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T112步槍裝彈器採購案疑專利侵權 以色列
本身是專利從業人士,這邊有分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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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直接複製內文字的部分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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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2 步槍裝彈器專利侵權,是廠商無理取鬧?】
◎ Maglula 根本沒有台灣專利
依據廠商官網,Maglula 的產品都是由 Ran Tal & Guy Tal 這對父子檔所開發,並在以色列製造。依目前查詢結果,Maglula 只在以色列、美國、加拿大申請專利(見圖二),
所以即使其他廠商在台灣製造或販售類似產品,Maglula 也沒有權利可以主張。
如果 Maglula 真的有這個步槍裝彈器的台灣專利,是否應該拿出來給大家瞧瞧? 至少目前是查不到的。
◎ 軍備局原本就是打算採購 Maglula 的裝彈器或類似產品
媒體外流的招標文件寫得很清楚,沒什麼好遮掩,也並不奇怪。就像一家公司要採購
1000 台電腦,可以對外公告要採購微軟的Surface Pro 或同等級產品,並將Surface
Rro 的規則寫在招標文件中,讓有興趣的廠商自行來投標。此時不管是微軟的各個經銷商,或是其他有類似產品的廠商都可以來投標。
以這起事件來說,大概是軍備局原本認為會是 Maglula 的經銷商來投標,就讓價低者得標就好。沒想到其他廠商發現 Maglula 沒在台灣申請專利,那幹嘛不在台灣開模製造?成本超級低。如果產品品質沒有問題,軍備局向其採購又何妨不可?
◎ 確保產品不侵權,是投標廠商的責任
軍備局本身只提供了招標文件,沒有製造也沒有販售,是不會造成專利侵權的。專利有千百萬篇,內容又是高度技術性,不可能由政府機關或公司一一自行確認,所以都是由製造或販賣產品的廠商要自行研究並提供擔保。
投標者可以質疑其他投標廠商的產品,若軍備局收到消息,自然會要求廠商提供說明或資料佐證,以確保符合投標資格,這都是正常的流程。若之後仍然發生侵權問題,那也是法院說了算。
◎ Maglula 沒有保護自己的智財權,卻動用媒體來壓迫軍備局
因此整件事情看起來,較像是 Maglula 自己又沒有台灣專利,價格也缺乏競爭力,導致到口的肥肉沒了,只好利用存證信函,製造輿論來阻止他人投標。
◎ 既然沒有侵權,為什麼要廢標?
看起來 Maglula 的確成功了,台灣的政府機關最怕媒體,而軍備局還真的是吃素的,看到新聞見報就皮皮挫自己廢標了0rz
但這其實是投標廠商的問題,只要把不合格廠商剔除就好,為什麼要廢標?或許還有其
他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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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980115 (嘆息之雨)》之銘言:
: ※ 引述《kiyoshi520 (大叔)》之銘言:
: : 侵權不是只有生產製造才構成侵權。
: : 專利法第八十六條就在那裏,法條看不懂的這裏有科普文。
: : https://reurl.cc/G5VOKZ
: 原條文
: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 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 這條文是舊的,現行條文不存在這條了...
