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懷孕卻被長官刁難
※ 引述《Kootinlok (尋找威力先生)》之銘言:
: 本人因為在特教學校工作,早上都要協助接學生或是
: 幫忙推輪椅至班上,跟主任提出現在已經七個月可能沒辦法這樣了,沒想到我們學校校長今天可能發現接
: 車的人比較少,就來向主任了解,主任有提出我懷孕
: 現在可能不方便,校長卻要我上簽呈,提出醫生證明
: 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我不懂像這樣的小事也需要上簽呈?而且我的產檢有
: 固定時間,現在因為疫情關係,都是醫生幫你掛下
: 次,又不是我現在想去找醫生開證明就掛號的到,為什麼要這樣製造孕婦的麻煩呢?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20 條
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
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前項人員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
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機關應參採醫師之建議,依
相關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重新採取適當之處置。
這個校長 有sense...
至少不是直接要您開(診斷)證明書...(請假規則 是直接寫明要證明書)
ps.一般醫院證明書 不太願意 寫醫學以外的文字
因為 會變成法律舉證有效文件 如:保險裡不理賠的依據(詐保風險)
或是有醫療糾紛時的法律證據
另外有一種好像是叫做 醫囑?! (沒申請過)請知道的人補充
依據本篇推文不是"醫囑"
也就是本法所稱的 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節錄jjeffrey1015回文 應該是指以下
可以參考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提供的附表:
「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健康及工作適性評估建議表」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0082
所以從您文字中 "醫生證明之類(不能推輪椅上斜坡道、不能帶暴衝的學生)"
這段話 可以推測 校長跟您說的時候 不是用醫生證明書 這種文字
另外本法 有2個要件
1.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2.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校長要調整您的工作 當然要符合法規要件...
請您寫簽呈檢附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個人只能說這位校長...
比很多人事都還有sense...
您要氣就去氣 當初立法 幹嘛要"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不過這不值得您生氣 維持好心情比較重要)
而且這不是小事...這是國之大事XD
因為103年修這法條之前 懷孕 是沒法規保障的呢!!!
希望 這樣說明 您可以放寬心 消消氣 別錯怪校長了...
這位校長算是 很為您想又懂法的要件...
而不是要您 自己去找人事協調
ps.這法人事 八成也不知道...因為不在人事法規彙編內...
然後 您原本可以合法調整工作的 變成同事眼中的耍特權...XD
(經過人事以協調方式調整 常常變成這種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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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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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醫囑是醫師開立給其他醫療人員執行治療的文件,應該不是
這種用途
醫囑單應該是有點像是會辦的感覺 給院內其它醫療人員的文
台大就常常出現這種照會單
推~~~~優文
很清楚!推!
結果還真的有規定,對照上篇一些推文根本笑翻。
推
good!
很清楚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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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辭職申請生效由於另有生涯規劃,決定離開目前服務單位 但單位主管堅持不願簽屬辭職申請書 反覆退回給人事單位 距提出辭職也一個多月了 與人事討論並引用法規公務員保障法 12-1條 (註) 要求執行離職程序20
Re: [國小] 我菜?所以我錯了嗎?: : 我不是應屆畢業生 : 苦熬12年終於考上了 : 在進入正式老師的第2年 : 我終於知道什麼叫資深老師欺負菜鳥11
[請益] 有關休假日數被擅自修改...我是上週商調到新單位, 原本休假日數是21天 (年資其中有併計國立大學研究助理1年7個月), 到新單位人事室差假承辦覺得這1年7個月有疑慮, 直接在差勤系統將我的休假日數下修為14日,11
Re: [問題] 疫苗保險先說結論: 筆者不會去建議大家該買或是不該買疫苗險? 那是各位自己要承擔的風險。 請自行決定並承擔後果, Respect !!!9
[理賠] 強制險的診斷證明書難產兩個月前,家父發生車禍 騎機車被撞後傷到顱內就此失能,行動無法自主 餘生必須長期臥床需人照料 於是我們打算趕緊幫他申請強制險理賠(殘廢) 但醫師診斷證明書僅註記:8
Re: [新聞] 涉助產婦詐保6738萬元 禾馨集團營運長林保單:「若孕婦經過產科醫師診斷,認定因產程遲滯、胎兒窘迫危險、胎位或骨盆不正、 或經評估為懷孕分娩高風險等「非自願剖腹」者,就可憑醫師診斷證明及手術費用繳費單 據請領醫療保險」 我覺得評估為懷孕分娩高風險這本來就有一定裁量空間 而且自然產不確定風險那麼多風險本來就頗高,站在保護孕婦的立場用較寬鬆的標準判定- 各位版友好,小弟近日想要保保險,但有些健康告知的事項不太瞭解自己到底是否符合標 準體或次標準體: 1.曾被診斷有慢性腎臟病(二期),及青光眼,但近日已重新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證 明無上述兩疾病,那還需要告知嗎? 2.去年健康檢查中,空腹血糖值剛好100(正常應<100),建議追蹤,需要告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