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勞基法雖無明文規定
但實務上承認雙方合意的試用期契約
資方有合理理由認定勞方大致不能適任工作
在未濫用權利下 得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之約款者,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
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
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
止勞動契約,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具
正當性。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民事類第11號座談會結論
試用期間內之解僱事由,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約定,即採解僱權保留說。但如約定雇主可任意解僱試用勞工,解釋上應認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勞工時,不必要求至確不能勝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即可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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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重點根本不是資遣是否有效,他的重點是$$$$
推
重點是想要爭能不能拿年終
推
其實想爭就去上法院,來找鄉民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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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3
承leptoneta的回文,試用期在法院實務上為「附保留終止權」,係為民事契約之形成權,原則上公司可以任意資遣勞工,除非是權利濫用。 也就是說,法院所創制所有有利於勞工之規定(法院實務對勞工滿多保障的,包括最後手段性,以及內含的PIP),在試用期都沒有適用空間。 所以即使是以勞基法的條文資遣,目前實務多數認為,也沒有相關勞基法保障的適用。 這點,呈現在實務上,基本上只要公司方說得出理由,就會當成合法資遣。 勞動部認為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法院沒在鳥;有人聲請憲法法條釋義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符合勞基法,憲法法院以未有敘明為何違法為由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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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違法資遣自救SOP前言 此為個人經驗分享 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 鄉民們請斟酌使用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也請指摘 以下正文開始 一、我被公司資遣了怎麼辦?1
[心得] 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勞基法規定資方不得無故解僱資遣員工,保障自己權益,勞動基準法教戰手則 網誌圖文版: 勞動契約如何終止是主要勞資爭議來源﹐本文從勞動基準法立法宗旨開始,介紹法律上幾 種終止勞動契約的型態,重點在於資方不得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6
Re: [問卦] 離職預告期零天 就直接說聲然後閃人對吧?別聽網路上亂講, 天條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6
[問題] 勞動契約中約定煽動罷工即解僱有無違法請問一下,雇主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載明約定: 「勞工於服務期間煽動怠工、罷工,致影響雇主營運,雇主得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 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的規定。 又,若雇主真的因為勞工鼓動其他勞工罷工而以此解僱,則此時依同條第2項「雇主或代4
[心得] 解僱實務,如何保障勞資雙方最大權益?雖然不願意,但我們還是經常看到,老闆看某個員工不順眼,員工也對老闆不滿, 甚至撕破臉,到最後不得不分手。 但是,該怎麼分手,是一門很大的學問,人資是否專業,更是重要。如何在守法的 前提下,提醒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同時,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好的保障。 人資常碰到的,是老闆或部門主管的一句話:「那個誰誰誰,立刻讓他走!」2
Re: [請益]公司炒員工 又不想給非志願離職單 有解嗎?剛順手查了一下調動五原則,找到一篇某法律事務所律師寫的文章... 可以參考一下我底下上色的部分 發表人:李書孝 律師2021/04/22 雇主調動員工工作,通常指調動工作場所及工作職務等有關事項。內政部曾以 74 年 9- : : 如題 :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
- 法律部分錯得離譜!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事由,否則違法無效,勞雇關係仍然存續,不 是說解僱就能解僱的。 實務上多的是勞工告雇主,最後法院認定解僱無效,訴訟期間好幾年沒上一天班,薪資還 是要全額支付,而且雇主必須讓勞工回去上班(不讓回去也沒關係,反正薪水還是得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