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貪汙400元合理?
基本的法學常識還是很重要的...
拿詐騙集團來舉例
A(BOSS)、B(電話行騙)、C(取款車手)
共同詐騙被害人10萬塊
B分得500;C分得1,000
難道可以說B只詐騙被害人500元
或C只詐騙被害人1,000元嗎?
犯罪事實、犯罪所得要分清楚啊
目前就是高與3位助理「共同」犯貪污罪
個人犯罪所得只會影響量刑的輕重
一審的確也因此從輕量刑了啊
※ 引述《apple03 (稻香)》之銘言
: 不是我要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 擺明是要搞人
: 挑戰一般人的常識水準
: 貪汙400元?
: 你說鄭文燦很多錢不可能貪汙500萬
: 好那貪汙400元 在高虹安 案件裡面
: 青鳥一堆都認為很棒 判刑
: 搞笑嗎 你今天去搶銀行會搶400元嗎?
: 法官要這樣子判 真的很奇怪
: 不是我說法官奇怪 而是超越一般人的認知
--
※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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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請問一下 他們沒有加班事實嗎
→
他們約好繳公積金 和浮報助理費 兩件事
→
法官已經用最低的標準來判了
→
說最保守比較像 這次是真的怕有爭議
→
但反而讓這些人開始叫囂不到一萬罰什
→
麼罰
→
加班事實 ?加班時數用喊的嗎
→
看高給多少就是多少嗎
推
貪汙柯:「若P 則Q」若帳是假的,哲就貪錢
爆
[爆卦] 黃國昌FBim.B 慘不忍睹的偵辦品質 喧騰一時的im.B 詐騙吸金案,在上個月底由北檢偵結起訴了。 當時,我曾發文批判這種「鋸箭式的刑事偵辦」,對於被害人而言,連最基本的公道,都 還稱不上。最近,透過吹哨者拿到起訴書,開始檢閱檢察官所偵辦的犯罪事實,我必須遺 憾地說,這種偵辦品質,實在慘不忍睹。4
[問卦] 為何不修法,直接依照詐騙金額來量刑?為何不修法,直接依照詐騙金額來量刑? 詐騙金額10萬以下,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假釋緩刑。 詐騙金額10萬以上,100萬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假釋緩刑。 詐騙金額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假釋緩刑。 詐騙金額1000萬以上,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不得假釋緩刑。3
[問卦] 詐騙錢有被要回來一分過嗎?如蹄 聽說詐騙集團都很快轉走,被抓後也沒錢賠。 判幾年表現良好後,把犯罪所得弄出來,改個名字一般人根本查不出來。 那些被害人,有曾經拿到任何一點犯罪者吐回賠償嗎? 請有遭遇過詐騙的,現身說法一下?3
Re: [問卦] 做詐騙賺5000萬關3年,值得嗎?看到原文下面一堆推文說會追回犯罪所得 不是太天真就是活在平行宇宙欸 一般來說詐騙最常被抓的就是領錢的車手 車手也是領集團薪水的 就算抓到他也沒錢賠 被害人根本求償無門 別傻了- 台灣的檢審系統其實並沒有同情詐騙 詐騙犯罪羈押在看守所的比率不算低 有的詐騙被關在看守所一般羈押房上了法院還在胡言亂語的 然後這種詐騙就會被轉至羈押禁見房 但是詐騙幫助犯 離如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給家人或提供給詐騙集團犯案
- 比較了該案二審級的判決書: 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453 號刑事判決 (二)本案所應審究之爭點,乃被告主觀上是否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 提供本案資料: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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