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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房地合一稅2.0對預售屋轉賣有差嗎?

看板home-sale標題Re: [請益] 房地合一稅2.0對預售屋轉賣有差嗎?作者
empireking
(empire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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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liucan (can)》之銘言:
: ※ 引述《Powertalk1 (翔)》之銘言:
: : 偽造文書 刑法 買賣雙方都能接受機會很低 代書也會怕
: : 沒有合約 敢給現金我也是服了 沒被詐騙算運氣好
: : 買方持有成本變低 要賣的時候也會被課房地合一
: : 就算自住你也不能保證 3-5年內"一定"不會賣
: : 你想想看假設去年這樣搞的 今年遇到房地合一2.0 買方真的欲哭無淚
: : 能保證明年、後年不會有房地合一3.0嗎?
: : 講起來很簡單 實務上困難重重
: : 有賺沒賺很難計算 又不合法
: 請問像這樣子合約平轉 價差給現金的做法 買家有沒有法律責任
: 會這樣子問是因為我最近也遇到類似的問題 我在去年時買進一間預售屋
: 當初買房子的目的只是為了日後可以把父母親從鄉下接來都市居住
: 所以之前即使同社區很多人為了七月一日實行的房地合一稅而忙著轉單
: 我也不是那麼在意 但是最近有一位跟我家關係還不錯的親戚說
: 她有一個朋友願意加價跟我買這間預售屋 而我父母也同意了
: 為了避開房地合一稅 她跟我說可以用這種方式處理
: 當然我是可以相信她不會去國稅局檢舉 畢竟她跟我們家的關係還不錯
: 可是畢竟只是一個從未見過面的她的朋友
: 改天若是她朋友不高興而去檢舉的話 我不但可能會被追稅
: 還可能背上偽造文書的刑責 我想如果買方也會有法律責任的話
: 或許可以請親戚跟對方提醒一下 或許可以避免日後被對方檢舉的可能性
: 請益板上的大大們 這樣子做可以嗎
: 還是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處理 畢竟實在不想為了這個跟親戚產生不愉快

依照原po的情況,真的用這樣的方式賣房,在刑責方面,身為賣方的原po是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買方本身則是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偽造文書部分,買賣雙方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罰金。
以上法律風險請原po自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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