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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翁達瑞FB:幫慈濟補上一堂法律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轉錄] 翁達瑞FB:幫慈濟補上一堂法律課作者
aton
(是的)
時間推噓 9 推:9 噓:0 →:6

※ 引述《jason486 (JASON)》之銘言:
: 翁達瑞
: 幫慈濟補上一堂法律課
: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 為了免除大量訴訟風險,藥商會要求當地政府提供「訴訟豁免」保護。除非藥廠有「故意的
: 行為不端」,不管疫苗出了什麼差錯,施打疫苗的消費者都不能到法院提告。
: 政府提供賣方「訴訟豁免」,等同剝奪人民對藥廠提告的權利。萬一疫苗出了差錯,人民求
: 償無門。因此,政府還要提撥準備金,以便疫苗出錯時補償受害人。
: 簡單講,慈濟是民間機構,未具公權力提供疫苗採購的三條件,包括:

實在不懂一個學企管的陳大教授上法律課,還是有人當神一樣拜

這些在拜的人,和法律無背景的就算了
但學法律的包含臺灣律師林智群(去年在其臉書發表)不說
甚至前幾天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都在拜
因為行政院前幾天的澄清五大說明,也是一直圍繞在:
「沒有臺灣政府給藥商免責;藥商不給賣進臺灣」打轉

以下是法匠發言,嫌又臭又長自己離開

我先說結論,陳大教授說法在美國不能說錯,但在台灣和德國就很畸形
偏偏這筆BNT的跨國交易就是在德國和臺灣間

先解釋一下什麼是這個免責條款
白話舉例說
A賣了一個東西給B,結果這個東西爆炸,炸傷了B
理論上B告A求償天經地義
在一般情形,有個C跳出來說,A你不用負責,因為我說的
每個人都會當C瘋子
但如果這個C是政府,而且用法律明定或授權的命令說
這個東西賣給B前先給我檢查,檢查完了B還是買,這樣還出事的話A不用賠錢
這就是大家一直講的免責或豁免條款

實務規定上
美國聯邦在小布希當總統的2005年,在質疑圖利藥商的聲浪中
確實通過類似藥物緊急授權免除藥商法律責任的規定
(事實上也沒有全免,類似大陸法系重大過失責任仍不免除)
「公共緊急事態準備法(PREPAct)」
42 U.S. Code § 247d–6d
法條原文:
https://reurl.cc/9rxkmX

這種偏重對藥商過渡保護的法律
很明顯已經造成天秤傾斜
即便在美國通過當時也是充滿了爭議
但不管如何,美國畢竟是通過了

那麼臺灣呢?

很遺憾,個人從去年6月初有這種聲音開始找,至今也沒找到相關規定
(拜託,千萬不要拿藥害救濟法的國家補償就說藥商沒有責任,該法第18條
甚至規定政府補償後取得代位對藥商求償權)

倒是在網路上找到103年的衛福部疾管署研究案所發布期末報告
網路全文:
https://reurl.cc/j8aKyL

該期末報告從164頁以下,先翻譯了美國公共緊急事態準備法(PREPAct)規定
然後從172頁以下,明確說明在首揭情況下
我國目前並無美國公共緊急事態準備法所規定的藥商訴訟豁免責任
甚至該研究結論也不建議修法增訂

換言之,我國從來就沒有藥物經緊急授權,藥商就不用負責任的說法
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下
我國政府敢大落落地說BNT可以免責
唯一可能性就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概括條款
宣布藥商免責
該條規定如下: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
置或措施。」
但我實在好奇這樣使用是不是已經把該條款當成老蔣臨時條款了

因此,我是很質疑行政院說的免責到底存不存在
如果當時緊急授權確實有給BNT這樣的免責承諾
(等等,那其他疫苗包含國產也如此嗎?)
那麼行政院應該說明的是:
你們宣布BNT免責,是透過什麼方式宣布?法規命令?契約規定?可否公布?
如果真得惹出訴訟,法院憑什麼要買你們的單?亦即法院根據什麼法律規定?

有趣的是
賣BNT的是德國公司BioNTech
本人對於德國法律不敢說熟悉
但日耳曼母國聯邦衛生部在網頁上都說了
Wenn es durch die Anwendung des Impfstoffs zu einer Schädigung kommt,
kommt je nach Fallgestaltung auch eine Haftung u.a. des pharmazeutischen
Unternehmens aufgrund verschiedener gesetzlicher Grundlagen in Betracht.
Haftungsregelungen können sich ergeben aus dem Arzneimittelrecht, dem
Produkthaftungsgesetz sowie den allgemeinen Haftungsregelungen des Bur-
gerlichen Gesetzbuchs.

略翻:
「如果因為使用疫苗產生損害,將根據案例情況不同適用不同法律基礎所生的藥商
責任。相關的法規可以是根據藥事法規、產品責任法或者民法的一般規定。」

似乎也沒有自始訴訟豁免責任

出處網址:
https://reurl.cc/VE7bVn

當然,藥商這麼盡心盡力
假設真有人因為藥物本身或是副作用而死傷殘疾
也未必藥商就一定要賠錢
畢竟面對各種研發時未知,期待排除各種副作用的可能性較低
藥商的注意義務自然就降低些
不過這些都是法院在個案判斷
一開始就大筆一揮免除一切責任
似乎有點失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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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xt09/12 14:09陳(還是要說翁)法律涵養連最基本的法律系學生都不如

ariel082909/12 14:09美國不用上課嗎?還是台灣給得比較多,不回去教書了

YOLULIN198509/12 14:12http://i.imgur.com/JAuG7gV.jpg 不要笑

zukidelko09/12 14:19謝謝翁教授!借分享! 每篇留言九成都是這樣

solidworker09/12 14:22翁達瑞在法律上的專業差不多是社會大學等級

solidworker09/12 14:22所以騙信徒剛好合適

btoco09/12 15:32垃圾塔綠班,要聽律師的建議一定要聽正統萬安的見解,他會

btoco09/12 15:32詳細解釋尚書大人的意思

stja09/12 16:04

SphereDavid09/12 16:59目前台灣每一支新冠疫苗都是EUA啊,所以扯BNT的EUA會

SphereDavid09/12 16:59有免責問題根本邏輯崩壞

c68111c09/12 17:51所以現在台灣新冠疫苗都沒有免責?

c68111c09/12 17:54我看政府現在好像沒有直白說免責,都是那群塔綠班在找理

c68111c09/12 17:54

arc2561014709/12 23:35所以出事是拿我國法律去告還是出口國法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