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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想請問車禍事故折舊

看板SuperBike標題Re: [問題] 想請問車禍事故折舊作者
LanFeihong
(蘭飛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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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nitor ()》之銘言
: 大家好
: 最近騎車經過仰德大道的時候遭到一輛從外側迴轉的汽車擊落
: 車剛牽1個月左右
: 就變成事故車了
: 想請問板上前輩
: 是否有請求對方賠償車體折損的經驗
: 目前在網路上看到的都是汽車送鑑定的案例
: 重機好像很少
: 希望不吝分享
: 謝謝大家
: ps.我有保乙式車體險跟第三責任全險,目前還在等警察初判表跟肇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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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體碰撞的車輛的殘值貶損賠償有機會,但還是看法官主觀認定,你遇到的法官不採信你的主張,就一樣自己吞下去。
汽車的部分可以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幫你鑑定車輛的殘值貶損,有憑有據能跟法官主張殘值貶損賠償。
可惜的是..我去問過我這邊車行,給的回覆都是大型重機沒辦法鑑定車輛的殘值貶損。
或許北部的單位可以? 我就不清楚了,你可以再去問問。

我去年年底發生車禍,對方肇事責任100%
我跟法官主張零件不予以折舊,如果零件要折舊,就必須賠償該車變成事故車的殘值貶損最後法官也是不予採信我的說法,一樣判零件折舊跟不賠殘值貶損
但零件折舊的部分 幾乎沒被折舊到 總維修費42000左右 對方在法官的說服下賠4萬整。

防止零件被折舊的主張,可以從你的零件是不是消耗品來著手
例如你車台歪掉了,但車台並不是消耗品(不會有人騎個一兩年就換車台當大保養吧?)
那這部分的維修 就能夠強烈要求絕對不能給予折舊。

再來就是維修的細節部分,工資&道路救援的費用是不能折舊的
所以在維修單據上,零件費用必須跟工資還有救援費用通通分開計算
不然可能法官會直接連同工資一起折舊砍下去。

順帶一提,你都有保乙式了,就沒什麼好擔心了阿
交給保險公司去處理就好。


另外附上其他法官的判決 可以看看他們的裁判邏輯。 希望能幫到你

至被告抗辯系爭機車之側箱組(左右)、側箱架係舊品,
應予折舊云云。惟按系爭機車如未遭被告過失碰撞受損,
自無更換上開零件或使用材料修復之必要,且觀之系爭估
價單所載零件並不因系爭機車正常使用下而有折舊或價值
減損之情形,故更換該部分之零件材料費用自難認有何不
當得利可言,應不予折舊,被告抗辯折舊部分,難謂可採
。另被告抗辯原告亦有肇事責任,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
規定,應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云云。然被告無視交通法規
,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對向車道)行駛,方為系爭
事故之發生原因,原告無過失之駕駛行為,業如前述,是
其抗辯原告與有過失而應減輕其賠償責任云云,無足可採


另酌以事故車輛縱經修復,其市場交
易上之價值,仍將因曾受碰撞,車體剛性、組裝品質均可
能降低,而普遍有所貶值,故不可能因零件以新品更換舊
品,而受有不當得利,故材料費用不予折舊,故被告上開
所辯,即不足採。從而,原告鄭舜友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
車之損害即修理費6萬1,000元,核屬有據。
至被告告辯稱零件部分應予以折舊
部分,經查,「零件折舊」雖向為實務之所採,惟參諸最高
法院77年5月17日民事庭總會決議:「...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
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核亦足見
,並非任何涉及「材料以新換舊」之情形,均應不問情節一
律折舊,而「系爭大型重型機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損害」,
乃「系爭大型重型機車整體效用之喪失」,而非僅止機件或
零件之壞損,是原告送修之目的,亦係為圖回復「系爭大型
重型機車之整體效用」,而非意在回復相關機件、零件之價
值,尤以系爭大型重型機車之整體價值,亦不因機件、零件
之「以新換舊」而有提昇,況事故車輛縱經修復,其市場交
易上之價值,仍將因曾受碰撞,車體剛性、組裝品質均可能
降低,而普遍有所貶值,故不可能因零件以新品更換舊品,
而受有不當得利,故零件費用應不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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