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中強、黃國昌打對台 大同公司派這三位
其實為何會說黃國昌輸了這場戰役的原因在於,市場派當前想要取得經營權這部分是否屬於併購或不屬於併購,這當前的法律沒有清楚的界定,竟然沒有清楚的界定,那就是要上法院判決,既然要上法院判決,那就要花好幾年的時間來審理,那四五年拖過去了,公司派當然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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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不會吧無賴稱作贏家,只是佔了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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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了啥? 叫300名圍事 然後強迫砍票 擺西瓜都會贏
推
時間一久就會的 活著的人才能寫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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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投票選董事 跟 併購 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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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併法27條 超過10%需申報違反者其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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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義也是法院定義,公司派自己這樣那隨便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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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碼可以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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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公司派卻讓全部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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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適用企併法,就算適用也不能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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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球員都是自己人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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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說要法院去定義是否為併購,然後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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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必須讓法院去定義,所以大同才無權取消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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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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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沒判,大同公司派當然可以先選擇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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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可以先選擇怎麼做,不代表能做違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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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你該不會又跳針的問,那公司派違反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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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才是公司派真的要的 以時間換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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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 違法還要法院判決 你一直告我一直上訴CC
噓
公司派自己當法院?說無效就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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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賴擺爛就贏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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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輸的定義也蠻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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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的股權若是在投資公司名下,就是併購,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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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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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大同公司:表決權存在與否 屬於民事私權如果把剃除股東投票權這件事情 當成單純私權紛爭 那以後每家上市櫃公司開股東會 遇到有重大經營爭議需要表決 ex: 經營權 增資 減資 解散 etc 公司派只要每次都剔除對手票數就夠了^0^ 反正只當私權紛爭 有本事你們就去法院告阿 拖過去三年後 又是下次經營權股東會了 繼續這樣搞 根本可以永遠鎖住經營^^ 主管機關要是對公司派這種方法 沒有有效管制方式 那台灣的公司治理真的會變笑話6
Re: [新聞] 大同市場派表決權遭刪 林郭文艷有望原來這招是 賴中強想出來的 果然是台派大法師 力抗 中共同路人 大同公司今(30)天召開股東會,雙方攻防劇烈長達數月,市場派獨董候選人前立委黃國昌 還在現場直播講解市場派持股以及公司財報,但最精彩的應該是「大法師」大鬥法:大同 公司派沒曝光的3位律師賴中強、盧筱筠、於知慶發動奇襲,破天荒以企業併購法第27條6
Re: [新聞] 大同市場派表決權遭刪 林郭文艷有望※ 引述《Szss (Not yet)》之銘言: : 大同公司隨即也由委任律師,宣布遭刪除的股權,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15項的規 : 定,「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 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 : 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4
Re: [新聞] 股東會之亂 金管會開鍘大同不得再自只要公司派堅持6月的改選合法拒絕交接,現在一連串的措施,短期內其實都傷不太到公 司派 投保中心的裁判解任之訴,先不說本身就曠日費時,即使成功,多數董事席位仍由公司派 掌握,未必能使林郭文艷無法實質控制大同公司 目前不是市場派召開臨時股東會自行改選董事的時機3
Re: [新聞] 台鋼集團掌握13家公司惹議....請問一下公司派和市場派到底是怎麼界定? 如果是一家未公開發行的公司, 當然很清楚公司派是哪一方。 但如果是一家公開發行公司,甚至是上市櫃公司, 公司派和市場派的區分就有些奇怪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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