: https://pse.is/6qul5d
: 當前扣押相關的條文都在97-1~97-4
: 這部分是限定在進口物侵權疑慮時,向海關申請扣押的相關法規
: : 假設那家仿冒品真的配發部隊,原廠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國防部回收銷毀所有仿冒品。: 但這段理解的確是正確的 舊法應該是在84條 更古早之前的在88條
: 現行法規條文
: 第 96 條 第一項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 96 條 第二項
: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 第 96 條 第三項
: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 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這邊來看個舊案例(抱歉一時找不到新法的案例能用)
: 但這個舊案例跟現行新法之理念大致相同 依舊能當參考
: https://pse.is/6qul3m
: 這個案例有四方
: 原告、訂製人甲、承包商乙、次承包商丙
: 其中甲並無侵害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而未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 所以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 但承包商乙跟丙,因為是實際製造並具有侵犯專利的過失,須負起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 而交到甲手中的侵權物,依舊有被法院判決要銷毀
: 這邊引用一下專利法律事務所的觀點
: https://pse.is/6qult6
: 本件判決至少對於專利權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採取客觀見解,其見解並與專利法新法第96: 條第1項修正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可得做為日後相關案例之借鏡。
: 專利權法96條在修正時是在立法理由有寫明
: 專利侵權之民事救濟方式,依其性質可分為二大類型,一者為「損害賠償」類型,依據民: 法規定,主觀上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類型
: 侵害排除或防止請求,性質上類似物上請求權之妨害除去與防止請求,故客觀上以有
: 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為已足,毋須再論行為人之主觀要件。
: 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爰將侵害除去與防止請求之類型於第一項明定,其主張不以行為: 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另於第二項明定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以茲
: 釐清,並杜爭議。
: 所以如果軍備局真的被告並成立,至少依照專利法9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 是需要對相關侵權產品進行回收跟銷毀的
: 至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則還是以得標的廠商為主
: 軍備局不見得會成立專利法96條第二項之故意
: 但軍備局本身具有相關專業這點是需要注意的,無相關專業能力的訂購者能主張其無過失: 具有一定專業能力能分辨的軍備局可就不一定了
: 還是存在有被判違反專利法96條第二項的可能性
: : 這種案例不多但國外有發生過,因為廠商不太可能開地圖炮把消費者都告上一輪。
: : 但這個標案也只有一個客戶,廠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 : 或許有人又會嘴,政府可以跟廠商索賠啊。
: : 先不論廠商會不會錢洗走人脫產,事後的救濟往往也補不回損失。
: : 換個角度看,若是鴻海的採購搞這齣戲,他們家的法務戰隊不把採購電飛天才怪。
: : 相較之下我們的軍備局不僅沒人要被檢討,板上還一堆支持的聲音,
: : 還有視專利權為糞土的天才振振有詞...
: : 總之,從中國產品混進去到這個標案,軍方對供應商的管理真的要檢討改進。
: 目前的狀況屬於還沒有真正到進行製造的環節
: 所以不像新聞寫得那麼聳動
: 只是單純有廠商拿疑似侵權物要投標,而原廠寄了存證信函通知
: 理論上就把有疑慮的那間踢掉重開標就好
: 上面提到的專利法96條是真的已經製造生產後被告上法院才會面對到的
: 如果真的變成那樣的話 就算能對廠商提告求償
: 光是回收銷毀跟要再度弄新設計來替代之類的成本
: 那個就真的會很頭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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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麼簡單 就中科院趕快去請專利 技轉民間就好
國外廠商只是沒申請台灣專利 不代表你就能仿冒好嗎
不管啦,軍方都弊案
中科院還真的可以申請專利 這就智財法的規定阿
已經在別國有專利的東西,中科院在台灣申請專利
會過嗎?
你今天就算能因為沒台灣專利過關 改天人家去法院告
而且你怎麼知道一定是仿冒?
你侵權 你覺得你勝算多少 而且明知道侵權還用 軍方
他國在國外有專利登記那是他國的事情 他也是要將相
關技術報告文件拿來我們專利局申請才算數
鐵定要連帶賠款
一直拿國外有登記專利大談 國外法干涉到國內法?
按照這種思路 日本韓國很久以前就一堆珍奶了 如果春
水堂在台有申請珍奶專利 可以去日韓開吉囉?
有人看不懂屬地主義
一直那他國登記的大談國內登記 那周杰倫應該發了 隔
壁多少變種周杰倫 可以吉爆了是吧
怎麼好的不學去學中國的專利蟑螂XD
欸還別說 台灣也一堆專利蟑螂 在別人還沒登記或是
引入前就先去專利或是商標登記 後來要開始商業化或
是國外企業要進來 常常發現會發現幹被人登記走了
而且那個登記人還要你高價買專利 這種案例台灣就一
大堆了
拿珍奶當例子你確定嗎 所以春水堂去日韓申請專利 就
沒店家可以做珍奶了 春水堂珍奶並不適用專利品好嗎
在台灣也沒申請通過專利 法官最終認定珍珠奶茶是新
有錢賺的話,一定會有人學專利蟑螂嘛
型態飲料並不是專利品,任何人都可以調配
二樓拿以色列的劍斬台灣的官?
