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柯文哲FB 謝謝大家在這麼晚的時間來這裡
※ 引述《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之銘言:
: 柯文哲FB
: 各位支持者,謝謝大家在這麼晚的時間來這裡,本來如果司法單位有問題可以傳訊我,不: 需要在清晨的時間,用搜索的方式,去搜索台灣主要在野黨的主席的住處、辦公室,還有: 中央黨部,特別是去搜索 台灣民眾黨的中央黨部,無法理解他的目的是什麼。
: 他們在搜索以後查扣手機跟硬碟,再拿裡面的資料去編故事,這兩天當中可以說是極盡壓: 迫跟凌虐,在最後答辯的時候,我直接跟法官講說所謂的京華城840%的容積率,其實當年: 在送公開展覽以後,再轉送都市計畫委員會以後,我完全沒有去過問,因為作為市長不應: 當去過問干預個案,所以後來容積率840%,其實我完全不知道,直到今年三、四月間媒體: 開始鬧這件事情,我才第一次知道說這個案子的容積率是840%。所以我跟他講說這個案子: 在目前所有的證據,也沒有證據柯文哲有去干預過這個案子。
: 最後在答辯的時候直接跟法官說,從這兩天檢察官的詢問方式,我已經知道他們的態度相: 當明確,所以我跟法官說「請你不要為難」,其實這一次真正辛苦的是法官,他扛住了最: 後的壓力,好!我們回去!請各位回去休息了!我覺得這個法官算是扛住所有壓力了。: 但是也要謝謝今天所有在場的支持群眾,謝謝你們,我們大家辛苦了,請大家好好平安地: 回去休息,好,謝謝大家。
: https://reurl.cc/3475MR
: 媽的
: 阿伯對法官還是一樣暖
: 老天爺會給老實人一個公道
: 浪費三天時間
: 我看明天台北準備下雨了
: 你各位塔綠班心裡最好有準備
: 媽的 不要被雷劈
刑法126條第1項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0條第7項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阿北有學到操弄民粹的真諦
用極盡誇大的言詞抹黑一個正常、合法的偵訊活動
豎立假想敵來提高內部凝聚力,團結支持者
同時迴避了自己任內爆發醜聞大案的事實
成功把自己從偷拿補助款炒房的政客,洗白成小草的救世主
真不愧是PUA大師
--
轉錄內容不算字數
感謝提醒
精神凌虐算嗎
很明顯讓人睡在地上算精神凌虐吧
他的待遇,跟所有刑事被告都一樣 不要再民粹了
個人觀感笑屎告告看啊白賊辣麼勇9告7414
看明天會說明吧 不知外電翻譯出去了沒
很急
阿北確實很急 急著詔告天下自己被凌虐了 有夠民粹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9/02/2024 05:30:38其實這是很嚴重的指控 比較擔心外電
應沈2傻情何以堪,得知阿北開脫,想必全
招了換免刑
包牌廁所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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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五倍券轉售根本沒有罰則吧?如題,雖然雖然五倍券的規定有不得轉售這條沒錯。 ================ 第七條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11
Re: [新聞] 猜拳輸了含小GG!少女漫畫家作品惹議一點也不好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了 第 221 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12
[討論] 朱學恆算不算性侵?根據性侵害防治法的定義 刑法221~227、228、229條、332條2項2款、334條2項2款、348條2項1款都是性侵 也就是說 刑法224條的強制猥褻 已達到性侵等級 不只是性騷 而朱學恆強吻鍾9
Re: [新聞] 入伍才7天!22歲新兵用餐遭糾正不服管教不對吧,檢察官用錯起訴條文了吧 陸海空軍刑法 ⒈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⒉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⒊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4
[問卦] 用催眠術實施性侵害犯罪行為有案例嗎?如題 是這樣的啦 我其實沒很懂法律 但無聊就看一下刑法 其中在第二篇第十六章 妨礙性自主這個章節裡面的刑法第221條第一款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
[問卦] 刑法詐欺罪只要判三年?乳提 今天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有關於刑法詐欺罪規定如下: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 免除其刑:5
Re: [問卦] 刑法是否應增列殺人過當罪(凌虐致死罪)正確說法應該叫做凌虐致死罪 其實已經有接近的 只是都針對特定對象 而不是普及於所有人之間 再者對於凌虐的定義 好像都比較難量化5
[問卦] 虐童刑責怎麼比虐犯人還輕啊?哎哎,翻了一下刑法原來虐犯人還罰得比虐童重啊?!這還是新版109年修過加重過的, 真可憐啊,虐童天堂!無怪乎少子化 這破爛國家法匠整天在講兩公約都被聯合國拒絕了,整個把兒童權利公約當屁 我建議高風險家庭幼兒一出生馬上偷竊被關進去還比較有保障! 虐犯人-刑法第126條2
Re: [討論] 朋友被一個ptt裝富二代的誘騙上床看到這熟悉的情境差點以為來到國考版… 各位考生請注意!這題不僅僅是時事題,也是考古題!!雙重考點。 按最高法院102年1月17日102 年度台上字第 248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2
Re: [問卦] 蕭明岳案對比柯建銘兒子案也太扯了吧刑法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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