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
這個很久了吧,可以拿這種外掛影響其他人正常使用系統來
告. 我同事之前在種花電的時候有告贏過外掛使用者
要看有沒有破壞、干擾系統吧
可以用程式trade股票,不能trade蛋黃酥膩?
程式交易是券商同意提供的服務,蛋黃酥業者有同意你用機
器人搶來當黃牛嗎?
業者不同意不代表犯法吧,那以後網站說你只能用 IE,你用 Chrome 就犯法嗎?
之前 Winny 這種用途廣泛的都可以一度被判有罪了,搶票
這種目的更明確是不正利用的感覺的確是更有道理主張有罪
用搶票機器人搶票是哪邊讓你覺得是正常方式?
使用 selenium 控制自己電腦的瀏覽器做點擊操作,為何是不正當的方式?
業者防機器人幹嘛?牛牛又不是不付錢
給業者獎金只是增加一點點誘因
錢是售票系統賺,社會成本要民眾買單,反而還要給業者獎金? 不覺得檢警是免費警衛, 警衛幫你看門還要給你錢?
超不合理,我如果自用或是幫女朋友搶一張韓團的票也要
判刑?
要抓總要有嚴謹配套吧
我只問你是不是急了.jpg
會一點點python或是javascript都寫的出來的東西....
超不合理阿,這是業者自己的事
還要林北納稅錢處理?靠腰百姓是韭菜嗎
幫高調,在台灣當售票系統也太爽了吧,檢舉一個民眾用
程式買票,可以賺十萬?
真的== FB也是會一點點php就做的出來的東西
南朝鮮也有黃牛相關的法案,不是只有台灣才有
韓國是針對"使用程式搶票並加價轉售的黃牛",台灣是連用程式買自己要看的門票都犯法耶,不太一樣捏
比較不爽老子的納稅錢被用在這==
Selenium測自家系統OK,拿來搶票哪裡正當?
手動搶票按滑鼠容易緊張按錯,用 Selenium 代替我的手,沒有破壞系統哪裡不正當?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10:02那之前隔壁用程式搶JCB10%的也能去檢舉了?
你用程式搶票造成系統不正常的負載,只要廠商可以證明你
造成其他使用者無法正常使用就可以告
售票網站服務條款裡面都有寫,被抓不要在那邊哀哀叫
YouTube 也禁止 Adblock,以後用 AdBlock 的全部送去監
獄
如果有的事情我們再來討論,現在講搶票不是講YT
講adblock的可能邏輯不太好..
有人主張服務條款有寫,所以合理,那修法使用 ADBLOCK = 犯法邏輯哪裡不同 ... ?
業者該防黃牛而不是機器搶票吧
沒錯,重點應該是實名制跟抽籤,而不是防機器搶票吧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34:51搶來營利就犯法吧 如果搶來都自用 應該就沒事
被搜索的作者開源,沒有營利
你搶的過程中有造成系統不正常負載,只要業者可以證明已
經影響其他人正常使用就可以告
Selenium 沒有頻繁刷新網頁,怎麼影響其他人正常人使用? 還是每秒 F5 就算?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35:40這算蓄意阻止他人正常使用之類的
cpu使用率,網路流量這些都可以看
涉嫌還沒宣判吧? (通用)工具本身是無罪的
我倒覺得這用法律去防才是對的,要求所有業者去防,無限制
墊高賣票系統成本,實在是對藝文表演業不利
讓我想到搶頭香 以後擋在我前面都是不是都可以抓去關?
至於程式的部分,如果明顯針對某個網站的機制,那也沒什麼
改實名制就好了 不會無限制墊高成本
改抽籤不用多少成本吧,簡單可以處理的事情,要浪費社會資源+給售票系統獎金?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45:42如果網站要驗你是不是機器人 你還拿程式去騙就是不正當
好裝無辜
若是程式跳出視窗讓你打驗證碼 就是正當使用吧 大概 XD
至於成本的部分,拿證據偵辦犯罪有什麼不對,獎金的話自然
可以從犯罪人的罰金那邊回本
為什麼賣票一定要實名制? 實名制還要多個資搜集、管理成本
照你這邏輯,每個產業都修法定義犯罪行為,然後檢警偵辦犯罪還要給你錢 網拍業者: 禁止爬蟲,使用爬蟲犯法 => LOG 送檢警爽拿 10 萬 遊戲業者: 禁止外掛,使用外掛犯法 => 免請 GM,LOG 送檢警爽拿 10 萬 錢是業者賺,社會成本要大眾買單? 合理?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54:43你的自動速度如果跟人差不多,他log也看不出來
你1秒多次造成額外負擔被告哪裡無辜
你說的已經有妨礙電腦使用罪了,但法院會看有沒有惡意, 之前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沒有惡意都是無罪; 現在文創法是不管你連線,你即使使用正常人的手速,只要是程式模擬都可能觸法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57:10如果立法成功,有什麼不行? 為什麼一定要給你爬蟲外掛
現在就是在討論法條的合理性,就跟當初通姦除罪化一樣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0:58:15也沒有一定要發展核電呀 台灣那麼有錢
如果錢是業者賺的行為就不能用法律保障,那民法要廢掉嗎?
