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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趙少康亮票犯了什麼罪?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趙少康亮票犯了什麼罪?作者
quid1121
(小雞雞)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2

※ 引述《nogood (nogood)》之銘言:
: 選罷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如果違反這一: 條,選罷法第105條規定,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5 條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政黑這裡有沒有法師啊?

這裡 「經令其退出不退出者」 指的 是不是 退出投票區?

如果 是 當下也沒有人要求他退出投票區 那趙少康 是不是應該沒事啊?

這樣 是不是 只有違反 選罷法 第63條第2項 但沒有罰則?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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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911x 07/26 12:18選罷法65條第一條第一項有答案

Jerr 07/26 12:24原來沒人敢動就是合法

simon0104 07/26 12:3565條第一項根本沒答案

hosen 07/26 12:47簡單就是還要勸導,你亮票了給我收起來

rogudan 07/26 13:06那種藍白政黨的黨魁級人物都可以自外於

rogudan 07/26 13:06法,不會有人敢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