沒在台灣申請專利,在台灣的法院勝率就是0。在以色
列打贏了是能查扣軍備局財產?
以色列也不是想賺錢,對台灣輸出軍火的罪很重的
不用講珍奶啦,只要思考這問題就好:如果只有在外
國申請專利,台灣沒有卻也不能做,那廠商在那麼多
國家申請專利是要幹嘛?錢多沒處花嗎?照你的邏輯,
廠商只要在一個國家申請專利就高枕無憂、全球通用
啦!
食品不能申請專利....只有食品的製程可以
T65表示:專利是三小,可以吃嗎?
真要全部符合專利,T112也不用玩了,也不用裝彈器
這東西在他國有專利,本國沒專利時,廠商生產會遇
到的問題就是無法外銷到有專利的國家,而且這是廠
商的事,跟招標的沒有關係吧!
中科院去申請專利不會過,審查時新穎性就倒了
我都幫中科院拿過好幾個發明專利了,樓上那是哪個
兩光的遙指部消息?
205廠的台灣發明專利還在美國專利訴訟中被引用當專
利無效證據
台灣新型專利只會形式審查
樓樓上你搞錯了吧,我是在回有人說為何中科院不直接
把這個填彈器去請專利
對方透過外交管道抗議一下,中科院就縮了吧
若是只有FB貼的那幾個專利,
那的確因為隔太久沒法在台灣申請專利了。
不過除了專利一般商品也會在商標跟著作權做保護,
所以廢標一事我還是保守看,
反正看後續軍備局怎麼做吧。
至少有仿冒嫌疑的不碰是對的。
確保不侵權是廠商責任沒錯 但我前篇也有提
訂製者軍備局即使不具侵權責任,原告專利者還是可
以要求銷毀 真跑到那流程會非常麻煩
成本過高
台美優先權也只有一年或半年(看類型)
如果只有fb那幾個的話 那早就超過優先申請的時間
既然沒有優先權,那就喪失新穎性了,在台灣申請的
話不會過,就算僥倖過了那上法院訴訟只要提出國外
公告專利在前的證據,那麼這個僥倖過了的專利也會
被打回票
沒專利就不用吵
專利沒這麼簡單 不是隨便就可以通過
公部門的態度是反正有爭議我就是暫停,我不做判斷
,你們去打一頓分勝負後再來找我
因為公部門這種態度,所以這類律師函其實是滿天飛
,不是新鮮事
@gametv 我誤會你的意思了,抱歉
OK, 版面太混亂了
歡迎某K入公門當採購體驗,就不用腦補廠商存證信函
和廢標是代表程序或專利有問題
要是這案子,在這階段真有法律問題,新聞就不會這樣
寫
澄清文其他為酸而酸的就省省吧
某K不察直接斷定我腦補,我是要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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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看內文 就個人理解 法理上有侵權是國內某廠商 不是軍備局 先以完全相信報導內文正確性為前提 內文寫 軍備局是按照maglula的產品設計圖開標沒錯9
別鬧了 這哪有專利侵權的問題 就新聞資訊來看 被指控侵權的是台廠 在台灣生產器械賣給台灣政府 然後以色列公司拿的是美國歐盟專利來指控?? 搞笑嗎 專利是屬地主義 你沒台灣專利要怎麼指控台廠侵權?12
原條文 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 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 這條文是舊的,現行條文不存在這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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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時事] 宜蘭市公所遭爆 讓小公司拿百萬標案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二項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 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從上面可以看出,特殊或巨額的採購,可以訂定財力資格。 勞務採購 巨額為2000萬元。8
Re: [新聞] 新竹棒球場又傳爭議 時代力量爆:560萬如果沒有接觸過政府採購法的人 看這篇新聞可能會有一些容易誤會的地方 這邊補充說明一下 (招標公告) (決標公告)- 雖然這是個浪費錢的採購 但公開招標最低標第一次招標時流標明明很常見 因為第一次招標需要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 未滿三家廠商投標的話就流標 這時候就只是要上第二次招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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