現在說的是刑法喔,刑法還有謙抑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你有搞懂問題嗎?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1:01:02若法律會限制正常使用 也可以申請釋憲?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
合理性的話最上面已講完,文創產業就是弱,不是資訊產業,
特別保障他們不用去參加資訊科技軍備競賽我覺得合理
民法的話 只要把規定寫在服務條款 有經同意 又違反 就告呀
上面講YT的,服務條款和法律位階就不同,無法類比
為什麼要給文創特權? 越受保護越不會成長
只要訂票網站使用契約有寫不能用這種軟體 當然違法
所以使用 ADBLOCK 的人 ... ?
其他領域像你說的爬蟲外掛,就各自業界自己去爭取立法再說
文創法就是文創法不用扯別的
所以就是在討論文創法不合理阿,不是把不合理的事情也推廣到其他產業 XD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1:06:28什麼都要立法 你當法院是你家開的嗎?
沒錯,更何況台灣司法處理詐騙案就夠多了,到底為啥還要幫售票系統處理這種鳥事?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1:08:20ADBLOCK的確是不正方法 只是目前沒有處罰
我是認為這種契約問題,就回歸民法就好,動用刑法沒正當性
為什麼文創業要在搶票系統方面成長?
錢是售票系統賺還是文化部、法院、檢警賺?
立法是立委的事吧,關法院什麼事?
之前新聞都說檢警案件爆炸多,現在還要幫售票系統做售票系統應該做的事?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1:11:47我強烈建議原 po 繼續用,然後請一個好律師打無罪
這樣不就皆大歡喜
禁止黃牛本來就是很奇怪的事,當需求大於供給價格就是
必然上揚,強硬管制違反市場機制就猶如拋硬幣卻要求它
違反物理定律自己飄飛升天
如果熱門到出現黃牛票 還需要保護什麼? 搶不到票也算文創?
黃牛不是一般轉讓而已 是刻意壟斷提高售價才叫黃牛吧?
什麼時候黃牛算是市場機制了?
黃牛不需要管也是一個觀點啦,但文創法立法目的就是要管啊
如果黃牛身上只有一兩張票 是不配當黃牛的 XD
本來針對特定產業保護,就是一種反市場機制的干預,就是認
定某些產業靠市場活不下去但國家就硬要幫他們。在這前提下
講市場機制才對沒什麼意義,說文創全倒我沒差比較有抓到點
檢警工作爆炸多,所以哪些事是優先、哪些是雜事也見人見智
也可能有人覺得檢警應該抓黃牛,詐騙是被騙的人蠢幹麻浪費
公家資源?
黃牛本來就是市場機制阿,講白點
本來就是買低賣高的社會,你今天要是
人工動動滑鼠神運給你搶到了
為何不能加價轉賣?依據是什麼?
你說法規禁止,那禁止的依據是什麼?
目的又是什麼?要是說禁止不公平的搶票
那是搶票行為跟黃牛又是兩回事
又不是民生必需品,有社會不安的問題
這是娛樂內???搶不到就不要看阿
要看就加錢跟正當搶票的人加價買阿
哪裡不合理嗎?
開源被抓只讓我想到四個字 擋人財_
黃牛是市場機制? 要不要先查查黃牛的定義
黃牛會破壞娛樂產業啊。還會延伸社會問題
黃牛是市場機制的話 高利貸也是市場機制吧?
我贊成懲罰黃牛 (黃牛定義: 故意買票加價轉售) 但現在法修歪了,黃牛加價轉售只是行政裁罰,程式買自己要看的門票卻犯刑法
※ 編輯: SwitcheS (140.112.16.175 臺灣), 04/19/2024 11:45:55查了然後呢?不就轉賣得利?
