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沒考慮職場霸凌
公務人員考績法
有明確性文字定義的
只罰以下犯上
不罰以上虐下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6款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所以要記謝宜容二大過,還要硬湊其它條
也還要看行政法院買不買帳,到時還要補她免職這段期間薪俸
不用上班還有錢領
就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只罰你不服從 不罰你霸凌
所以下屬在面對長官的職場霸凌時 只能默默承受
長官也無所忌憚
想要考試院自己修法不太可能
只能看有沒有立委願意提案 或是公務人員協會請願
在公務人員考績法加入處罰職場霸凌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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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為了合法霸凌才有這種法的嗎?
禮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所以對付長官只能用體制外的勢力不是基本常識?
呵呵大家都在關心棒球了啦,又被蓋新聞摟
霸凌你 你還是不會辭職
今天立法院質詢請銓敘部修考績法加入長官霸凌了
每年下屬可以幫主管打考績比較重要
在公職體制下的基層都是噤若寒蟬,因為有服務法和考
績法規範,但當了長官就可為所欲為,惡法不休,正義
是不會被伸張
所以台灣才有那麼多牛鬼神蛇這麼想當民代官員....
誰會特地修法條 未來搬石頭砸自己?
考績都是霸凌者拿來威脅的工具,問題聽話還是照拿乙
,再回你誰叫你不夠努力
考績法本身就是助長霸凌的惡法吧,讓霸凌者無所畏
懼阿,因為主管都占甲每個都好棒哩
以前的法就是有特別權力關係的觀念,骨子裡長官永遠
是對的,外表再怎麼包裝為你好,本質還是奴隸規範法
新版的考績法才是大有問題,15%就是傑出和優良,其
餘85%就是乙等,依照公開資料簡任官占14%,你想誰
會是傑出和優良,還有年攻頂也是少半個月,是鼓勵
基層擺爛,以後重要事情就請傑出和優良人員自己做
了
之前質詢時就有問過,簡任93%甲
新考績法草案考列傑出條件:擔任機關正副首長
應該要公告傑出和優良人員讓大家學習,好吧,為了
怕太難看,每年就分幾個優良給薦任和委任人員吧
簡薦委的比例應該各算各的
為何軍人可以全部都拿甲?
公務員已經比外界爽了啦!至少長官不會叫你們滾蛋,
因為有法律保障的鐵飯碗,外界如果有能力有腦袋的人
自然有辦法到更好的公司上班,沒能力的就等著被80丟
飯碗,一輩子做基層工作等老了就去開計程車跑外送
舔狗考績四季都能拿甲,還能去當最佳優秀勞工,其他
人考績就只能拿乙,年終比舔狗還少幾個月..職場文化
真不是開能力而是看會不會當長官的舔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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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最被詬病的是考績比例,這個根本問題還寫在新法條裡面! 就表示他們立法的時候已經假設只有幾%的人是會認真工作(???) 還沒畫靶就已經射好箭了! 反正就是用一個不平衡的制度讓下面的人去狗咬狗, 互相爭奪為了取悅政務官而方便控制!25
[問卦] 謝宜容違反了哪條法律被記大過?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17
Re: [新聞] 勞動部霸凌案丟臉到國外 外媒批謝宜容是關於這點 前幾天我就想回文 不過我都浪費文章扣打在廢文上 今天喝點酒就回一下 行政懲處方面:11
Re: [新聞] 勞長何佩珊改口! 「謝宜容直接停職」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一次兩大過 不是停職 是直接免職了ㄟ)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5
Re: [問卦] 朋友說現在公務員不能加班但事情沒變少假設 如果公務人員完全沒有昇職的想法 即使長官交代的工作再多 還是一樣下班點到 就刷卡下班4
Re: [問卦] 公務人員薪水不高為何不能兼職?中略 : 因此,公務員兼任臺北市街頭藝人,如經服 : 務機關認定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並無妨礙,且非屬加值 :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與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 : 規定之表演人,以及非以定價方式販售作品,而係採民2
[問卦] 講話大聲但立意良善 能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剛去翻了一下法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應該不是停職 第 12 條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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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謝宜容涉霸凌 勞動部考績會:2大過烤雞法的免職就是幫她下莊啦, 有本事送去懲戒法院,免其現職, 再進一步剝奪她的退休金才是玩真的..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 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 勞動部這兩大過免職程序本來就違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 條第三項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