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酒駕肇事
不要扭曲法律條文之後假中立真護航
一句話,噁心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問題是後面還有第二款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修法理由並敘明: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
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
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2款等語。可見行為人如有
服用酒類,經測試後,酒精濃度雖未達該條第1項第1款之標準,若有其他客觀
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可構成本罪。」
什麼叫不能安全駕駛?
這個判決裡駕駛想靠邊但車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燈
發現路邊前車倒車但不及反應就撞了
阿就出事了是還安什麼全?
下面這坨字我實在不想多反駁
噁心
不是受害者原諒就可以撤回的
居然還有這種護航言論真的是噁心到爆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連罵你我都覺得噁心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PTT高手如雲
客觀情事和違規是兩回事,比方新聞裡說的平衡測驗就
是客觀標準之一,你引述的判決本身就是交通違規,和
紅字安什麼全要表述的內容不同,照這理論普通車禍也
是不能安全駕駛,不會特別立一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該判決哪裡有講到交通違規?你要不要拿判決字號google看完之後再來?
有些人半調子的特愛強調自己住什麼認識什麼人喝了什
麼。遇到行家就說我是新手。
好了啦 可以譴責一下酒駕行為嗎
不能安全駕駛那條感覺就是靠檢察官跟律師的攻防去認
定了,車禍是果,感覺不能拿來判斷?
出事了就是不安全,安全駕駛為什麼會出事?
在酒駕新聞下面狂刷什麼小弟貼文 大割推文的
怎不見你推文譴責酒駕行為呢
你不是法官 就這樣
勿忘林O群,我才不會說你也不是法官
高雄版真進步,連酒駕都能有正反兩方在討論
針對特定/不特定板友做人身攻擊 你掰了
路人同等級酒駕就沒看到有人護航 果然有差
邁邁講酒駕零容忍對比高雄版友理性討論就顯得狹隘
酒駕零容忍,講出這句話的時候,後面的韓賜村不知道
有沒有偷笑
看顏色護航的
你比較好笑 推文說的根本沒錯 不知道你在氣什麼
是否符合第二款要看檢方與對方攻防 他是針對第一款
來講(明確客觀)不知道有什麼問題
是否沒有刑事責任 他也只說可能 又不是說沒有
樓樓樓上,再強調一次 我們偉大的韓賜村總召
沒有酒駕,是搶黃燈 (自稱) 撞死高雄人
至於監視器拍的畫面一定是眼睛業障重
喔幹 我把發言人跟撞死人搞錯了
我們韓總....召絕對沒有大家都停三秒後衝出去
所以我們韓總召絕對沒有闖紅燈撞死高雄人後
再面帶微笑的站在邁邁身後幫忙輔選高雄市長補選哦
他又不是說公共危險是告訴乃論 明明在講過失傷害
我不知道你在氣什麼
被撞死高雄人的老婆跳樓一定是自己的問題
謝謝樓上幫忙糾正
我們韓總...召還很暖~~~心的去慰問人家呢
至於後續被韓總召撞死人的老婆、身障小孩、長輩
要怎麼過生活,韓總召一定會好好照顧的啦
畢竟總統說過了:你們要自立自強
阿中也說過了:不要太不滿
刑法185-3一項二款的危態駕駛罪,因為不像同項第一
款直接用酒測值當證明方法,所以必須要有其他證據
證明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實務上最常用的就是生理
平衡檢測,今天丁如果通過生理平衡,同時又沒有其
他證明方法可以證明酒駕(行為人神智不清或蛇行駕
駛等情況)的話,就有可能不成立違態駕駛罪,不是
單純有酒測值發生車禍就成立本罪,如果沒有185-3,
就只剩過失傷害是否成立的問題,單純法文解釋原本
的推文才是對的
判決字號都給了還在瞎扯護航 麻煩請指出我引的那個判決裡面那裡說要沒通過生理平衡的
這家庭後續一定不會破碎的啦,總召會好好幫忙 很暖
噓的不用翻法律啦,對我來說是道德標準
只要「有」喝酒,還開車我看到一定吐口水
你要吐誰口水其實沒有人在乎欸。笑死
而且你也只是說說,你也沒種吐人口水。簡單說就是
鍵盤俠
你的道德標準怎樣是你家的事
喝酒還上路本來就是欠罵,但不懂法律還罵人噁心也
沒有好到哪去,這篇文就是在討論法律適用不是?