不就市場能接受你的加價後的轉賣價?
高利貸是另一回事,針對本文相關討論即可
這是被迫接受啊。買黃牛的人產生了什麼價值?
文創黃牛 哈哈 居然沒有提到壟斷
賣*
從政府到業者都不思進取
文創黃牛定義就是多管閒事啊 文創收入有變少嗎?
正常情境應該是文創乏人問津 黃牛也不會搶轉賣不出去的票
所以回到原重點,你說的壟斷是取票過程
是否公平?而是黃牛使用搶票程式
或其他方式取得票券是否有違公平?
當一個人擁有
大量票達成壟斷條件操縱市場是黃牛
而一般人取得一張票加價賣也是黃牛
你要討論的是哪種?
上面的而是黃牛多打了而是
會有黃牛出現的文創 演唱會? 根本不需要保護呀
回歸問題 借助程式買了張票(沒欺騙驗證) 要關三年嗎?
可能喔,現在認定只要用外掛程式就是搜索+移送
該條就說是為了要保障文創活動權益和票券流通
反了吧 以後多開幾個分頁買票要關三年 我寧願跟黃牛買?
以後規定進場都要對身分證黃牛就消失了
說到底就是台灣什麼都半套人治不是法治
不就是因為立法不嚴謹
我以為重點是罰開源者這件事..? 拿刀去做壞事的人有罪與否
可以討論 但做刀的人有罪...嗯?
買自己要看的門票也不算做壞事吧
純噓黃牛,黃牛延伸的詐騙和個資問題很難處理
詐騙跟黃牛無關吧,熱門演唱會總會有人搶不到,搶不到自然就有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就有詐騙
票券要回歸市場機制,不如學美國放在官方平台上交易
你要說業者自己防的話,同樣原則駭客入侵也不該有罰則
坦白說法律這種東西就是看當時有力人士的民意,不然為什
麼有通姦除罪這件事
adblock是在我的電腦我的主機我的硬體裝置上依照我的自
由意志執行我希望他遮蔽不要顯示的網頁資訊
YT 當然可以禁止在有啟用adblock的瀏覽器上面載入影像資
源,但我完全沒有侵犯YT的任何權益
何謂沒有侵犯 YT 權益? 你不就侵犯了 YT 廣告收益?
除非我的adblock機制改成偽造一個token騙YT我有付費去除
廣告,不然我就是合法遮蔽我不想看的東西而已
至於你說selonium搶票是不是正常,因為你用程式自動存取
廠商的主機了,法律上廠商當然有立足點
如果你的selinium操作不會造成瀏覽器對廠商主機發起請求
,也能買到票,你再來跟adblock相提並論
請問用 selinium 正常的速度發起請求,損害了廠商主機哪一個權益?
這也不一定告得贏 就算有log也不能證明是非正常操作阿
也有人就是點這麼快阿
而且搶票通常有防機器人你一定有使用機器人製造虛偽點擊
或輸入欺騙廠商你是人類
說得好,不一定能抓到用機器人的人,所以現在抓作者
maxbot的聲明稿第三段不就是在教唆不特定人使用它提供的
工具搶票以達成某種目的嗎
有一條地下道很髒常常有人亂丟垃圾政府都不去清洗,我號
召大家一起去亂丟,夠臭了政府才會處理,你說這樣情理法
哪邊站得住腳?
黃牛是壟斷蔬菜 蛋的中盤商角色 某幾樓還偷換概念成市
場機制 可憐
笑死,開車撞死人了不起兩年,還絕大多數緩刑,撞死人
還比較划算
實名制都能輕鬆解決的事情 不懂弄這麼複雜在搞啥
我正想回答,樓上已經說了,高鐵都能實名制了。
除非廠商有辦法知道你用搶票程式
不然你只要坐在電腦前就能開脫
實名制影響不大 廠商開你帳號去搶就好了
要完全不搶就是抽籤
給樓上,你坐在電腦前能幾秒鐘搜刮上百張票嗎
更正樓樓上。看交易時間就能知道不是人類能做到的操作了
,除非你能現場演示你怎麼手動辦到的
光是不正方式就夠法律人去吵
沒錯,就是定義模糊,有些認知不正是入侵,有些人卻認為 selinium 就算不正
想防爬蟲裝個我不是機器人就好
上升到刑法只是浪費法律資源 還很難抓
真正弱勢的文創大概也不熟法律也沒錢打官司
高鐵「都」能用實名制,這說法很狀況外,高鐵的營運規模是
多大? 高鐵的實名制可是靠車長人工查票呢
何況高鐵根本不是實名制,高鐵就是一套可以給人搶的系統
只是查有沒有站票佔位而已
緊張按錯就去大腦開刀 搶三小票
真想看看那些說黃牛是市場機制的人要買票回家結果票都
被黃牛掃光的嘴臉
我想推動拍賣制,部分熱門座位義賣,捐一部分,其他抽籤.
