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現職考上三等的問題
大家好
小弟目前銓敘委五本四,已過了六年限制轉調期限,並且考上跟原本職系相同職組的三等特考,該特考的職務列等是(5-7),請問我這種情形是不是可以適用任用法細則21-1,可以視同商調到擬任機關呢?並且先派代,開始占缺受訓(原本該特考是不占缺受訓)?懇請賜教,謝謝
第 21-1 條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前提是原服務機關同意!如果你不是顧人怨的話
是服務機關跟我說這個規定的,不然我也不知道,不過主要還是要看擬任機關那邊會不會 21-1的規定調任,詢問他們後得到的回覆是還在確認,不過他們已經有跟我要了一些資料 過去
※ 編輯: psc50 (101.12.16.109 臺灣), 02/27/2023 11:41:051一般而言同職組不同職系可相互調任,惟仍有職組有限
制,因臺端未具體說明職組職系,請自行確認職組職系一
覽表備註欄規定2考上缺為5或6-7或5至7不一樣,會影響
結果,請自行確認3依上點為何會有影響,善用搜尋功能,
此為本版常見問題
有一個簡單的方法,把訓練計畫拿出來看
舉個實例好了
1同職組得調任 (○)
2五本四得占5-7的缺 (○)
3已無限制轉任 (○)
具任用資格
依訓練計畫十四(四):現職人員考試錄取
且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訓練期間為五本四公務人員但發五本五
專加依訓練計畫十四(四)依表二給與
休假及其他權益也可以看訓練計畫十四(四)
看那個考試,把那個考試的訓練計畫翻出來看
然後可以發現一件事,裡面完全沒提到這樣叫"占缺"
反正就是有上述權益
有,看一下訓練計畫裡面有說,具有擬任資格者,經銓審後就依照銓審的俸級支給,等於 受訓期間是領全薪不是津貼而已,不過還是先走商調程序
你去新單位會行文舊單位同不同意過調 可以就等同商調
更正一下,依第5點反面解釋:十四(四)為占缺受訓
1依你舉的移民在的安全職組在職組職系一覽表備註就有特
殊規定,具法定任用資格與否是要視個案判斷,不是同職
組不同職系(只能說大部分情況下是)就一定能相互調任,
在原po完全不講職系的狀況下就給予肯定答案,我不能認
同。2要以商調方式辦理需符商調的規定5或6-7及5至7委
任人員在這兩種可否商調是基本和常見問題,同樣原po也
沒講清楚仍給予肯定回答,我亦不能認同
我是司法行政職系,考上的是安全職組,現職人員可以相互調任
ez大同職組能調任有什麼例外嗎?
第21-1條又不是商調的條文,是現職考上代派的程序規定
是現職考上具有任用資格職缺,派代的程序規定
歷來的解釋,錄取人員如果已經具有任用資格會准先派代
第21-1條之前是連非現職公務人員都可以先派代
見0952615260號書函
第21-1條則是替未占缺訓開路,又想保障現職考上
所以明文的派代程序
雖然字義上"原服務機關同意",但裁量不可濫用
想不出來有什麼正當理由可以不同意
所以恭喜原po考上,該給的資料有給就等之後的公文吧
我的重點是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這句話要視具體個案
來判斷 後面都是以此來講 你全部在講確認具任用資格之
後的事 我的重點不在於此 也沒有衝突
ez大你說的對,沒有衝突
這版本的草案比較好,但通過的卻不是這個版本
現職或非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
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
得由權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
並依限送審,其為現職人員者,
視同已完成前項所定指名商調程序。
細則21-1不修,之後一定會出現機關不同意的犧牲者
"原服務機關同意"這是多餘的
原po可以考慮寫信進考試院院長信箱,請求修改規定
直接由權責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送審
細則21-1應該是前任院長時期通過的
叫擬任機關幫你確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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