不如你先去吐口水證明阿
你跟鄉民認真什麼
這很重要嗎….防疫優先吧….看看台北…爛成那樣
這就跟談死刑犯人權一樣
等你家人朋友被殺被撞
再去跟殺人犯酒駕犯談法律吧XD
記得酒駕時站內信通知一下,吐給你看哈哈哈
酒駕還能護航什麼的,之前交通討論文都成笑話了
法律討論跟道德討論不先分清楚……
酒駕算什麼 呼大麻都沒事了
只要你腦袋是綠色的
討論這種法律問題不難,拿出判決支持自己的論點最實在 我文中所引的判決後面就很明確講了 從被告自承的事件經過,而且確實有喝酒,就認定確實不能安全駕駛 才沒在那裏做什麼生理平衡 護航的拜託拿出個出事了但是生理平衡有過所以公共危險無罪定讞的判決給我開開眼界
※ 編輯: samallan (36.239.212.22 臺灣), 07/14/2021 18:39:02丁允恭酒駕了,你也是不敢阿,笑死硬要講欸4%
上篇推文是正確的,看不太懂你在氣什麼?
因為刑事責任是存在的,不是只有單純行政裁罰問題而已 公共危險本來就不是單一酒精濃度標準決定一切 他故意只講一點,就是對條文的扭曲
※ 編輯: samallan (36.239.212.22 臺灣), 07/14/2021 18:48:02判決書裡面講的跟你自己下的註解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你引的判決書是說需要有其他客觀情事證明所謂「
不能安全駕駛」,但證明的方式絕對不是什麼出車禍
就是不能安全駕駛,判決書的內容是對的,但你的註
解是在胡說八道,若像你說的只要有酒測值出事就符
合185-3要件,警察做生理平衡是在做身體健康的嗎?
「客觀情事」致不能安全駕駛要怎麼判定啊?
車禍或撞人是果,應該不能當因?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侵害結果不是造成車禍或撞到人 公共危險罪章要保障的法益是社會安全、安定 社會安全是一個抽象概念,因為沒有一個東西會跟你說 「我是社會,我覺得我的安全被侵害了」 引用的判決內容第一行也直接跟你說了 它就是個抽象危險犯 這個違法行為的果是「足以影響一般用路人安全」 而不是「影響特定用路人安全」 所以不管什麼原因,只要不能安全駕駛,在想像中足以影響一般用路人的安全 就會認定該當這個條文的規範 能不能安全駕駛當然有客觀標準可以判定 但這個客觀標準也不是只有生理平衡測試 而是包括客觀事實,也就是"是否造成事故" 不信的話花點時間去翻市面上隨便一本刑法分則教科書 懶得多費唇舌了
※ 編輯: samallan (36.239.212.22 臺灣), 07/14/2021 19:05:27酒駕就是____還護航真的頗呵
太搞笑了護航酒駕
平衡測試只是一種證明方法,實務上你引的判決證明
不能安全駕駛的方法1.是酒精濃度0.21與同項一款標
準相去不遠2.車禍樣態顯示行為人危險反應能力降低3
.行為人自承飲酒,判決也沒跟你說出事就是不能安全
駕駛,自己註解有問題就不要推給法院了
至於車禍+有酒測值但未達0.25,最後認定無罪的案例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24
號
反正酒駕就是垃圾不管哪個黨
同意ww大大,另外近年像是台中地院108年度交易字705
號判決也是一樣,0.18有車禍但無罪。要罵酒駕很可惡
沒錯,但上面的問題都圍繞在法律解釋,不該混淆
重點,酒駕,不是撞死就是被撞死,會是哪一個不知道
要是路人酒駕 哪管測出來是多少 下面一定滿滿酒駕去
死
第一次看到酒駕還能正反辯論只有高雄版
違反黨意一律水桶啦
推文說的是對的 不能因發生事故就一律判定不能安全
駕駛 實務上也是有很多車禍酒駕未超標判不成立的
厲害
奇葩見解XD 討論法律不是生氣亂扣帽子就對好嗎
酒駕就是垃圾 沒什麼好護航的吧
酒駕肇事這種事還能護航我也是笑了
發生交通事故就是最好的證明
酒駕肇事很好笑 鍵盤法官也很好笑
其他方法證明無法安全駕駛,車禍撞傷人不就是客觀
上無法安全駕駛嗎?酒駕有什麼好護航?
微酒駕 而已!
笑死 1450連這種也要護航 真的拿錢辦事沒底線
黨的人你們是要怎樣 輕輕放下不行嗎
https://bit.ly/3xFsioa 剛好看到有律師在解答這問
題。
基進份子加油
笑死 這些人看柯p這樣也會這麼護航嗎
我前面點過一個重點 時間 他這件事我是懶得問 不然
應該可以知道很多八卦 從新聞內容看起來就知道 後面
有人指點 看是要拼緩起訴還無罪 就撞擊點來看 拼緩
起訴的機會會高點
這叫護航?我以為在討論法律勒。
酒駕垃圾無誤,只是能不能套法條是另外一回事吧
上面大都在討論法律見解,直接扣1450才是把法律問題
政治化。看到綠營就不能好好討論才是問題
酒駕就是不行
一開口就罵別人1450,真的該思考自己是不是被帶了
思想
喝酒就是不能上路啦,這沒話講。
出個車禍就該當不能安全駕駛,厲害了
只想問:一、你法律系的嗎?二、你的刑法誰教的
酒駕還有人護航 綠色真的是原諒的顏色
酒駕的垃圾還有人要幫他講話,你們都不怕哪一天遇
到這種酒駕垃圾喔。我很怕,所以只要是酒駕一律都
垃圾,請重罰唾棄這種垃圾好嗎?
