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考上111地特 被現單位刁難不讓離職
想請教各位先進
小弟考上111年地特會去新單位報到,但現單位限制轉調時限還沒到,只能用辭職再去報到的方式。
現單位卻惡意刁難需完成不合理的工作量才能離職不然就送懲處,已上過辭職簽也被擋說會壓1個月。
想請教是否還有別的救濟方式或該如何處理?如果直接去新單位報到,但原單位離職程序沒辦完會有什麼問題嗎?
已打去保訓會問過,說是協調問題...
--
直接曠職不去
一個月應該是來保障法12-1 但其實對這條解釋從來都不是
最晚一個月 而是機關放著消極不作為還要給個擬制設計這
一個月 相反來說 機關如果有作為 根本不用有要一個月要
提出的限制 這都是機關藉故找出來的事由 至懲處我是建
議你能錄到就先錄到 要現在救濟是不可能的 等他真的記
了再拿錄音出來跟他打救濟(最有可能他不過講講)現在就
不用想這個了吧
只是離開還要和前機關扯來扯去會很煩而已…
好的!有機會先來錄音,謝謝
#17WXq19w (PublicServan) 有函釋說不得拒絕
這個函釋太有幫助了!謝謝
直接印出來放主管桌上 順便跟人事講一下有這種情形
請人事去跟主管甚至首長講一下 人事如果置之不理的話
可以跟他說到時候直接去新單位報到 人事就會被電到飛
起來XD
甚麼可怕的機關.......
某一線工程機關QQ
辭職簽和交接業務做好拍照並留底 和刁難你的錄音錄好
好的,先來做交接清冊,謝謝
如果沒有想往上昇 曠職是最後手段
人事怎麼會被電到飛起來笑死 辭職簽決行的人退件的人是
誰找誰啊 很多時侯人事寫意見首長就中邪有什麼辦法 出
事大家公文拿出來嘛
承辦講不動找主任 主任講不動找上級啊 哦你說民選首長
的話 無解 總之就這樣
蒐證,對刁難的人用民法186告他個人
先來錄音,謝謝!
這種事,就是把他個人找出來定
其實就對你狠,不然就是對自己狠,先嚇呢再說
直接對他個人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把他個人找出來定的意思,是以法律手段對他個人起訴
完全符合民法侵權行為要件
哪個機關這麼凶狠阿?講出來讓大家知道主管多智障。
收到一些私訊,好像蠻多機關都這樣的...也希望有長官看到能將心比心,不要為難我們 這些基層QQ
扯
上媒體,找民代,哪個機關讓它紅
事事上簽拉,先找出交接人,然後交辦工作就一律寫 離職程
序辦理中,請交接人處理
找你民眾(親友)去拍桌子,你不要出面
我不相信人事不知道推文那個函釋,那是人事賭你不知道
吧...
直接報到啊
看起來直接報到好像沒毛病xDD
原單位人事會比你還害怕
上媒體哭訴被上層欺負阿
直接跟保訓會,人事總處申訴
之前不就有最高法院的法官跟丈夫法官一起出來開記者會
哭
再上一次簽,把函釋附進去,大意就是“既然你機關不能
擋我離開,麻煩讓我幾號離開去新單位報道,倘若機關仍
執意不讓本人辭職赴新單位任職,後果請機關自行負責。
” 然後...交接清冊可以做,但如果原機關太靠北,那就
死於網破,不辦離職直接去新機關報到,然後連業務交接
都可以免了。離職前在把電腦資料備份,帳號密碼全部不
要交接。要記得,如果機關不同意你辭職,所以你就業務
交接的合法理由。
原機關如果不同意你辭職,你就沒有業務交接的理由
推!小弟我明天都想去加班重新寫簽了xDDDD
樓上太強了!不給離職要交接啥XDDDDDDD
業務爛掉也是主管的鍋
真的...提早好好交接不行嗎,硬要這樣玩
公務人員保障法12-1
工程?土木?
商調陞被卡半年簽到…還好對方願意等
希望這篇之後不會刪 對之後同樣面臨無助的人應該幫
助很大
考試走的也能擋?奇葩長官
壓一個月離職日期,到了之後就那天走
你寫信去考試院長信箱,他們就會直接去找你們人事了
可以請原po去臉書公務人員爆料一下嗎?這麼好的主管,
一定要讓大家知道
反正都上榜了。直接離職
重考視同商調沒錯吧?跑離職也沒錯啊? 至於工作量多
寡,就是當一天和尚喬一天鐘,能完成多少算多少
錄音要告知對方,上法院才有效
考試上的基本上無法擋,從法規面突破即可
這篇資訊好重要 推
還有對方已經影響你公法上權利,可走行政爭訟
jjer 錄音的部分看情況嗎?因為有些應該可以不用取得
同意
重考怎麼會視同商調?是有多奴?
要難看就直接報到,要沒那麼難看就找立委民代。
錄音看情況吧 不是一律無效
人事怎麼會沒事 本來就要告知主官相關權益
主官到時說 人事都沒跟我說
人事就準備背鍋
你自已前提都講人事沒講 你要不要重看我的推文 我的前
提是人事沒講嗎 抬槓…
現行法規現職考上就是視同商調哦
上面寫得就不是必要吧
施行細則21-1的「得」是給予權責機關權限,沒有課予
義務,更不會有視為商調的擬制情況。翻成白話就是,
權力我訂給你們了,要不要就看你們自己。
叉叉他去死,直接離職去報到
你都考上了,只要不要再分回原單位,直接找議員立委
去找你們局處首長喝咖啡都沒差
會讓人想跑該檢討的是機關,為難基層真的沒意義
任用法施行細則21-1除了現職考上外,另一個很重要的要
件是必須「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才能用視同商調,
白話就是如果今天要商調,有沒有新職的任用資格(限轉
年限滿、職系、職等均符合)。所以如果原po職系職等沒
問題,是卡在限轉,但現職和新職都在同一個地方政府的
機關,那限轉年限就不是問題,請新職機關趕快確認你的
資格&發文來。反之,就沒辦法用任用法施行細則21-1了。
擺爛 直接去新單位報道
離職簽送上去,照規定來,如果他趕壓你就1999
都考上了,最差就是直接離職單寫下去,長官不管就當曠
職,放心比狠的,反正你有下家了,頂多年資稍微中斷,
原機關到時候要解釋為什麼有員工曠職也是麻煩,現在就是
看誰比較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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