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戰場督戰隊在我國現制中已廢止其法源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坊間某些觀點要依事實說話、而且好歹要有點依據,持那些奇葩觀點的人再以該觀點開嘲: 諷;不然那些網民們也屬於亂帶風向一族。
: 所以坊間某網民也別陰陽怪氣指出國軍防禦計畫(民國哪一年版的?請注意在民國89年有: 個變化)方案裡後方縱深守備旅,被防禦計畫要求拿機槍幹掉萬一扛不住敵軍的灘岸守備: 旅,而往後撤的國軍士兵。
事實上是最高死刑,最低無期徒刑
你所用的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事實上是改成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但是你沒注意到一點,這兩個都沒有死刑,實際上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現我軍扛不住大量潰逃的時候只有檢舉、反映沒了
內容在第四章工作要點裡面
但是實際上只要扛不住潰敗,最高就是死刑最低就是無期徒刑
刑法第107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
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軍事陣地屬於其他範圍,也就是棄守陣地無期徒刑到死刑,基本是死刑,你撤退沒有把
軍需品帶走相同
第一項第三款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你不撤退其他人會撤退嗎?
督戰隊
是在軍事審判法裡面
第58-60條
特設軍事機關之稽查長官和特設軍事機關之巡查及稽查隊員
軍事審判法第89條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另外戒嚴法第八條規定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因此扛不住撤退在刑法上屬於外患罪,在戰時可由當地軍事機關自行審判
依戒嚴法是由當地最高軍事指揮官指揮,他可以直接組織督戰隊判處死刑
不要想太多黃埔不可能放掉這種任意掌握他人生死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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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把刑法總則分則先唸過一遍再講那些有的沒的
不要自己望文生義自己靠想像解釋 不然中文系畢業直
接視同法律系畢業好了-還有 軍紀軍風本來就可有內規
這跟被廢止的實施辦法明文設置的戰場督戰隊怎相干?
何謂軍紀軍風?ex.軍人酒駕 觸犯刑法是一回事 可能初
犯 法官判罰金而已-但軍中依上述軍規記他過之類-這
跟原本實施辦法寫明的"戰場督戰隊"一樣嗎?取了什麼
代原本被廢棄的實施辦法?
所以說,不管你做甚麼,都自動加一條煽惑就是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才是正確的條文
結果上來看:打贏了--->大家開心慶祝,不太可能去判
刑槍斃可憐的義務役們
打輸了---->這些法律沒了。
僵持戰--->還需要這些義務役去當炮灰。
不然古寧頭打完應該青年軍會有不少人被槍斃。
刑法第107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交付要有對象,還有所謂
其他不是這樣亂套的,法律講求一個蘿蔔一個坑,這
種套法隨便什麼事情都可以栽贓
要先弄清楚什麼叫做“交付”
法條的解讀真的不是簡單的中文分析耶....
不然最常見的保險這樣翻譯肯定被幹翻
照這一條的話,被圍困打到彈盡糧絕投降的話不就無期
徒刑或是死刑了嗎?
刑法總則重修
棄守陣地叫做交付??這見解太哇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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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坊間某些觀點要依事實說話、而且好歹要有點依據,持那些奇葩觀點的人再以該觀點開嘲 諷;不然那些網民們也屬於亂帶風向一族。 所以坊間某網民也別陰陽怪氣指出國軍防禦計畫(民國哪一年版的?請注意在民國89年有 個變化)方案裡後方縱深守備旅,被防禦計畫要求拿機槍幹掉萬一扛不住敵軍的灘岸守備 旅,而往後撤的國軍士兵。7
前面一大段不重要的我就刪了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我估計國軍現行防禦計畫實施時倒不會有坊間某些說詞「恐嚇」得那種槍殺潰兵的情形, : 計畫裡某些段落可能文字還留有戰場督戰隊相近名詞,但不會予以執行該網民所以為的「 : 具體做法:槍殺潰兵」,因為沒有多少當事軍官拿自己未來去跟來逮捕自己的憲兵開玩笑13
推 daniel1309 : @job長官,以您對國軍弟兄們的認識,就算黃埔軍官養 12/17 23:27 → daniel1309 : 成教育中存在「排除前方之我方潰兵」的指導,於實務 12/17 23:27 → daniel1309 : 操作上、願意下達相關命令的軍官有多少?願意執行此 12/17 23:27 → daniel1309 : 種命令的士官兵有多少?而面對不願執行該命令的士官 12/17 23:27 → daniel1309 : 兵,會執行軍法當場處決的軍官又有多少? 12/17 23:27X
那個是你想當然爾的內容 事實上他的內容是這樣的 恪遵「軍令如山」、「軍紀似鐵」之要求,鼓舞士氣,激勵戰志,做到為勝利 無條件服從,為國家無條件犧牲,使能在艱危的困境中,發揮軍人勇猛頑強戰 鬥作風,澈底貫徹命令,誓死達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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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收押可以發聲明喔?大家好我八卦水桶常客啦 想問下被收押的人可以透過律師發聲明喔? 我查了下 當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以下可能時,可向法官申請判決將嫌疑犯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9
Re: [問卦] EZway說網購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是真的嗎?: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Xiaomi 2201116SG 其實我是不太清楚為什麼GOOGLE就可以的答案還要PO文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8
[問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1
Re: [新聞] 上校宣誓戰時當中共內應 呂禮詩嘆:買不: : 起訴很多罪 : : 軍方人士告訴《中央社》記者,向德恩目前已遭停職,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後續若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判刑確定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4
[問卦] 鬼島EE園區為啥不用強盜罪起訴阿?刑法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
[問題] 抗戰中的叛國或逃亡等中華民國成立以來唯一對戰的外國似乎就是日本而已? 對日抗戰中有那些著名的叛國或棄守陣地被懲處的嗎? 網上看了一下中華民國刑法,好像罰得滿重的,也不知 歷史上真的執行了哪些。 第 106 條4
Re: [新聞] 班長遭揮拳臉部掛彩 教召士兵暴行犯上薄是哪個法界人士說出這種見解的,記者家門前賣冬瓜茶的阿婆嗎? 是狗教他的法律嗎,說這種懶叫見解,不怕全家死光光嗎? 判決書上就清楚寫著了 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 : 公室性騷擾事件 : 高虹安不但穩穩的拿下新竹市長,而且還大勝對手 : 當選過關,落選被關 : 高虹安目前只是被告而已,比照2010年郝龍斌主任祕書選前被北檢大舉搜索辦公室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