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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陳柏惟FB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陳柏惟FB作者
kaiblue
(用心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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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aba (小強)》之銘言:
: 陳柏惟FB
: https://www.facebook.com/3Q.PehUi/posts/1554288431570809
: 我是陳柏惟。先說明這個交通事件,這不是抹黑,是刻在我心上的事件。
: 當時因經濟因素,我兼差兩份工作,從早忙到深夜。那一天凌晨,我結束工作返家途中,: 因疲勞駕駛,導致事件發生,未有酒駕,警方通知到案後過程完全配合,在法院坦白認罪: ,事後積極也與對方和解、過程未有狡辯與逃避。

參考這份新聞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122494/5797011

「記者追問撞到人當下怎麼沒停下來,陳柏惟回應,「真的就是疲勞駕駛,很難跟你模擬當時情境」,絕對沒有存在惡意衝撞;至於當下是否知道撞到人?陳柏惟表示,「我在筆錄坦承不諱,所有事情都認,但在當下沒有很明確那種感覺」,他並嘆了一口氣說,「哀,需要那麼細節嗎?」」


疲勞駕駛跟肇事逃逸完全是兩碼子事

陳柏惟在公眾面前坦承此事 希望為罷免案止血

但顯然他沒有能力面對「逃逸」這個痛點了

刑法184-5條就已經明確界定他是「逃逸」,法院判決書跟檢察官起訴書也都寫得很清楚

陳說他在警方通知到案後完全配合,那如果警方沒有通知他到案呢?

顯然陳肇事後不僅「逃逸」,事後也沒有主動到警局報案,而是被抓到了才不得不認

好在陳第一時間沒有指控藍營抹黑

現在還有支持者願意選擇性原諒他

只是:你真的還要牽拖疲勞駕駛嗎?因為疲勞駕駛所以「逃逸」?


: 此事件完全是我的責任。
: 稍早也與當事家屬聯繫,對方只有一個請求,希望外界不要影響他們平靜的生活,我也要: 拜託大家,不要打擾他們,我們也互相祝福。
: 我十分明白,不對的事就是不對,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深刻反省絕不再犯,是我在接下來: 的人生中,時時刻刻警惕自己的教訓。
: 這是我人生的轉捩點,在這件劇烈的教訓後,重新面對人生,才有了今天的陳柏惟。
: 我很感謝對方給我和解的機會,我不會逃避或掩蓋我的過去,誠實面對過去,是我一貫的: 態度。
: 最後,我要再一次向當事人和社會致上最深的歉意與反省。我會把這件事情,作為我人生: 永遠不會忘記的教訓,鞭策我自己,要用更大的努力,來回饋社會。
: 心得、備註:
: 對於被爆曾經的肇事行為,陳柏惟於臉書表達自己的反省。
: 稍早他也與當事家屬聯繫,對方表示不希望此事影響到原本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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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ges10/06 16:22因為只有「肇事」的話 一般人是不太會介意的

r1397468210/06 16:22怎麼不強調已和解呢?

如果當下就和解了,你覺得還會有檢察官起訴他嗎? 顯然這是事後的麼! 人家打陳柏惟肇事逃逸,顯然重點不是肇事而是「逃逸」呀!

zeuswell10/06 16:23啊就沒種承認肇逃

z2wen10/06 16:24肇逃就是垃圾

lbmnt44110/06 16:25交通事故難免,撞傷人落跑是怎樣?你說這種人護台?笑死

ff70410/06 16:27還好被撞的人還有能力叫警察,不然誰來救他

※ 編輯: kaiblue (114.37.210.117 臺灣), 10/06/2021 16:29:18

ll6a10/06 16:31真的他根本沒承認自己的錯誤,還是辯說不知道撞到人

dai2610/06 16:39聽說這種行為叫做被抹黑

Narcissuss10/06 16:46阿共打過來第一個投降大概就這種

solsol10/06 17:00我記得肇逃都得起訴,和解一樣起訴

solsol10/06 17:00因為肇逃算是比較重的罪

solsol10/06 17:02所以警察通知之後很快和解,一樣會起訴

我上網查了一下法院判決書跟檢察官的起訴書 先看起訴書的內容: 「一、陳柏惟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上午6時35分許許,駕駛車牌號碼5336-WY號自用小客車 ,沿高雄市前鎮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一心二路與台鋁中巷口前,由外側車道超 車至內側車道時,因疏未注意而擦撞到白雲龍所騎乘之車牌號碼XIO-623號普通重型機車, 致白雲龍人車倒地,受有顱內受傷及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詎陳柏惟明知其駕車肇事致人受傷,......(以下略)」 (以下略)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回頭再看判決書: 「......然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就過失傷害部分 與被害人白雲龍之代理人白振昌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達成和解(未含保險金)...(以 下略)」 綜合以上可知:(A)車禍發生時間為100年9月29日。 (B)檢察官起訴陳柏惟是101年3月15日。 (C)陳柏惟與對方和解是101年3月27日。 陳柏惟拖了半年多才與對方和解,而且是在檢察官起訴他之後才和解的唷!

※ 編輯: kaiblue (114.37.210.117 臺灣), 10/06/2021 18:06:10

YOLULIN198510/06 17:57http://i.imgur.com/F6q5LRG.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