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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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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八卦版討論某個中年人說排長投降他就殺排長

就好奇翻了一下陸海空軍刑法

看到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 18 條
1.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好奇想問

如果職司採購武器的單位 放任被採購方延宕 或消極整備

使現役部隊沒槍沒個裝 無法有效執行戰訓任務

算不算是使部隊缺乏兵器 被服或重要軍品?


P.S不要說現在沒軍法 是軍事審判法被廢止 軍刑法仍在 只是審理單位變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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