一邊說法院判無罪一邊又在那邊觸法
買交通票回家的有黃牛市場ㄇ?
小弟孤陋寡聞,願聞其詳
花東民眾:?
真的有在搶返鄉票賣花東民眾的喔?
是黃牛搶票 導致一般花東民眾買不到票
怎麼感覺大家定義的黃牛都不一樣
法院沒判決的事整天危言聳聽
光用個程式買門票就被搜索家裡...不覺得有點過頭嗎
以後瀏覽器都跑bin的話adblock就沒用了
中華電信提供網路給黃牛搶票也該抓一抓了
用Selenium系統也分辨不出來吧,除非你開好幾個thread
啟好幾百個webDriver瘋狂轟炸,不然系統哪認得出你到底
是用手動點還是Selenium模擬
是阿,但 MAX 開源 + 影片,所以被搜索
我覺得沒被用組織送辦都還好啦 ,抓作者祭天稍微嚇
走一些潛在參與者 最大咖的你還是會發現永遠都是源
頭的公司有不好說的事
真要擋黃牛,調整販售的方式/政策,如果沒辦法,就
從法規慢慢加加到你整個產業做個沒什麼利潤就會放棄
然後 通訊器材、藥物都有管制了,為什麼這種特殊目
的外掛軟體不能被法規約束
管制藥物還有正當性,外掛軟體我真的看不出來耶
樓上你怎麼定義特殊目的?
我們現在不是在講搶票的這件事嗎?
寫軟體的人到底會不會有事取決於最終造出的程式功能
上有沒有踩到法律條款,今天max就是踩到文化創意法
,搜索票才有機會請得到
就跟管制的通訊器材、藥物/原物料 一樣 東西不難你
只要是研發人員要做都嘛弄得出來 甚至販售 但為什麼
你不會隨便亂搞 我們不用明知故問
不是搶票。是用其他非瀏覽器程式購買票券。所以即使不是
搶票也是犯法。我幫我家老人寫個程式買票也犯法,即使只
是個沒什麼人氣的活動。所以原po主張這不合理。
同理可證阿公阿嬤幫乖孫們排switch排PS5也沒什麼問題
一切都是市場機制
管制我覺得合理,但是「搶票」是需要管制的目的嗎?還是
「搶來賣黃牛」是需要管制的目的。怎麼判斷?
還是等max跑過法院一輪之後再來看判決書怎麼寫 hah
a 雖然我不覺得他會有什麼事 有事不會只有用這條
我滑鼠壞了造成連點,是不是也要被抓
都在軟工版了,怎麼還有一堆人邏輯壞掉
之前幫長輩台大醫院網路掛號沒買機器人根本搶不到
道理很簡單吧。拿刀做菜,沒事。拿刀殺人犯法。拿程式自動
化操作,沒事。拿程式犯法,違法。
政府本來就應該取締違法的事情,沒理由違法的事一直要
企業自己解決啊,抓到一律槍決就可以解決不是很簡單喔
D大現身了!金玉良言!真不愧是D大
D大說的對 但是今天是刀匠被搜索 這樣就不對了
但現在看起來要法辦提供刀子的人 難怪看起來怪怪的
什麼白癡法律啊 酒駕殺人的輕輕放過
這種應該賣票方優化系統解決的反而要被關?
