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審繼承登記時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結果回文就是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依權責卓處」
於是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想請教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
沒錯 你的請求太過分了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公務員生崖當久一點,或許你會認同- -+
同機關業務踢來踢去,推來推去都一堆了,何況是不同機關
自己申請戶役政系統權限,自己查
有欸 我有權限 也把我查到的相關資料作發文附件了
代書來辦還不是要跑一趟 民眾要自己辦就是得花時間
你地政單位有權力指揮人家怎麼用戶藉法嗎
行政協助是有限度的,否則就變無限上綱了。
戶政內部可能經過評估後,認為於法不能提供資料給能。
還有,你不是戶政主管機關,無解釋戶籍法含施行細則的權
限。
最慘的是民眾拿補正單去戶政,結果戶政叫他去法院判
決釐清,然後民眾爆氣打來怪你不給他登記(當最後一
關只能摸摸鼻子)民眾在前面公家單位累積的氣會在最
後一起爆發,衰
“給你”
人家對你請求是地政,不完整當然自己補,你還去牽戶政才怪
還有,你也不是法院,戶政不理你很正常。
你就請當事人去戶政釐正,不去辦就退件
不能過戶,當事人比你還急
補正理由於法有據就好,本來就是民眾應該要先去跟戶政
釐清的事情
我也吃過這種虧,後來都只能讓民眾自己去跟戶政處理
我想原Po的重點在於釐清疑義而不是調閱資料
若欲釐清的疑義涉及私權,戶政也無從解釋。
也就是戶所不會幫你背書,涉及私權,事實認定,要法院訴訟
才能解決。
辦更正案戶政也很麻煩,再說戶政為什麼要幫地政背書
況且有些錯是顯而易見的,地政又要民眾來更正,很負擔
pn8933大,你都不覺得自己矛盾嗎?戶政幹嘛幫地政背書
。同理地政發現戶政的東西有問題他幹嘛幫你背書,就算
再顯而易見的錯誤也是一樣呀,誰發的誰負責,不然要叫
地政的承辦在上面蓋他的職章更正嗎
其實我開補正很簡單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96很快
但同為行政機關 覺得不能直接處理還要民眾去扯皮
覺得有點麻煩可惜而已
下次還是請民眾舟車勞頓就好
而且如果明明是原本有記事但過錄遺漏導致錯誤
這樣也不能據以辦理更正 更是讓我心累啊
戶政怎可能幫你 想也知道
那就變成我敘明已發文戶政仍無法據以釐明
請申請人逕向戶政機關辦理更正後憑辦
但這樣有什麼意義@@
沒啥好心累的 補正開下去 繼續看下一件
差多了!可以不甩其他行政機關,不能不甩民眾啊!
光行政一體這觀念就錯了
乾脆把疑義用民眾具名做成陳請書,這樣戶政總該理了吧
就戶政不想回而已,開補正吧。
pn8933到底在講什麼很負擔,顯而易見的錯誤,請求行
政機關更正有問題嗎?難道要無視顯而易見的錯誤直接
登記?
感謝這篇文讓我知道為甚麼戶所總是要收一堆地政發來而
且明明自己都查的到的補正文
我待過新北地所測量課, 覺得地所登記課真的是雙標自助餐
有些土地分割案件登記課也是叫測量課自己審查
理由就是測量課也有權限去查詢登記簿
那今天戶政用同樣的理由叫地政登記課自己查戶役政閘門
剛好而已啦 幹
地政又沒有權限能修改戶政資料 戶役政只能查詢而已
戶政資料不叫戶政更正 難不成要地政來承擔啊
一堆明明已經出養卻沒有記載養父母 這對於繼承權有很
大的影響 最好是查個戶役政資料就可以直接幫他們辦
測量課也不用哭啦 還是你們連分割的面積加總或是打公
文通知民眾都不會啊
那我也可以說登記課怎麼連google map都不會看,地籍地形
套繪圖都給了還找不到土地標的,硬要測量課帶路的
你發的文都對方回的文都選擇性在說明跟節錄,帶風向的味
道很重
人都喜歡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在解讀事情
樓上兩位根本歪樓,測量跟登記的內訌不用在這裡獻醜
啦,有些個案誰有理還很難說,只能說地政大頭多是地
政系甚至登記出身,不管是比投票還是決策都輸登記,
導致測量人積怨已久。
1. 你自己查詢的到疑義部分,還需要戶政幫你釐清什麼
?2.更正需要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去辦理,你確實只能
請民眾去戶政釐清然後辦理更正登記而已啊
你不是他上級不甩你剛好而已
這種更正案件 一件就可以花一兩個小時來做 你直接發文
給戶政的跨機關承辦人是想整死誰 多發幾個來承辦人就不
用作別的事情啦 還是大家覺得戶政的人很閒
請民眾來櫃台反而比較快 不然這種模式 一件叫你等兩三
個星期也是剛好而已
你看得明顯錯誤 戶政都要調出所有資料才能確認是不是錯
誰知道看你到出養之後沒有養父母 會不會是終止收養了
最後戶籍法第46條 更正登記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我是不知道有沒有其他法律可以讓更正登記可以由政府機關
直接做啦
同感...審查好難做每次發文過去都沒答案
1
推 Mooretomato: 最慘的是民眾拿補正單去戶政,結果戶政叫他去法院判 05/18 20:21 → Mooretomato: 決釐清,然後民眾爆氣打來怪你不給他登記(當最後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關只能摸摸鼻子)民眾在前面公家單位累積的氣會在最 05/18 20:21 → Mooretomato: 後一起爆發,衰 05/18 20:21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55號行政判決1
請問想釐明什麼?最後戶籍資料如果有錯就申請更正戶籍資料,沒錯就按最後戶籍資料本 於職權!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8
是不是大家都以為戶政的系統只要電腦點一點就全部串連 戶籍資料疑義 戶所當然知道 但這種錯誤幾乎都是當年手寫時代的資料 只是靠著內政部的電子建檔才有辦法讓戶所的人去慢慢找 當事人都馬是有了一堆後代 遷徙了一堆地方3
這個應該是過錄錯誤? 戶籍地戶所更正沒錯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請民眾去辦理母姓名變更?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23
Re: [請益] 民眾濫用移文規訂我的筆記上 是寫 某事業單位 跟原PO所述民眾幹了一樣的事情... 然後 台北市府 發函法務部...17
[情報] 中華郵政110年職階甄試-第一試試題公告[2021/08/2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職階人員甄試-試題疑義申請 [2021/08/2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職階人員甄試-試題與解答 需要登入系統方能查詢試題公告及試題疑義申請7
[請益] 請教戶所工作經驗及分享最近剛入取南部某戶政事務所職缺,面試時說會到戶籍登記課,但派令上卻寫得是戶籍資料課。因為沒有戶政經驗,從社會行政轉換新跑道,重新學習,想請教這兩個課的工作內容和差異。 如果有人有在戶所工作的經驗,請不吝分享(或站內信),讓我有心裡準備也好。謝謝大家!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050. --4
[課業] 戶籍法第33條的但書規定跟原申請人的意思小弟這陣子在讀戶籍法,有以下的問題: 希望瞭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 在96年5月4日修正了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登記婚」制度在97年5月23日生效。1
[請益] 是否屬同一復審事件之疑義想請問一下大家, 某A目前服務於B行政機關, B行政機關對A進行C行政處分, A不服該行政處分對保訓會提復審而且保訓會已決定駁回, 後A過調D行政機關,-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辦理戶口清查,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 籤,註明村(里)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查 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法條裡的「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小弟不懂它的意思?(自己猜是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