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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投資型保單暗藏陷阱! 退休族稍不慎房子

看板Insurance標題[資訊] 投資型保單暗藏陷阱! 退休族稍不慎房子作者
seibu
(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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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2016-2018年左右,當時金管會管制還不是很嚴格,而且利息很低,金融界流行向退休人士推銷,用自家房子向銀行貸款高額款項,然後結合保險業者購買鉅額投資型保單,用利差來賺錢,並設定投資款項月月撥回機制(業務通常稱為配息,我絕不認同),將每月撥回款項扣除房貸利息及初期看似低廉的保費後,每月都還有一筆好像不錯的「現金流」入帳,而且保戶身故後,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理賠金則可以拿去還給當初從銀行借來的房貸,既可以每個月多一筆現金流收入,過世時還可留一大筆理賠金給後代拿去還房貸,還完貸款的房產後代也可以繼承,看似一舉數得,讓不少退休人士投保。

殊不知投資型保單的「危險保費或保險成本」暗藏陷阱,保費的計算公式通常寫得會讓一般人看不懂,導致許多投保者並未確認風險,就用辛苦一生拚來的房子借錢投保。


投資型保單的保費風險有兩種

第一種是危險保費會隨著年齡增長快速增加。

尤其是高齡者會以倍數增加,退休人士大多65歲以上,甚至70、80歲,一開始可能覺得扣除的保費似乎不多,沒想到一年一年增加,怎麼到80、90歲時變成每月要扣一大筆保費。

第二種風險是危險保費會隨著投資的績效,或可以說是投資帳戶內金額的變化而變動。

許多投資型保單的危險保費公式,投資帳戶內的金額越多,須繳保費越少,甚至到一個程度時,幾乎可以不用繳危險保費,也因此若投資績效佳時,投資帳戶內金額保持高水位,保費也會繳得少。

但相對的,投資帳戶內的金額越少,此時須繳保費就越高,因此若遇上投資標的下跌時,保戶會發現,怎麼每月扣繳的保費變多了


沒有現金流 房子還可能不保!

許多退休者買投資型保單時,會依照理專或保險員的建議,設定投資帳戶內的錢要月月撥回,因為想要享有「現金流」,多一筆「退休金」可以花,但「月月撥回」,就代表投資帳戶內的金額會每月持續下滑,當投資績效佳時,投資報酬高,看似影響不大,甚至賺的錢還比撥回的錢多,但投資績效差時,投資帳戶內金額下跌,保戶就會發現每個月撥回的錢怎麼變少,其實是因為保費變高了。

當投資一切順利時,好像都很完美,但投資不順利時,風險就會一窩蜂的湧上來。

從2022年開始,原本看似穩定的各類月配息基金、債券基金、高收益債基金(現在已改稱垃圾債)等,在利率調漲的狀況下,淨值大幅下跌,甚至跌幅超過4成。

此時許多保戶投資型保單帳戶的金額,因長年「月月撥回」,早已下滑,再加上投資標的因績效差,淨值也下滑,保費就會突然高漲。

另外,因這筆高額保費的投資型保單是用房子借來的鉅額貸款支付,所以還有「房貸利息」要繳,而房貸利息負擔又因升息而提高,再加上年齡增長,危險保費係數增加,在多重衝擊下,投資帳戶內金額快速、快速的消失。

當投資帳戶金額下滑又下滑時,只能期待它趕快漲回來,但有那麼容易嗎?

投資100萬元,下跌50%是剩50萬元,而50萬元要回到100萬元,則是要漲100%。

當投資型保單帳戶內的帳面金額下滑越大,保費就會繼續增高,許多高齡保戶就會發現「奇怪,為什麼本來每個月配進帳戶的錢變少呢?」,然後再過幾年若沒改善,投資帳戶金額低至一個水平時,保險公司就會通知「您的帳戶不足支付保費」。

此時,若不再繼續繳保費維持住保單,保單失效後,理所當然,當初拿房子跟銀行借的錢,也就是那筆高額房貸,就要「自己」還給銀行。

然而這麼高額的房貸,一般保戶若無本錢,怎麼有辦法一次拿出來還?可是若不還房貸,辛苦一生拚來的房子,就會被抵押給銀行,然後流落街頭。

所以保戶就要每個月每個月繼續繳納高額的保費和房貸利息,來維持住房子不被抵押給銀行,還有身故後還能有理賠金用來還給銀行房貸,不然,辛苦打拚的房子,就要給銀行了。

此時保戶陷入可怕的危機,也就是「每月不僅沒有當初想像的現金流可以領,還要繼續繳高額保費」、「不繼續繳高額保費和房貸利息,就沒房子住,身故就沒理賠金可以還銀行房貸保住房子」的窘境。



若有退休人士、或家中有退休人士的子女,可以瞭解一下有沒有親友「用房子去抵押獲得高額貸款來購買投資型保單」的情形,投資型保單一般會有「變額」、「萬能」等字樣,若有,可以瞭解一下保單現況,以避免出現上述出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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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
https://bit.ly/3Pt4eA4





想法評論:

