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請益] 如何移送行政執行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如何移送行政執行作者
AHELF
(工作 QQ)
時間推噓 6 推:6 噓:0 →:2

※ 引述《giya0825 (夢想*泡泡*)》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如何移送行政執行
: 時間: Sun Dec 20 16:20:54 2020
:
: 請教資深前輩,目前手上有件案子是追繳廠商押標金,剛走完廠商申訴程序,因廠商未繳費,: 所以工程會不受理。
: 上網google做了功課,要移送執行就是先行文調查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我的疑惑如下:: 一丶要調查該公司財產還是負責人財產?
: 二丶公司跟機關所在地不同,我是行文給附近的戶政事務所跟稅捐處就好嗎?
: 三丶移送行政分署是移送該公司所在地的分署強制執行嗎?
: 四丶第一次碰到要強制執行的案子,移送書下載也看不懂,希望有經驗的前輩跟高手能夠指: 點。
: 假日繼續加班研究中,也拜託各位前輩了。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3.102.121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PublicServan/M.1608452456.A.5EF
: 推 BlackCoal: 感覺應該走民事? 12/20 16:39

目前二階論仍是主流
決標之爭議屬公法爭議

法務部 100年2月15日法律字第1000002446號函
主 旨:關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追繳押標金之執行方式,業
奉行政院核定以行政執行協助解決在案;請貴 署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自即日起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請 查照辦理。

: 推 biu2: 訂約後才屬民事私法契約走民事?押標金未繳屬政府採購那塊 12/20 17:27: → biu2: 還屬行政法?還請有才專業大大 12/20 17:27
同函說明二 有來龍去脈
...
惟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方式,...(略)
...,案經該會簽陳行政院核定,業於日前奉院長核示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

癥結點不是 押標金未繳...
而是要 "追繳"押標金 的 追繳方式
自此可送 行政執行署...

: 推 googleit: 依題意是追繳押標金,聽起來應該先下一個追繳押標金的 12/20 17:55: → googleit: 行政處分限期繳還,然後屆期不繳再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 12/20 17:55: → googleit: 移送執行。財產應該是跟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查,移送則是 12/20 17:55: → googleit: 財產所在地執行機關>廠商所在地執行機關。 12/20 17:55: → googleit: 原則上應該是查公司,例外獨資商號查負責人,合夥如果財 12/20 17:57: → googleit: 產不足可以執行合夥人財產。 12/20 17:57大致如您所述
補充一下送達通知對象

1.共同投標廠商之通知,應送達全體成員。
2.已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因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追繳押標金之可能。
3.廠商如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按經濟部 101 年 7 月 24 日經商字第10102093360 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仍為同一法人主體,機關仍應依採購法 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廠商。
4.投標廠商為獨資商號且負責人變更,如屬民法第 305 條之概括承受,因押標金亦係就 商號營業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 305 條第 1 項亦移轉至現負責人承擔,應通知
現負責人;又原負責人亦依民法第 305 條第 2 項於 2 年內負連帶責任,爰依民法第 305 條第 2 項之規定亦得通知前負責人。
5.投標廠商為獨資商號且已辦理歇業,應通知違反採購法當時之負責人;如為合夥商號
且已辦理歇業,應通知該廠商,惟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適用民法第 681 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通知
該廠商之各合夥人。

另外書面通知應記載

事實、理由、法令依據、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押標金額度等,
並附記採購法規定之廠商救濟途徑、期間及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

小弟第一次 追繳時漏了規定救濟期間...該案變成1年後才能送 XD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所以請記得要寫齊...

: → eno4022: 要不要問問上級中央,我以前也都是問上級 12/20 18:22: 推 jmmy2004: 送行執並不難,純行政作業而已。難在錢不見得拿得回來 12/20 18:53: 推 woocream: 先寄個催繳的送達證書,時間到函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查 12/20 20:01: → woocream: 公司財產,再移送公司所在地行政執行分署 12/20 20:01: 推 jmmy2004: 不用去國稅局查,那不是必備文件 12/20 20:15當初也沒查就送執行署了...

只是送執行署幾年後,執行署來函要機關去查該廠商財產再函覆執行署...

這可能要執行署工作的補充...

: 推 lena98906: 推g大,幸好我的廠商乖乖繳押標金了,不用行執~ 12/20 21:09: → Blue6: 你要先有一個處分書才可以執行阿 12/20 22:28: 推 opl: 可以弱弱的問一下嗎?工程的話押標金不是隨表單檢附? 12/20 22:32: → opl: 如果是勞務,押標金不是可以不用嗎?因為勞務是對方付出, 12/20 22:33: → opl: 所以通常不用。那為何強制執行。。。 12/20 22:33
有繳押標金的案件
押標金退還後
廠商才被抓到違反採購法第31條2項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 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 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
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3.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
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
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這時候雖然 押標金已經退還廠商 但在請求時效(5年)內仍要追繳...

--以下憑印象--
民國100年左右
法院 辦了很多廠商"圍標"(違反採購法第31條2項2款或3款)
且很多判決"緩起訴"...

因為 緩起訴 代表被告與犯罪事實都已確認...

採購法31條只看事實,有 就要押標金不發還或"追繳"

然後那段時期 有數千案要追繳押標金案件散布於各機關...
工程會解釋不了怎麼執行...然後跨部會(法務部)也沒結果...

最後是當時的行政院院長核示採行政執行方式解決。

只是執行官 業務加重很多 XD

--
「這樣說好了,一般人碰到問題時,都不願靠自己的精力心思去解決,他們只期望超人或聖賢的出現,為他們承擔所有的痛苦、困難和義務。魯道夫就抓住人性的這個弱點,伺機而動,一舉成名。你要好好記住:讓獨裁者有機可乘的人,要負比獨裁者本人更多責任!雖然沉默的旁觀者沒有支持他,但沉默旁觀其實與支持同罪……」
~楊泰隆 <銀河英雄傳說-黎明篇.永恆的夜>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74.130 (臺灣)
PTT 網址

jelly77712/21 07:30

BlackCoal12/21 12:28

princetamaki12/21 15:53

chungrew12/22 14:53

plice12/22 21:52

lena9890612/26 20:18我的是採購法31條的狀況,已經退還後才被發現借別人的

lena9890612/26 20:18

a930104012/29 18:27漏寫救濟方式可以另含送達補充救濟方式,寫錯可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