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求助...疑似求職陷阱
謝謝林議員的說明,很不幸的是女朋友當時簽的是承攬契約,所以勞工局不受理,另外消保會認為因為是實體店簽約也沒有七日鑑賞期,所以無法受理。
目前真的覺得政府機關好像沒辦法給受害者協助。
※ 引述《Picaljk (guest)》之銘言:
: 這個已經涉及違反 就業服務法 跟 勞基法
: 1.找工作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業不需要有培訓費用,如果需要培訓也是應由公司培訓,: 求職者不需要負擔費用。
: 2.每份工作約定薪資必須至少符合基本工資,不論是月薪制或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
: 不過的確如上一篇回文的網友所說,要看一下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是勞雇契約
: 還是... 銷售合約。
: 如果是勞雇契約,可以直接跟勞工局申訴:07-8124613轉257、258 or 07-8133980
: 如果是銷售合約,得走消保調解:07-3373685 07-3312813
: ※ 引述《neon6neon6 (天才凝)》之銘言:
: : 求助...疑似遇到求職陷阱
: : 如題,本週還是大學生的女朋友收到高雄某手機店面試機會通知,興沖沖的抵達面試?: : 在店員的話術下,女朋友以融資貸款的方式購買了六萬元的手機包膜維修課程。
: : 當天晚上,女友除了利用臉書在社團貼工作文外,還拼命找其他工作,當下覺得奇怪?: : 首先這份 “工作 ”是沒有底薪的,收入靠販賣商品的價差,也就是說,一個月完成工?
: : 發現問題了嘛,如果沒有達成工作任務,除了沒有薪水外免費幫手機店打廣告外還要?: : 想請問各位神通廣大的大大能如何辦理解約
: : 目前我是希望能在5000內解決換取女友的自由身,5000-解約金多的錢會以大家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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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也很懂法啊!真可怕。
認賠吧,簽任何東西前看清楚,這次當成繳補習費了
這也無法完全是政府機關的責任,說無法給予受害者
協助吧!合約內容白紙黑字已寫明內容,簽署文件前就
建議要認真看且看完無異議才簽署;不然即便提起私法
告訴,不見得法官(或檢察官),就會判勝訴給你,還是
會有所依據。
說真的,在這邊都是你單方的說法,女友真的是不了解
當初合約內容,還是事後反悔誰知道?真的覺得自己是
受害者,就自己跑法律程序。
法律漏洞啊,對方敢這樣做當然會想好應對
這個就要找律師討論看承攬合約內有沒有漏洞了
基本上,花六萬塊學個教訓,可以讓自己未來人生在
簽任何合約都會小心注意,也不見得不是好事
六萬當學費還好啦,找律師也要錢
推mefifthfloor,敢簽下名字就該承擔風險。
真的不想虧錢,就去找柯志恩開記者會說怪不得年輕
人要北漂
找律師問看看吧 現在很多議員立委都有提供免費律師
法律諮詢的服務
對方一定也是研究過怎麼鑽漏洞的,不然就照上面說的
找個白藍參選人去投訴,把事情鬧大,這樣那間店可能
會因為怕事而妥協。
假承攬真雇用,網路找一下很多應對教戰守則
這個詐騙金額也是故意不上不下的 找律師沒省到
果然運用法律漏洞
先拿合約去議員服務處諮詢免費的律師了QQ
很蠢但是有更新給推推
阿都簽下去了是能扯什麼==
他們的情況已經有議員主動來幫忙了,結論就是這篇
內容所講
慘,店家有備而來,專騙不懂事的社會新鮮人,我遇過
詐騙仔,現在遇到人都疑神疑鬼的
天啊 是哪家阿
講的好像自己都沒有責任一樣
都成年人了 簽名就要負責
自己犯蠢 然後怪社會大眾都沒有辦法幫你嗎
六萬塊讓你買這個教訓 算很便宜了
打“承攬”和“手機”可以搜尋到滿多工作的....
雖然一定會有很多酸語,還是謝謝原po願意分享,提
醒其他人
廢工局
承攬?有這麼容易成立?勞工局有沒有去調查過啊,申
訴他們就會去認定了
謝謝原po分享
很多都假承攬真雇用
說是承攬根本職責與工作內容都是雇用
勞工局也太好笑 怎麼不建議去申訴非承攬 一聽到別
人說承攬就一定是唷?
什麼叫自己犯蠢 怎麼不說這種可惡的公司居然能靠法
律漏洞生存整個制度有問題 檢討被害人欸傻眼
好可怕
跑外送也是假承攬真僱用xd
確認有沒有從屬性,如果有不管是不是承攬合約上法
庭都會被確認是假承攬真僱傭,如果有從屬性,直接
直接不要和解(調解跟第一次開庭都是和解,兩次都
不要和解就會進入實際的庭審,有從屬性百分之百都
會贏),參考:
契約上寫承攬不代表就是承攬,不合法的契約沒有遵
守的必要,打官司確實是曠日費時,但是訴訟費比你
想像的還少(確認僱傭關係可以暫時免徵三分之二訴
訟費、打完官司法官會判哪一方要付這三分之二),
律師費也可以申請補助,我的建議是不要放棄自己的
權益
3
有的鑽法律漏洞的,會故意用對自己有利的,不給錢(用勞動契約規範雇用的員工,給錢時 卻故意用一般契約規避少給薪水),所以一定要分清楚是勞動還是一般契約。 一般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但是勞動契約口頭說仍然有效,小心法律漏洞。 一般契約格式如下: 契約雙方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20
這個已經涉及違反 就業服務法 跟 勞基法 1.找工作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業不需要有培訓費用,如果需要培訓也是應由公司培訓, 求職者不需要負擔費用。 2.每份工作約定薪資必須至少符合基本工資,不論是月薪制或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 不過的確如上一篇回文的網友所說,要看一下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是勞雇契約42
首Po求助...疑似遇到求職陷阱 如題,本週還是大學生的女朋友收到高雄某手機店面試機會通知,興沖沖的抵達面試地點。 在店員的話術下,女朋友以融資貸款的方式購買了六萬元的手機包膜維修課程。 當天晚上,女友除了利用臉書在社團貼工作文外,還拼命找其他工作,當下覺得奇怪的我追問之下,才知道事情的經過。 首先這份“工作”是沒有底薪的,收入靠販賣商品的價差,也就是說,一個月完成工作任務後扣除2500學費後就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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