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問題
各位好
想請問大家
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七條有寫到: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但在後面又寫到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所以是可以在原因消失的二十天內提復職就好嗎?
請各位公職板前輩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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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後的次日必須復職,因為
一開始簽留職停薪有押期間,如果時間到了不馬上復職就
視為辭職。但留停屆滿日之前的期間,可能發生留停原因
提早消失的狀況,那就是得在原因消失之日開始算20天內
要自己提復職。
要看那一種留停 有的很明顯 例如侍親所侍親屬所過世
當然也有侍親不清楚的 例如:找別人的子女可侍親 侍親
原因消失 有明顯的當然就從次日算二十日內 不明顯的
老實講 憑自已的道德
其他如育嬰也是有分明確的跟不明確 其他的當兵公費留學
都滿明確的 還是具體個案看吧
沒錯,在原因消失的二十天內提復職即可
7條1項跟4項,解釋的方向並非一致
拿4項去解釋1項??? 拜託.......
你們都沒搞清楚 "行政流程" 需要"時間辦理"嗎???
第一項後段明明解釋的是 "屆滿前消失"
跟 4項的 "留停期間消失" 不一樣
我用具體比喻來講,大家去領會一下...
某甲109.01.01申請侍親留停,期限是1年,依法110.01.01
復職復薪
然而,某甲父於 109.12.20因病身亡,請問走1項or4項辦理?
已經屆滿了,哪來的20天空間可以讓你慢慢丟申請書出來?
^前消失
第4項則是同上面留停,只是某甲父在109.07.15死亡
則在20日內申請回職,方符合要件
然而,第1項跟第3及第4項不同,沒有"因未申請復職而視為
辭職"的處分
大概也是著眼於1項跟3項有競合情況
你屆滿前不管有沒有消失,依法就是要申請復職(or提前復職
屆滿前沒申請復職,走3項處理就好
大概因為 1項很多部分被3項所包括,所以不多寫
而且,若屆滿前消失,而你沒有打報告跟機關通知
那....我不知道
第7條1、2項是實體法規定,3、4項是程序法規定,第1項事告訴
你留停原因消失要申請復職,第4項是告訴你何時申請復職及逾
期復職的法律效果(視同辭職)。
我有同事留停原因是“侍親”,但很明顯是帶小孩出國去跟
老公一起(她育嬰留停三年額度已請完)!這要怎麼說呢?
等她侍親理由用完,看還能拿什麼來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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