廢話不多說 請支持立法禁止用外掛玩遊戲
包含花錢找人代練代玩都應該禁止
把責任丟給業者,後果就是沒有一間能盡責,這是政府該管的
黃牛是市場機制吧
如果黃牛違法,那大量買房買地再高價出售是不是也違法
甚至也不用大量,買一間房再出售是不是就應該違法了
炒房黃牛都沒在管了XD
就管在一些很奇怪的地方。可以接受黃牛那就不要怪台灣房
價高,科科
用程式搶票、醫院掛號就是不對啊!做錯的事還敢大聲啊?是非
不分
在我的理解,發動搜索更偏向檢察官整人的方式,法理
上要判他有罪非常難,但檢察官可以一直整你整到你煩
了自己噤聲為止,解決不了問題解決人一直都是最有效
率的方式。
推樓上,就算最後無罪,過程檢察官如果一直找你麻煩,日
子也不用過了
有些跟現實不符的白癡推文看了配早餐挺剛好的
連黃牛都合理化了 你們可以在扯一點
程式搶票是業者系統自己要想辦法克服的問題,可以在前
端或後端設計機制擋掉,這種事情還要立法根本智障
不贊成黃牛 但同意樓主 像很多遊戲防外掛防到妨礙
正常人 就不合理 一堆人還在噴外掛 算了懂得都懂
搜索要搜索票 搜索票是法院開的 不是檢方想搜就搜
照你這說法家裡被闖空門錯的是賣鎖的人?
程式掛號錯在哪?會寫程式的人寫程式幫自己掛號不行嗎
?不會寫程式不會自己學?
我也覺得不合理,黃牛才是罪
錯在你想用程式掛號,所以說這種事情立法禁止簡單又直接
不然所有簡單的機制都可以用自動化程式處理
這軟體版,後果會怎樣應該都很清楚吧 後面還有ai搶票在等
業者防備不周不代表因此有甚麼損失時責任在業者身上
搞到甚麼都實名制那不是和對岸差不多嗎?未必是好事
遊戲公司的話營利才是目標,做資安也是一筆龐大的成本
如果玩家提的出法律上可承認的實質損失,那才是公司的錯
反之遊戲把數據放到客戶端任人玩弄,你也沒轍,可以不玩
反而因為玩家亂改而導致公司能提出實質損失,公司可以告
講說業者要想辦法防,那最擔就實名制,我看也一定很多人
又要喊說為什麼那麼麻煩,反正這種事情會搞到立法就是太多
喜歡寫程式當黃牛的人搞到一般正常購票的人不爽,然後進一
步上到立委去提案,其實也不難理解阿。
送出的東西不是一樣嗎
問題就不是工具,留言一堆法盲
擋不了 軟體複製成本低 又不是妖刀村正 銷毀速度大過
制造 最簡單的就是把洞補上
瀏覽器也判斷不了的 瀏覽器本身就可以自動化 排除一
些webdriver類似方法 最簡單的就是用JavaScript
protocol 也就是bookmarklet的應用來源
至於廣告 瀏覽器運作就是下載資源到你的機器跑 因為
是你的機器所以XD
製
bookmarklet本身都可以寫小應用的 url方式也都可
程式搶票竟然有機會判比亂開車撞死人嚴重,是票太珍貴還
是人命太便宜?
邏輯有夠爛
閱
程式宅難得有優勢的地方卻被當成違法了哭哭
真意外這個版有這麼多邏輯差的人
這就單純立法沒有邏輯跟法律背景弄出來的產物
不用扯立法啦,這邊兩方論點就吵不完了
本來就立法問題呀XD 單就這條法你根本不應該拿到搜索票
法界定很模糊,檢調素質不佳隨便擴權解讀.立法人的有責
應該比照日本2019年 チケット不正転売禁止法(簡稱)
其中 (3) 發行人販售時需採取確認入場者或購票者之姓
名, 聯繫方式等必要措施, 並應將確認事項記載於票券上
也就是說, 實名制是業者的責任
非原生瀏覽器?那用 Firefox 的通通犯法囉?
詐騙幾千萬大概一兩年,聰明犯罪人欸
留言裡面一堆邏輯過不了關的…
通常會擋到廠商財路都判的比殺人罪還重
4
1. 檢調搜索 != 法院判決,也就 != 確定違法 2. 我看了一下那個專案,他是用Apache-2.0 大大你在開專案選協議時有自己讀過內文嗎? 3. 在台灣,開源協議授權是合法的契約,你程式安裝流程或宣告有要求同意 基本上就跟開發者沒關係,尤其是純源碼釋出的18
按照法律的邏輯是,他會因為維持某些公共利益的需求, 禁止你做某些事情,而這些事情就是由立法院審議。 今天立了這個法,你覺得不好,可以去遊說取消, 問題是會立這個法,也是有一定的人覺得該立。 這沒有絕對的對錯,就是當時的社會共識。
爆
Re: [問卦] 新北停班停課了?!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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