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違停
你爸的狀況似乎是違反第55條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但是根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D0080029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除非你爸爸違停的事實嚴重
不然根據第12條應該先勸導而不是先罰錢
另外
如果今天警察沒有讓你移車
而是在表明你要離開的時候不讓你走
當場開罰
代表其實好像也沒有妨礙交通的問題
因為妨礙交通的話
警察當下應該做的事情是要你移車
而不是先開罰
這樣就會變成其實警察已經幫你背書
這個情節不嚴重
所以除非警察有很好的理由
說明他為什麼必須直接開罰而不是先勸導
不然他大概已經違反了
最小損害原則
如果你願意省下這筆錢
並且協助台灣走向民主法治國家
建議可以去申訴看看
當然大概會被正義魔人噓爆
不過這個法律也不是本56定的
遊戲規則如此
只能說看你要不要讓你自己的權利睡著
※ 引述《hoij79627 (∞)》之銘言:
: 我老爸上次載我媽去新竹城隍廟附近那邊買水蒸蛋糕
: 因為也沒白線或停車格可停車
: 所以就叫我媽快點下車買
: 我老爸車上等,如果警察來驅離就附近繞一繞這樣
: 結果警察來了
: 我爸表示要馬上離開
: 警察說不行喔!行照駕照什麼的拿出來喔!
: 於是那天的停車費就顆顆了這樣
: 違停是不應該啦
: 但執法還要看違規對象是誰才決定要不要開單也很可笑就是了啦
: 可悲的社會啊
--
沒差啦
事情也過一段時間了,純粹是這次事件後有感而發
我們滷肉飯都會加滷蛋 麥當勞會點大杯可樂跟薯條
我也是~^o^~
我的申訴過了2個月還是沒下文
這個不是直接提出異議撤銷罰單嗎?
我都申訴到督察室了還是被吃掉
#1VtU-nJ5 (MenTalk) [ptt.cc] [閒聊] 投訴
那位警察直接跟我說你敢開走我就去拖你的車
申訴跟提出異議是兩件事情啊 一個是申訴員警態度 一個是直接說開單過程有瑕疵 這兩個不同的事情吧
※ 編輯: CuLiZn5566 (169.150.203.240 美國), 05/28/2022 16:11:11是不同的事 但是你有注意到 根本沒有管道給你不管申訴
還是提出異議?
罰單上面不是有寫如何提出異議嗎? 雖然很麻煩就是了
※ 編輯: CuLiZn5566 (169.150.203.240 美國), 05/28/2022 16:26:18計程車以後臨停是不是可以開單 超值餐
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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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又被開了一張....不依順向停車!!!我的老天爺啊 這一年是犯小人還是??? 上次在龜山申訴成功後 今天收到另一張罰單... 扯的是 我停在我家透天的門口 我已經停的很靠裡面了 還被檢舉!18
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記者亂下標內容亂誤解,不要跟著無腦 來補腦正確內容,有理解錯誤也請幫忙導正,謝謝 不要以為4/30後都可以隨便亂停 ~ 可能傻傻地又被檢舉了 全文參考兩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4
Re: [討論] 黃網線禁止「臨時」停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十、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3
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靜態項目」縮限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 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 排臨時停車,以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另外,紅黃線違停只要沒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 就不能逕行檢舉。6
[問卦] 這些地點可以停車嗎如題 我有個朋友叫基德 是個律師 聽說今天修法了 限縮民眾檢舉項目4
Re: [問題] 政府帶頭在轉角十公尺違規停車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1
Re: [新聞] 4/30起「紅黃線臨停」不能檢舉了!新制認真回你,不行。 不要看新聞說什麼人行道斑馬線還是可以檢舉,那是騙人的。 第55條第1項第1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 停車。 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