投資有風險,但7-10年前左右,確實很多銀行理專跟退休人士推銷這種手法
來買投資型保單,當初可能都沒告知風險,反而讓退休人士覺得身故後有壽險
理賠是種保障,這兩年投資基金有許多大跌,真的開始出現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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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vking09/08 13:421、現在KYC跟業務員報告書會問最近有無貸款

zivking09/08 13:422、投資型除了壽險還有年金險

zivking09/08 13:433、風險承受能力也是KYC跟業務員說明義務一環

zivking09/08 13:45最後,文章內容的前提都是建構在:業務員未盡說明義務、

zivking09/08 13:45虧損、資金斷鏈,其實有失偏頗

zivking09/08 13:46恐嚇客戶,才是利用資訊落差最不道德的行為

zivking09/08 13:49但說實話,16-18年貸款買全委投資型,應該贏麻了

seibu09/08 14:13重點是不要撥回 撥回本金一直少 但當初都是建議撥回

mobetam0767009/08 14:15我家就是這種手法的受害者

zivking09/08 15:19撥回率在契約內容中就載明了

zivking09/08 15:20將受害者,真的嚴重了

zivking09/08 15:23銷售對象也就是契約要保人,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締約前

zivking09/08 15:23由契約審閱期,締約後有撤銷期,這些權利不行使,還說受

zivking09/08 15:23害者,總是有吃自助餐感覺

zivking09/08 15:29再者,考量65歲以上的高齡者,思慮及訊息接收理解可能不

zivking09/08 15:29較青壯年迅速(但說實話,說65歲以上一律就如何如何本質

zivking09/08 15:29就是歧視),所以課予業務員及業者更多「法律所無」的限

zivking09/08 15:29制,例如KYC的密度,銷售過程及說明明內容錄音錄影,其

zivking09/08 15:29實比較犧牲商業效率而給予消費者更多保護,甚至政策傾向

zivking09/08 15:29只要身分是業務員就「推定為有罪」

zivking09/08 15:33所以,既然消費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享受權利當然也要負

zivking09/08 15:34擔義務,投保前好好認真看條款內容,任何問題於締約前向

zivking09/08 15:34業務員問清楚,投保後收到保單10天內,心中仍有疑慮就請

zivking09/08 15:34果斷撤銷契約,不要嗣後虧損再來以被害者自居

zivking09/08 15:34保險業務員銷售商品是職業,不是原罪

zivking09/08 15:43撥回本金一直少,那是因為選擇的是壽險,高齡者壽險成本

zivking09/08 15:43也比較高,如果投保目的是退休生活,那應該是選擇年金險

zivking09/08 15:43,累積期間儘量拉長,利用累積期間的資產撥回來當退休金

zivking09/08 15:43流;若是考量資產傳承才選擇壽險有死亡給付。雖然同樣撥

zivking09/08 15:43回,兩種的險種是不同目的

zivking09/08 15:45那如果又要穩定退休金流又要資產傳承,那要有資產分配的

zivking09/08 15:45功課,金融商品必須互相搭配,要複方而不是只求孤味

seibu09/08 23:3565歲以上錄影錄音那些保護的措施當年都沒有

zivking09/08 23:49錄音錄影香港10多年前都能拍個奪命金,你確定錄音錄影是

zivking09/08 23:49保護消費者還是保護業務員?

zivking09/08 23:51就我的認知,契約前的審閱期跟契約成立後的撤銷期,才是

zivking09/08 23:51真的保護消費者

zivking09/09 00:00另關於複雜性金融商品,曾有學者認為,或可比照民法意定

zivking09/09 00:00監護,締約前由委任律師協助審閱跟說明契約條款,畢竟業

zivking09/09 00:00務員一方面有業績壓力跟利益,一方有說明條款義務,典型

zivking09/09 00:00的利益與義務衝突,但這種模式也不必立法強制規定,本來

zivking09/09 00:00在家族傳承租稅規劃領域,就蠻多人委任律師協助審閱商品

zivking09/09 00:00條款

s9705158109/09 02:26保險業務不是原罪,但保險業務天花亂墜推廣爛保險商品

s9705158109/09 02:26,害很多狀況外的老人買,或者養老金都血本無歸,這都

s9705158109/09 02:26不關保險員的事嗎?只能怪買的老人自己識人不清+狀況

s9705158109/09 02:26外嗎?

zivking09/09 13:00如果你認為保險業務員有問題,可循序提起救濟啊

jasonmoon09/09 23:24虧錢就是高齡被騙 賺錢就是我好棒棒

llh11709/10 06:54最好笑的是明明和銀行談好貸款要買產品,但銀行要你簽切結

llh11709/10 06:54說沒有鼓吹你貸款買商品

seibu09/10 08:29金管會都有發新聞談裁罰保險業者的項目 就是這種

zivking09/10 17:56@llh117無法想像銀行會提切結書,而且這種切結內容有法

zivking09/10 17:56律上效用?

zivking09/10 18:01而且,金保法第6條1項明定:「金服業者對消費者的責任,

zivking09/10 18:01不可以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所以切結根本就是脫褲子放

zivking09/10 18:01屁,完全沒有任何效力

zivking09/10 18:03當然,消費者保護勢在必行,密度要更高,但消費者締約前

zivking09/10 18:03跟契約成立後的權利要及時行使,不要像個巨嬰,把金融消

zivking09/10 18:03費跟消費保護當自助餐

zivking09/10 18:08另外,主管機關裁罰是業者的行政責任,目針對的是業者對

zivking09/10 18:08業務員或其受僱員工的監督管理責任,民法上業者對業務員

zivking09/10 18:08行為有連帶損賠責任,業務員自身還有刑事責任,並不是說

zivking09/10 18:08被裁罰就是業者本身不當銷售,這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