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遇到喜愛用公款買伴手禮的長官怎麼辦?
※ 引述《Dishitney (迪屎尼)》之銘言:
: ※ 引述《huchain (huchain)》之銘言:
: : 各先進大家好
: : 小弟在區公所上班
: : 首長(民政局出身)很愛利用"公款"買伴手禮送人(送的規模超乎你想象)
: : 公款都是由農漁業務買農特產(或加工製品) 累積金額很大
: : 但送的都是管他媽媽是誰的送(比發路邊廣告還快)
: : 有時候還會要放他車上 假日的時候他要跑自己得行程送(首長的同鄉會)
: : (司機的加班費還沒著落而且司機也不願意補修)
: : 譬如 著名的農作物節 預算大概要先準備2000斤農產品要專門給他送
: : 但他對象除了市府內部 議會 還有很多很奇怪的對象(為了達到共犯結構??)
: : 身為承辦人及納稅人的我 覺得繳稅繳得真的很浪費
: : (為了撫養不作事 愛應酬 只會製造麻煩的首長)
: : 如果要蒐證 請購的也都是承辦人...(蓋章驗收的也是)
: : 而且首長都是口頭指令(不照辦還會大發雷霆)
: : 請問版上有無人碰上這種長官呢?(或該怎麼辦呢?)
: 先跟大家抱歉,借這麼久以前的文來問問大家
: 我身邊也遇到類似的狀況,最近一段時間才來的主管
: 很愛利用"公款"買伴手禮送人
: 不過主管的是喜歡買來散給裡面的人
: 之前是花其他地方的經費,不過最近有動到我們這邊的跡象......
: 看這邊文章下面的方法,是不是真的沒辦法好好的保護自己啊?
: 只是這邊的風氣,大家都是默默不吭聲,唉,該要跟著一起沉默嗎?
沒想到多年後這個話題被冷飯熱炒
我來說一下後續好了
發完文的隔天
我被叫到主秘的辦公室
拿了一張印好ptt的紙
(聽說是民政局的人傳的)
約談是不是我發的
我說是阿 因為文也沒指名道姓 也不能怎樣
後來主秘說這是為了創造地方農產品的行銷
全xx市的手法都一樣 可以產生多少的產值
等等(後來被常被首長直接釘 他最後也出事了 其他的事)
我心想不爽的是怎麼可以動用公家人力車輛時間以首長名義送禮 而且跟農會買都是比較貴的價格等等(其實是被同事的負面情緒影響)
後來還是不爽的刪文了(不知怎麼引用的)
多年後 我回想
之後我調到學校 中央機關等 也都碰到一樣類似的情形 只是沒這麼誇張罷了 奇實對審計解釋過的去也見怪不怪了
供參
(首長自掏腰包做人情的 目前沒看過 但如過我月領10幾萬 請個辛巴客應該就是極限了吧!哈哈 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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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Realme RMX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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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麼厲害? 直接逮到發文˙的當事人是誰了?
要送還敢怕別人發文講喔?不敢接受大眾檢視就不要當長官啦
哪個機關長官這麼玻璃,有夠老舊公務員思維
聽說機關首長有十萬元自由運用的額度
公共關係費阿,每個機關編列預算不同吧
推文跟內文錯字一堆
審計解釋的過去大概就沒事吧
奇怪的是政風為什麼都不查
怎麼可能自掏腰包啊.. 做功德喔 = =
政風就是去混日子的,要升官要業績才會查
哪裡首長有10萬阿,我們這的首長才9000
覺得好可怕 也推你的guts
這不太算什麼不好的事 算是模糊地帶 一般國营事業、中
華電信都有而且規模不小!!!
收送禮尚往來 我照顧你的誰 你照顧我的誰 只要不太離譜
連學校、法院都吃這一套所以原po才會被警告
本來就是常見的 特別費送禮這種事 真的不懂在大驚小怪什麼
既然是不用大驚小怪的事,行正坐正還怕被發文??
你們那邊都還算小事,我還遇過拿預算買一堆木雕工藝品,
首長全部拿出去做人情,拿去送人的,結果東西全部列財產,
全掛在約聘人員身上的,首長才不管約聘人員死活的
這些東西還不是拿首長特支費買的,底下有質疑的聲音,結果
他老兄還在抱怨主計幹嘛堅持一定要列財產,然後東西還一
直往外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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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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