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引述《nightwing (夏日浮雲)》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時間: Fri May 26 16:46:25 2023
: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ZgXxW3SRKkkY
: 推 hydra3179: 不過致中回鍋從政,也沒地方選得上了吧 59.124.165.188 05/26 16:48: 推 QQFU: 賴的黑金槍真厲害,完全切割中 101.12.89.153 05/26 16:49: → tinmar: 現有法律縣市首長二審還沒定讞 都能去職了 59.115.159.217 05/26 16:49: 推 Nobita: why? 議員只要10%票就能當選喔 118.160.143.201 05/26 16:49: 推 holyhelm: 違憲大王賴清德 36.236.253.92 05/26 16:49: 推 cfetan: 綠,利多出盡,利空隨至 118.231.176.243 05/26 16:49: → tinmar: 未定讞不能從事公職 並不稀奇 59.115.159.217 05/26 16:50:
: https://i.imgur.com/vd168r4.jpg
: 邱莉莉和林志展呢?可以繼續當正副議長吧,需不需要停職。
笑死人了,還提什麼邱莉莉!
人家在提法案是眉角的好嗎?
你自己去查貪污治罪條例!
為什麼十年未定讞者?某人就是明明白白的講要在野黨去提釋憲案丫!
就是要政治操作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今天邱莉莉只要不是當面期約的現行犯,只要沒有直接罪證明期約或是收受賄賂!
基本上所有的刑度都不可能來到十年以上好嗎?
明明刑法就有禠奪公權的刑責了,你補一個未定讞者做什麼?
脫褲子放屁嗎?
這些跡象都在在的說明,民進黨就只想做政治操作,你還當他真的在打黑金嗎?
現在全民都深受詐騙案所困擾,為什麼不連同詐騙案和性侵犯一起納入?
打黑要打到底好嗎?
弄一個擦邊球做什麼?
: 推 iamdota: 賴粉這地洗得好乾淨 104.28.156.242 05/26 16:51: 推 holyhelm: 3F 是停職 而非去職啊... 36.236.253.92 05/26 16:52: 推 reu108487: 剛剛說詐騙也放進去了 36.237.194.97 05/26 16:53:
: → jerrylin: 這次我挺民進黨 111.252.74.30 05/26 17:01: 推 joe2: https://i.imgur.com/y7JAgnl.png 60.248.31.36 05/26 17:01
--
冥進洞就是演演戲騙騙綠粉
要玩法律哪玩的過民進黨 傻傻的
但是耍耍人民很有用
推
真的很厲害
如果你看得懂,應該就會知道貪污是直接不
能選的,不是10年以上才不能選,10年以上
的不能選的是違反非列舉出來的法律被判10
年才不能選
17
直接提釋憲案了吧 這明顯違憲 還是連大法官都賴神控制 這根本剝奪參政權 憲法都沒辦法 一個法律案還能限制3
基本阿扁應該是在幫賴 阿扁出來鬧反而把焦點放大 但最後應該就是釋憲 釋憲其實也不是零和 大概就是做一點修正18
看到藍白跳腳我快笑死 這次修這個禁止一堆垃圾參選的起因 不就是選前被藍白拿來靠北的88槍案件 事後還查出是藍營搞出來的 DPP順從民意 把這些垃圾清出政壇2
附議這篇 其實就在玩一個難以實現的法案 呼嚨選民 幾乎就跟統獨議題一樣 - 若投同意票 限時就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14
不要亂講好嗎~~~~~~~~~~~~~~~~ 草案在這 內文在這 增列曾犯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有罪X
好爛的民進黨,打假球 有種就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啦 靠,這次塔綠班的跟詐騙集團掛勾 就一堆來源不明的財產 有通過早就把他們清黨了
爆
Re: [新聞] 台電凹廠商幫立委買電腦 竟害經理慘丟30見鬼了!!?? 藉勢藉端勒索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反而沒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80
[討論] 遠雄弊案 一審宣判結果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2017年10/31 偵結遠雄弊案 總共起訴趙藤雄、李述德等31名被告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將近5年 今天下午一審宣判 完整宣判結果如下: 判決結論:14
Re: [新聞] 快訊/焦糖哥哥證實「角逐北市議員」!哇!!!焦糖哥哥這個爆料很勁爆 以議員選舉而言,會勸退他的應該都是塔綠斑好朋友啦 但是這件事可是違反選罷法的呢~ 俗稱搓圓仔湯 檢調單位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阿!!!!!!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4
Re: [新聞] 邱莉莉慘了!賣財產花上億元選議長 監我想問一下 選舉期間 人民收受賄款: 收受賄款的選民將觸犯刑法的「妨害投票」罪,刑法第143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那議長選舉 賄選的議長要是被判刑 收受賄賂的議員有沒有罪啊?3
[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3
Re: [問卦] 你各位貪污會只貪200萬?不是啊 貪污罪這麼重,誰這麼大膽子敢犯貪污罪? 有多重呢? 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物、藉勢勒索、強占、強募財物 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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