如果有噁心症狀,要去看醫生。
我說的是在不成立185-3前提下,仍會成立284,但284
是告訴乃論,需要被害人提告才成立。誰告訴你185-3
是告訴乃論的?還是你的那個眼睛有看到我是這樣說
的呢?所以,這有什麼錯?或是有什麼護航問題?
其次,不成立185-3的第1款,這部分應該是沒爭議,
因為酒測值不到。但是否成立該條第2款?也不是一有
事故就可以直接判定已經屬於“不能安全駕駛”。你
自己引的高院判決不也告訴你,要依“其他客觀事實判
斷”嗎?那麼,如果你有新聞以外其他更完整的客觀
事實足供判斷,可以提出來,但是在沒能提出之前,
有個概念叫做“罪疑唯輕”,所以這裡的因果關係恐
怕不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方式,就可以去用“既然有事故
”,那就可以認為已經是“足認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
駛”的論斷。
另外,單純依法論法討論是很困難的事嗎?如果對你
來說是如此,沒關係,你可以直說,我想可以尊重你
的情緒,反正這社會上很多情緒掛帥的人,我也不打
算跟這樣的人理性討論。
最後,如果你覺得噁心,建議你可以去看一下醫生,
不管是哪一科,腸胃還是家醫或是身心科,高雄這方
面的醫療資源都很充分唷~
最後的最後,反對酒駕是一種道德價值立場。適用法
律則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素。道德價值立場固然可以盍
各言爾志,法律解釋與事實涵攝卻是有一定的方法論,
兩者仍有所區別,不可不慎。
無知很可怕的
真的服了,酒駕還可以說道德如何,還要看法律如何,
不愧是顏色對了。
法律實務就是如此解釋,不爽綠色硬要嘴真的無法啦
看到顏色就不談法律才可怕,這篇只要稍有法學概念就
能知道內容有問題,來護原PO的也只能把討論法律說成
是護酒駕,沒喝酒也這麼醉行嗎
然後這件事情就跟高雄無關了,讚嘆高雄
事件跟高雄有關的地方是在高雄發生車禍,還是某些人
想連結的是看顏色枉法?
看一下下一篇人家回你的,假解釋真護航,不懂裝懂
不懂法律至少要有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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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陳宗彥遭爆召妓 上任18天請辭成最短命政院發言人陳宗彥 召妓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6
Re: [問題] 現在退伍後還能被追究刑責嗎並不是 陸海空軍刑法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5
Re: [討論] 綠腦倒是說說幾個小時內算酒後駕駛?雖然我不是綠腦 但是這個問題依法處理很難? 藍腦果然就是藍腦 重點不在幾個小時 重點在於酒精濃度5
[問卦] 把酒駕最低刑期上修 問題不就解決?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1
Re: [新聞] 張善政酒後開車引批評 酒駕防制協會要求夠惹喔 你們應該來ptt八卦板看看 這邊一堆公道伯鄉民已經講惹: 1.抿一下而已 >//< 2.已過5小時惹 ^O^1
[問卦] 什麼時候要做酒駕觀察記錄表啊小弟最近在念法律 看到新聞提到沒讀過的酒駕觀察記錄表就跑去查了他的製作標準與製作時機 我看高雄市取締酒駕情形編制說明 第四點四、統計項目定義有提到X
Re: [問卦] 如果鄭捷喝到1.24再撞死4個人 會判幾年供三小,這件事又跟鄭捷有關係了? 你自己反社會,不要亂拉鄭捷來救援 : 寫了跟酒駕踩油門隨機殺人有關的小說 刑法第13條 1.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2
Re: [問卦] 違規的死亡車禍那麼多為什麼只檢討酒駕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係指行為人於飲用酒類後,以達於無法安全駕駛之狀態, 而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方式,操控該動力交通工具之謂。 而酒精使用後對身體的影響除自主神經系統亢奮與認知功能的暫時性缺損外, 與駕駛能力有關者乃:2
Re: [討論] 酒駕是酒醉駕駛還是酒後駕駛?刑事和行政定義的"酒駕"不同 行政觀點來說 只問酒精濃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