護照等情,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經核與卷證相符。又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禁止上訴人出國之處分,既然未經撤銷,該處分之效力即繼續存在,則被上訴人及法院即應受該處分之拘束。原判決並依此調查證據之結果,論明:上訴人係我國國民,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北地院通緝中,且以電腦傳輸方式通知移民署,則依據護照條例系爭規定,駐舊金山辦事處對於上訴人換發護照之申請即應不予核准,並應廢止、扣留及註銷其原護照,此與上訴人是否於遭通緝前合法出國無關。況且,通緝如同傳喚、拘提或逮捕,均屬令刑事案件被告到案接受司法偵查、審判或執行之手段。若刑事案件被告已經逃亡或藏匿於國外,因檢察官、司法警察無法在國外拘提刑事案件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具體實現,因此上揭護照條例之規定,即賦予駐外館處對業經移民署禁止出國之持照人,於其向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得扣留、廢止並註銷該護照,亦不准其換補發護照之申請,以促使刑事案件被告返國接受司法偵查、審判或執行,是駐舊金山辦事處依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以原處分扣留原護照,並廢止、註銷原護照,暨否准上訴人換發新護照之申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另臺北地院以上訴人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予以通緝,此為刑事審判權限之行使,而通緝是否合法,並非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時有權予以審查之事項,故上訴人主張原處分係基於違法通緝作成,洵屬違法云云,要無足取。再者,上訴人提起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既均無理由,則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提起損害賠償及返還所有物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原護照,亦屬無據等語,並據此維持原處分,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業已詳述其得心證之依據及理由,復就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指駁甚明,經核並無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或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情事。上訴意旨復執陳詞主張:系爭通緝書洵屬違法,而原處分既係基於違法之通緝所作成,故亦屬違法。況且,其出國時尚未經通緝禁止出國,故並無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之適用云云,無非係其個人之主觀見解,對於前開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之錯誤解釋,並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並無可採。
(三)上訴意旨雖稱:縱然上訴人在通緝中,惟依憲法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2條第2項、第4項規定可知,上訴人仍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暨歸國之權利,被上訴人豈能依老舊之護照條例作為扣留、註銷原護照、廢止核發原護照處分及否准換發新護照申請之法律依據,但原處分說明四卻援引護照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為據,主張上訴人仍可返國,明顯屬違憲之舉等語。然按「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闡述在案。又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規定:「一、人人在
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另公政公約第12條則規定:「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由上可知,人民固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惟在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形下,仍非不得以法律限制,然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而對於通緝中之被告,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具體實現,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乃規定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就此對於通緝中之被告限制出境之規定,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自無牴觸憲法第10條之規定,亦合乎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公政公約第12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況護照條例第26條第1項確已規定:「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1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而原處分據此規定於說明四亦載明:「台端如擬返國,可逕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專供返國使用之旅行文件持憑返國。」是以,原處分並未限制上訴人歸國之基本權利,上訴人前開主張核屬其法律上之歧異意見,尚難據此而謂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
(四)上訴意旨固另稱:護照條例系爭規定之適用,均以該通緝書或禁止出國之處分通知主管機關為前提,方得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廢止並註銷原護照。惟被上訴人並未收受系爭通緝書之副本,亦未收受移民署之通知,故不符護照條例系爭規定關於「通知」主管機關之要件,則被上訴人所為之原處分,自屬違法、違憲云云。惟揆諸前開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可知,凡有「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或「經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情形,被上訴人或駐外館處均應不予核發護照。而如前所述,本件原處分係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否准上訴人換發護照之申請,而非以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據,故原處分是否合法,核與臺北地院是否已將系爭通緝書通知被上訴人或駐外館處無涉。再者,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乃規定:「……移民署依前項……第3款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時,應以書面或電腦連線傳輸方式
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因此,移民署有禁止申請人出國而應通知被上訴人或駐外館處之情形時,得以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之事由,並非必以書面為之。而查,依被上訴人提出之電腦網路連線列印資料可知,移民署業依護照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以電腦連線傳輸方式,敘明上訴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管制單位為臺北地院、管制日期110年11月19日、管制來文字號為北院忠刑寅緝738、法律依據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資料類別為通緝等資訊,並以此方式通知被上訴人等節,為原審依職權確定之事實,並與卷證相符。準此,上訴人以上開電腦網路連線列印資料並無來文之文號、日期,且移民署於110年11月20日上午8時20分3秒傳輸上網後,被上訴人及駐舊金山辦事處根本不知此事,直到將近1年後上訴人於111年10月19日申請換發護照時,才上網查證管制情形,此尚難等同業已「通知主管機關」,況該列印資料顯示電腦連線傳輸之調閱時間為111年12月13日,已在上訴人於111年11月15日向駐舊金山辦事處提起訴願之後,足證移民署從未主動通知被上訴人或其所屬駐舊金山辦事處等情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未經通知即作成原處分,不符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等語,顯係就移民署傳輸(通知)時間與被上訴人調閱時間混淆,並就原審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事項為指摘,自無足採。此外,依前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4項、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知,刑事被告遭通緝而有禁止出國之情形,係由司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移民署再將此事由通知主管機關即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及駐外館處乃依法據以廢止原核發護照處分,並註銷該護照,至司法機關則無註銷護照之權限,是上訴人於上訴後執他人案件之新聞報導為據,主張註銷護照之權責在於發布通緝之檢察官或法官,須由檢察官或法官向被上訴人申請註銷,被上訴人方能註銷護照云云,自屬誤解,無可採取。
(五)末按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由於本件事證明確,法律關係亦不複雜,雖影響上訴人之權利義務,惟因兩造就本件相關重要法律爭點,已充分攻防,而關於本案法律之適用,亦經本院詳為說明如上,且無見解歧異情形,復不涉及公益,核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從而,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件行言詞辯論,核無必要,併此說明。
就整個內容看來,他大概是完全沒有知覺,以為能硬闖成功
而到現在還想著不回來台灣、面對刑事審判的話,命運就會和橘子一樣了
這他不可能不知道吧?
順帶一提,在這一路上
他面對的法官可很多,單就「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包括:
第一審: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第二審: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朱漢寶
第三審:(發回更裁)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鄭 純 惠
更一審: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第三審:(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游 文 科
而自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做成更一審判決以來
到現在已經過了二年半
雖然這種訴訟是可以帶上最高法院,但在前二審都被駁回了,希望他能放下執念,不要再對前任總統追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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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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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追殺?根本是騷擾
老實說,就算論文是假的,彭也鬥不過世界
反正他是美國人的爸爸 已經想好這輩子不
回台灣
歐美始終需要蔡英文這顆棋子,怎麼可能讓
你弄倒她
沒看到賴也不敢動蔡英文
樓上有妄想症患者
笑死 連歐美需要蔡英文都出來 可憐哪
彭文正收很多紅色抖內 整個頻道滿滿的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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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Re: [新聞] 彭文正遭通緝 最新驚爆:我的中華民國: :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沒做到的.......「黨」 做到了.....。 : 利害了我的「黨」 你根本亂帶風向.... 我國護照條例:5
[問卦] Re: [問卦] 外逃通緝犯 為什麼只有橘子遭註銷戶照偵查中被通緝 「尚未判決確定」就被註銷護照有前例唷 例如高雄地檢就針對最高院決議 依據上開決議之原則,就該署之偵查通緝案 件進行清查,針對其中符合涉犯法定刑為重![[問卦] Re: [問卦] 外逃通緝犯 為什麼只有橘子遭註銷戶照 [問卦] Re: [問卦] 外逃通緝犯 為什麼只有橘子遭註銷戶照](https://i.imgur.com/1rG19M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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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政經關不了:外交部違法沒收彭P護照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轉錄] 政經關不了:外交部違法沒收彭P護照 [轉錄] 政經關不了:外交部違法沒收彭P護照](https://scontent.fmaa10-1.fna.fbcdn.net/v/t15.5256-10/368896450_123191520869100_1361122241356968053_n.jpg?stp=dst-jpg_s1000x1200&_nc_cat=106&ccb=1-7&_nc_sid=efd48c&_nc_ohc=TXe1Kyvr2k4AX8X8E5I&_nc_ht=scontent.fmaa10-1.fna&oh=00_AfDFjgk4VkGnAslWWYnISTP8GoxfMJYN6uC85vK9OFMJZg&oe=64EBA5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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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政經關不了:蕭美琴下令註銷彭P護照來談談法律規定 依照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Re: [轉錄] 政經關不了:蕭美琴下令註銷彭P護照 Re: [轉錄] 政經關不了:蕭美琴下令註銷彭P護照](https://images.ctfassets.net/3jfbqsyeg8et/4BaI1YiOKy8eVWutXxyzFM/5e93f4d6e4947c4e4ddf2bf097128b85/____-______1600___900____.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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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蘇煥智:註銷護照凸顯苛政猛於虎1.轉錄網址︰ ※ 網址超過一行 請縮網址 ※ 2.轉錄來源︰ ※ FB公眾人物、FB粉絲團名稱、其他來源 ※
Re: [情報] 大法官即將對通姦罪相關爭議釋憲幫忙整理這次幾個法院個別提出來的釋憲申請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承審法官 何O鋼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